采矿权使用费.docx
《采矿权使用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矿权使用费.docx(9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采矿权使用费
附件1
表号:
02
制表机关:
国土资源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7〕6号
有效期至:
2009年2月
□□□□年度固体矿产
资源统计基础表
矿山编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
县(市、旗、区)乡(镇、街、路)
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E-mail:
填表人:
审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审查单位负责人:
(加盖单位章)(加盖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矿山基本情况
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产存销情况
1
2
3
(1)主矿产名称:
(2)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至:
年月
建矿时间:
年月
(3)行政区代码:
□□□□□□
(4)矿山标示坐标:
x=纬度:
或
y=经度: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
□□□
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6)生产状态及代码:
□□
(7)生产能力:
A.设计生产能力:
采矿:
万吨/年
选矿:
万吨/年
B.实际生产能力:
采矿:
万吨/年
选矿:
万吨/年
(8)尚可生产年限:
年
(9)从业人员数:
人
其中技术人员:
人
(1)年自产矿石总量:
万吨
(2)年外购矿石总量:
万吨
(3)年工业总产值:
万元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万元(4)年工业增加值:
万元
(5)年末资产合计:
万元
国有资产比例:
%
(6)年投资额:
万元
(7)年利税总额:
万元其中利润:
万元
税金国税:
万元
地税:
万元
(8)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应缴:
万元
当年减免:
万元
当年实缴:
万元
(9)采矿权使用费:
当年应缴:
万元
当年减免:
万元
当年实缴:
万元
矿产品名
称及代码
□□□□□
□□□□□
对应矿产名称
品位/规格
年产量
单位
单位
年销售量
总量
国内
国外
年自用量
及其他
年初库存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价格
及单位
销售收入
(万元)
矿产品名
称及代码
□□□□□
□□□□□
对应矿产名称
品位/规格
年产量
单位
单位
年销售量
总量
国内
国外
年自用量
及其他
年初库存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价格
及单位
销售收入
(万元)
采矿技术指标
选矿技术指标
矿山用地及环境
4
5
6
(1)开采、开拓方式及代码:
开采方式
□□□
开拓方式
□□□
采矿方法
□□□
□□□
(2)开采回采率
采区(矿块)回采率:
%
矿井(井田)回采率:
%
(3)采矿贫化率
%
(1)选矿场数:
座
(2)选矿方法及代码:
□□
□□
(3)选矿指标
原矿入选品位:
%
原矿年入选量:
万吨
尾矿品位:
%
选(洗)矿回收率:
%
(1)矿山用地
A.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其中:
开采区用地:
公顷
废(矸)石压占:
公顷
尾矿库面积:
公顷
B.应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C.已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D.恢复治理投资:
万元
(2)矿山环境
A.废(矸)石
废(矸)石山(堆):
个
累计存放量:
万吨
当年排放量:
万吨
当年处理量:
万吨
B.尾矿
尾矿库:
座
累计存放量:
万吨
当年排放量:
万吨
当年处理量:
万吨
备注
(1)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
矿产名称
(矿产组合)
统计对象
及资源储
量单位
矿石工业类型
及品级(牌号)
矿石主要组分
及质量指标
截至年底查明资源储量及
类型
编码
年初保有
开采量
损失量
7
8
9
10
11
12
13
14
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
□□□□□□□□□-□□□
年度变化情况
共伴生矿产
利用情况
备注
(2)
勘查增减
(±)
重算增减
(±)
年末保有
累计查明
15
16
17
18
19
20
矿产名称1: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矿产名称2: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矿产名称3: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矿产名称4: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表号02)填报说明
一、填报基本要求
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及水气矿产以外的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及本填报说明的规定填报。
2.本表采用年报报送周期。
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1底月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区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
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
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一个填报单元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区的(矿区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探矿权人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矿区范围),本表7—18栏应按如下规定填报:
矿区各自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应分别按矿区填报;没有分别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合并填报,并在备注栏
(2)中注明。
5.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第二栏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冶及加工发生值。
6.矿产资源储量应按下列顺序填报:
(1)同一填报单元内有多种矿产并计算有资源储量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
(2)同一矿产在同一个填报单元内,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资源储量时,应先合计填写该矿产的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然后按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分别依次填写其资源储量(9~17栏)的内容。
7.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
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
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8.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以及重新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涉及第1-6栏的填入备注
(1),涉及第7-19栏的填入备注
(2)。
9.表内关系:
从业人数>技术人员年工业总产值>综合利用产值
年工业总产值>年工业增加值年利税总额=利润+国税+地税
年销售收入>利润年销售量(总量=国内+国外)
末年库存量=年初库存量+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自用量及其他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
(一)封面
矿山编号:
县级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范围内的矿山逐一进行编号,此号不随采矿变更、延续登记而改变,该矿山在没有出现灭失、闭坑等情况,此号不变(此号为该矿山的终身编号)。
编号原则:
前六位为矿山所在的行政区编码,后四位为自然编号(也可根据本县的情况按矿种或按发证级别进行编号)。
采矿权人名称:
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
矿山名称:
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诸项:
指采矿权人管理机关所在地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采矿权人管理机关电话号码、电子信箱。
填表人、填报单位负责人:
是指采矿权人指定的填表人及填报单位的负责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掌握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的动态情况,熟悉有关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内容。
审查人、审查单位负责人:
指采矿权人委托的审查人及审查单位负责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审查人、审查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资质。
签名或盖章前,对填报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确保填报内容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填报日期:
填写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日期。
(二)第1-6栏
第1栏矿山基本情况:
(1)主矿产名称:
主矿产是指矿山同时开采一个以上矿种时,按其矿石产量、资源储量或产值顺序数量大的那一种矿产。
例如:
某矿山开采铅锌矿床,其矿石产量和资源储量都相同,锌的产值大于铅,把锌定为主矿产。
矿山开采的矿产仅为一种的,填写该矿种即可。
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中列出的矿产名称填写。
(2)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及建矿时间:
依据《采矿许可证》填写其13位编号及有效截止时间。
建矿时间是指矿山建成投产时间。
(3)行政区代码:
指矿山开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该代码由矿山开采所在地的县级或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企业可免填。
注意异地办矿时,与采矿权人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区别。
(4)矿山标示坐标:
指矿山开采区域内地理位置中心坐标或主要采场、井(坑)口坐标。
采用高斯3度带高斯坐标填报,X为纵坐标,Y为横坐标。
也可填写纬度、经度。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对工业企业进行的分类(注册时登记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类型及代码严格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附录二)填报。
企业注册资金:
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对应数据资料填写,单位为万元,数值取整。
(6)生产状态及代码:
生产状态是指当年度矿山生产状况。
包括①生产:
指矿山当年度末处于生产状态(含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包括新建矿山部分投产或试生产);②停产:
指由于某种原因,矿山在当年度末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不包括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的矿山;③关闭:
指矿山在当年度中有生产,但由于某种原因关闭不再恢复生产的矿山;④筹建:
指矿山处于生产前的筹建阶段。
生产状态的代码分别为:
生产:
01;停产:
02;关闭:
03;筹建:
04。
按上列生产状态及其代码选择相应的状态及代码填写。
(7)生产能力:
是指矿山设计或建设能达到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
A.设计生产能力:
是指矿山设计确定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
此项指标应填报最终设计确定的年度主矿产的采、选生产能力。
采选联合企业,当矿石产量和选矿处理原矿量能力相同时,也应分别填写清楚。
经改扩建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山,应填写改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
单位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石材开采矿山设计采矿生产能力,应填报荒料生产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设计选矿生产能力应填报板材生产能力。
未经设计投入建设的老矿山,其设计生产能力填报与实际生产能力相同。
B.实际生产能力:
是指当年度矿山实际达到的主矿产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
有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应填报核定生产能力;无核定生产能力有查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填写查定生产能力。
从未进行过核定的矿山,应分别填写当年度主矿产年产矿石量与主矿产年入选原矿量。
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采矿生产能力,应填报荒料生产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选矿生产能力应填报板材生产能力。
(8)尚可生产年限:
是指矿山当年度末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止的时间。
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尚可生产年限。
(9)从业人员数:
指当年度矿山中从事生产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的年平均人数。
包括职工、再从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当年度在矿山中从事采矿活动的临时工、轮换工,应列入此项统计。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报本矿山的从业人数。
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的从业人员,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从业人数。
其中技术人员:
是指当中有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第2栏主要经济指标
(1)年自产矿石总量:
即矿山当年采掘总量,是指矿山当年度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符合矿石产品质量要求的各类矿产数量的总和。
砂金矿按产金属量和平均品位、选矿回收率等折合成矿石量,盐湖矿、原地浸出和原地爆破浸出开采的矿产按其粗加工后的固态量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万吨”。
(2)年外购矿石总量:
即矿山当年自其它矿山购入的矿石总量。
(3)年工业总产值: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矿山企业当年度生产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
包括当年度生产的成品价值、已完工的对外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采用“工厂法”的计算原则。
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和其它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当年度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当年度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是指当年矿山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残矿产的矿产品销售产值。
(4)年工业增加值:
是指矿山企业当年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用收入法进行统计。
收入法是通过将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收入相加,来反映最终成果的方法,亦即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计算方法。
即:
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5)年末资产合计:
指矿山企业的资产总和,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长期投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国有资产比例:
国有资产在矿山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无国有资产的则填0。
(6)年投资额:
指矿山企业当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
(7)年利税总额
利润:
按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当年度累计数填写,亏损以负数表示,盈利以正数表示。
非独立法人的矿山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
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利润总额。
税金:
指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中完成的各项税金总量。
包括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以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有关税金栏目数值为准,分国税、地税填报。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
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税金总额。
(8)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当年应缴:
指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当年减免:
指各省级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减缴、免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当年实缴:
指矿山企业年末(次年1月31日前)实际缴纳的当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9)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为采矿权人为获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而支付的费用。
当年应缴:
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划定的矿区范围的面积及缴费标准计算出的当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当年减免:
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当年实缴:
指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当年度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第3栏矿产品产存销情况
矿产品是指矿山用于销售的各类矿产资源产品的总称。
栏中填报矿产品的生产、库存与销售情况,矿山生产多种品位(规格)或种类矿产品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从大到小顺序分别填报。
对品位(规格)或种类超过4种的,首先折算同类不同品位(规格)的矿产品合并一起填报,不同种类的矿产品不能折算合并的,其产量、销售收入等并入第4种矿产品填报,其矿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矿产代码等以第4种矿产品填写。
矿产品名称及代码:
指销售标准品位(规格)产品名称。
应按本说明的附录三《矿产品名称及代码》列出的标准矿产品名称,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附录中未列出的矿产品,要折算成同类矿产品填报,不能折算对应附录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正规名称全称,其代码用生产该矿产品的矿产代码。
对应矿产名称:
是指作为生产该矿产品主要原料的矿产名称。
按《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列出的对应矿产名称填写。
品位/规格:
是指该种矿产品的有用矿物或有用成分含量、有害成分含量等质量指标,即矿产品的品级指标。
应填写行业标矿品位或规格。
一般金属矿产品填金属含量,例如:
铁矿填“TFe××%”;铝土矿填“Al2O3××%”;非金属矿产品填质量标准,如:
煤填“标准煤或原煤××大卡/kg”,石材填板材或荒料等。
不能折算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实际品位或规格。
年产量:
指当年度生产的,符合销售要求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
产量单位应严格按照附录三中列出的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对应计量单位填写于单位栏。
年销售量:
指矿山当年度实际销售(包括以往年度和本年度生产)的,符合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
矿产品销售量的统计应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
销售量的单位应与该矿产品年产量的计量单位一致。
年销售量应按总量、销往国内量、销往国外量分别填报。
年自用量及其它:
指企业本年度计价销售以外的矿产品消耗量。
年初库存量:
指当年度年初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
年末库存量:
指当年度年末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
销售价格及单位:
指当年销售该矿产品的当地交易平均价格及单位。
等于年销售收入与年销售总量之比。
销售收入:
指矿山企业当年度销售该矿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及废品)所取得的收入。
以销售实现为原则进行填报。
第4栏采矿技术指标
(1)开采、开拓方式及代码:
开采方式:
指采用露天或地下方式采出有用矿物的方法。
开采方式及其代码分别为:
露天开采:
001;地下开采:
002;露天-地下联合开采:
003;其它方式开采:
009。
按上列开采方式及代码选择相应的方式及代码进行填写。
开拓方式:
指矿床开拓工程的布置类型。
按照《开拓方式及代码》(附录四)中列出的开拓方式及代码,以产量大的原则选择一种主要的开拓方式进行填写。
开拓方式应与开采方式相对应。
采矿方法:
是指采矿所采用的巷道布置方式、掘进程序和回采工艺过程的总称。
应按《采矿方法及代码》(附录五)选择在以上填写的开拓方式下,矿山目前采用多并产量大的采矿方法填写,但不超过两种。
(2)开采回采率:
指当年度开采范围内主矿产的采出矿石量与该区域内消耗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采区(矿块)回采率:
指当年采区(矿块)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
以矿山地质测量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得出的开采回采率指标进行填报。
多采区(矿块)同时生产时,填报各采区(矿块)加权平均回采率。
矿井(井田)回采率:
指当年矿井(井田)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
多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同时生产时,填报各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加权平均回采率。
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或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后者的计算精度高于前者)。
例如某个矿山辖有1号、2号两个坑,还有一个3号露天采场。
井田名称年采出矿石量开采回采率
1号坑100万吨75%
2号坑50万吨85%
3号露天采场30万吨95%
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75+50×85+30×95)/(100+50+30)=81.1(%)
采用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50+30)/(100/75+50/85+30/95)=80.5(%)
石材矿山开采回采率填写采场成荒率指标。
核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填写原地浸出率。
(3)采矿贫化率:
由于地质条件和采矿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使采下来的矿石混入废石,或者部分有用组分溶解和散失而引起矿石品位降低的现象叫矿石贫化。
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的百分数称采矿贫化率。
采矿贫化率填报当年度全矿山各开采块段的实际总贫化率。
辖有两个以上矿井(坑口)或露天采场及二者兼有的矿山,应填写矿井或露天矿的加权平均总贫化率。
第5栏选矿技术指标
(1)选矿场数:
是指采矿权人为在本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采矿所建立的选矿场个数。
(2)选矿方法及代码:
是指利用矿产中不同矿物在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性质方面的差异,将目的矿物与其它成分分离的方法。
如果选矿作业流程中采用了多种选矿方法,则以精选作业流程采用的选矿方法作为填报依据。
如果精选作业中,由于精矿产品的不同,仍采用了不同的选矿方法,则按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