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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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9-24施行)
4.总则
4.1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精神。
4.2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
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4.4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5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
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4.6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5.基本原则
5.1公司环保工作由副总经理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5.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5.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5.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6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5.7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6.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6.1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科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2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
6.2.1总经办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与考核。
6.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6.2.3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标准、制度、工作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6.2.4负责对公司环措项目的专业审查及年度计划的提出,参与投资项目环保方面可行性论证;组织环措的功能性验收。
6.2.5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其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及环保“三同时”验收。
6.2.6对环保设施运行和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7负责环保统计与分析,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6.2.8负责对各部门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2.9负责全公司排污监察及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缴纳排污费的管理工作。
协助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分析。
6.2.10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
6.3总经办
6.3.1负责环措项目工程量的核定和治理费用的预、决算审核。
6.3.2负责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施工管理。
6.3.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竣工验收。
6.3.4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试运行。
6.3.5负责管好用好各种环保设施,对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和设备泄漏、运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6.3.6配合安全环保科对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6.3.7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立项管理。
6.3.8对总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污染治理、整治和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投资安排情况进行监察。
6.3.9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工艺技术可行性方面的审核。
6.4安全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6.4.1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6.4.2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6.4.3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6.5人力资源科配合安全环保科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6.6财务科负责筹集、安排公司投资的环措项目资金。
6.7各部门主要职责
6.7.1宣传和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工作计划。
6.7.2负责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本部门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与保养和设备泄漏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察。
做好重点环保设施及重点污染隐患部位(点)的检查及排污隐患源(点)排查分析工作,发现问题,研究防范与整改措施,并认真作好监察记录。
6.7.3收集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反馈信息。
7.管理内容与要求
7.1环保目标管理
公司推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
各部门在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年度考核指标计划。
具体指标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计划》执行。
7.2基础管理
7.2.1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管理机构,具体事务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执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保环保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并在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7.2.2安全环保科应确保环保管理档案、台帐的健全和完整,各种环保报表数据要准确。
当月数据在次月15日前完成台帐登记;环保月报表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7.3现场管理
7.3.1各类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
运行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完善、齐全;设备维护、检修要纳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统一安排;各种备品、备件要满足检修需要,环保设备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抢修。
7.3.2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周围环境整洁,设备见本色。
7.3.2.1布袋除尘器必须布袋齐全、完好,无破损积灰等现象;反吹式除尘器必须反吹风量足;各除尘点罩口抽风效果好,无漏风、漏气和冒灰现象,除尘效果好,无超标外排现象。
7.3.2.2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操作运行管理符合规程要求,池内无明显杂物,污染物处理效果达到正常要求,外排水质正常不超标。
7.3.2.3对机油、润滑油和柴油、汽油等油类物质必须严格管理,对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必须加强查漏、治漏工作,防止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禁止将油库、泵房的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各种生产性废油必须集中回收和处理,盛装生产用油或废油的油桶必须摆放在远离外排水沟的地方,并有防泄漏措施。
在装卸油类物资过程中若造成了滴、漏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禁止用水冲洗油桶和油库地面。
7.3.4严格生产现场的5S管理,严格控制水冲地坪和压缩空气吹扫带来的废水和粉尘污染。
7.3.5未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节能为由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7.3.6公司安全环保科对查出的各种环境污染隐患,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保证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7.4污染物管理
7.4.1各部门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处理效果,确保在正常生产时达标排放。
凡因主体设备检修需要临时排污的,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申报,并经公司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排放,同时采取措施,缩短排放时间,尽力减少超标排污量。
因突发性故障,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7.4.2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国家限制排放的一类污染物质的排放。
杜绝污染物质处理不当、操作控制不严和操作者失职造成的超标排放。
7.4.3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环保设施停运,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出现严重超标排放。
7.4.4环保设施报废或拆除,必须征得总经办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禁止擅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
7.5.5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含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具体按公司《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管理办法》执行。
7.6环境监测管理
7.6.1公司在生产车间主要烟气管线上应安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
7.6.2总经办对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维护和管理,监测所得的数据要及时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
7.6.3各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的临时监测,为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方便。
7.6.4对监测发现的不良环境危害因素,安全环保科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予以消除。
7.6.5各单位对检测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7.7.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7.7.1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源皆属管理范围。
7.7.2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安全环保科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7.7.3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7.7.4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7.7.5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7.7.6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7.7.7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7.7.8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7.7.9凡从事粉尘、有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7.7.10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7.7.11公司的废渣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7.7.12切实加强清净废水、地表雨水的管理:
7.7.12.1任何单位排放地表雨水、清净废水必须预先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放。
7.7.12.2任何单位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
7.7.12.3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下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必须承担因其行为而发生的环境危害事件的责任。
7.7.13加强对物料、半成品、成品贮罐、堆放场的巡检,对于腐蚀性较强的贮罐,应定时进行测厚,防止泄露、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7.7.14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环境保护规定,按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应主动上缴排污费。
7.7.15加强对工业废渣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废渣”管理条例》。
7.8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8.1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由负责该阶段工作的部门牵头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公司总经办审定,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环保局审批,同时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7.8.2凡是有污染物产生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公司应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中,设置“环境保护”专篇(章),列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环保设备选型、环保投资、环保设施功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并由总经办审定。
7.8.3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总经办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交工。
对设计规定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削减。
7.8.4建设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没有达到功能性要求,总经办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确保环保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7.8.5总经办在安排设备大、中修和维检项目时,必须同步安排对环保设施的检修、更新和完善。
具体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6安全环保科必须经常性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识别,通过环境危害因素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危害因素,并进行治理。
具体按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7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部门,需要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时,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8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7.8.9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
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收到破坏的环境。
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8.10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7.8.11公司其它外协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7.9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7.9.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
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办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7.9.2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7.9.3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7.9.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7.9.5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7.9.6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9.7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
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7.9.8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消声、防震设施。
7.10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7.10.1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
凡有环保设备的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7.10.2维修车间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7.10.3各部门对本部门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7.10.4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
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科的同意。
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总经办,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7.11污染事故管理
7.11.1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7.11.2环境污染事故的申报
7.11.2.1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紧急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7.11.2.2公司职工和社会公民有义务在发现输水、排水管道发生破裂时,立即向总经办或其它生产部门报告。
7.11.2.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以及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消除和减小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等方面。
7.11.2.4对于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请示主管领导后,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汇报。
7.11.2.5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的事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报告,待查清基本情况后,属于重大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
7.11.2.6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7.11.2.7发生污染的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总经办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科审核后,向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7.11.3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7.11.3.1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对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一律通过当地政府、市环保部门、行政裁决的途径进行处理。
7.11.3.2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污染事故单位的汇报后,立即向市环保部门汇报,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
7.11.3.3环境污染发生单位应主动申请国家法定监测单位为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利益。
7.11.3.4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进行协调或行政裁决,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金额。
7.11.3.5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如对市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7.11.3.6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按公司《事故处理及考核细则》处理。
8.奖励与惩罚
8.1全年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的资格。
8.2因管理不善,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资格。
并在经济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8.3发生了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并且是属于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8.4.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8.4.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8.4.2.1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8.4.2.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8.4.2.3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8.4.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8.4.3.1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8.4.3.2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8.4.3.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影响;
8.4.3.4对环境造成大的危害:
8.5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8.5.1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8.5.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8.5.3人员中毒死亡;
8.5.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8.5.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8.6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贡献程度,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8.6.1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8.6.2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8.6.3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污染源和减少浓度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贡献较大者。
8.6.4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着成绩者。
8.6.5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8.6.6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着的。
8.7凡在环保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其所造成后果程度,给予50~2000元的处罚:
8.7.1故意推诿、刁难环保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8.7.2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的;
8.7.3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8.7.4发生环保事故的;
8.7.5违反公司环保规章制度未造成事故的;
8.7.6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8.7.7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8.7.8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8.7.9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8.7.10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8.7.11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8.7.12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8.7.13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8.8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附件:
1、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2、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三废”管理制度
6、“三废”处理方案
7、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1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9.1.1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巩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9.1.2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9.1.2.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9.1.2.2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9.1.2.3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办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9.1.2.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总经办。
9.1.2.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9.1.2.6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
9.2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9.2.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9.2.2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9.2.3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9.2.4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9.2.5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公司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