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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基本标准。

考试也起着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检查教师教学效果。

考核成绩是用以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方法和内容的改革,强调将过程监测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考试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

1、课程结束性考试;2、学校组织的各种统一测试、等级测试、水平测试、竞赛测试等;3、毕业论文(设计)考核;4、实习、实践教学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以及教务处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各院(部)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校性统一考试,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全面负责,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下达考试通知、安排全校的考试、分配考试场所、协调解决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通报考试情况等。

集中考试期间,各院(部)设考务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安排、调度、试卷的管理及组织阅卷、成绩登录、汇总等。

在考试期间,各院(部)的院长(主任)为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院长(主任)不在时,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或者指定一位院(部)领导负责。

考务负责人及考务办公室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脱岗。

第八条 学校和各院(部)均应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

在考试前,学校召开教学副院长(主任)和教学干事参加的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各院(部)在考试前召开“三会”,即:

一.院(部)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全院(部)教职工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

各院(部)要在考试前以适当的形式认真组织学生学习《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九条 在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的巡视小组。

巡视小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由纪检委、校办、榆中校区管委会办公室、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办、教学督导委员和部分离退休教师等联合组成。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课程考试和课程考查两种。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方式可以分为笔试、口试、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类型。

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开闭卷结合的笔试三种。

凡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理科的实验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等方式及方法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采取开卷考试,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两周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开卷考试申请表》(附件1),申明理由,经教研室讨论后,在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但无论采取那一种形式,都必须保证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并确保考试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方式和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审核和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后,向教务处填报《课程考核方式统计表》(附件2)。

第十三条各类课程的考核要加大平时测试的力度,原则上每章(单元)都应进行测试并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及方法的改革(如利用多媒体系统考试、网上考试、口试等形式)。

涉及考试方式、考试方法等较大的改革,教师在考试前两周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试改革申请报告》(附件3),经教研室主任初审和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试行。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五条 命题原则

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合理掌握试题的深度,覆盖面要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检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题库建设

学校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校级题库和院级题库。

构成国家级题库和校级题库的课程,考试用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构成院级题库的课程,考试用卷由教学干事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院级题库需在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不应当指定考试用卷。

各院(部)应将题库建设列入本部门教学改革议题之中,逐年加以完善。

学校大力提倡建立计算机组卷的题库。

第十七条 校级题库由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必修课、限选课以及精品课程等课程组成。

校级题库的命题尽可能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由课程所属院(部)组织专人或该课程其他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讲授范围命题。

校级题库可以是套题题库(要求至少有5套),也可以是计算机组卷的题库。

第十八条 除国家级题库和校级题库涵盖的课程外,其它考试课程原则上构成院级题库,院级题库应一次出3套试题,一套用于考试,一套用于补考或重修考试,一套备用。

第十九条 命题要求

一.试题内容以“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为主,其难易程度分配比例是:

容易占5%,较易占25%,普通(中等)难度占35%,较难占30%,难占5%(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试题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二.内容覆盖率要达85%,份量适中,笔试时间一般掌握在110分钟以内,口试所用考签的数量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其它考试类型比照以上要求命题。

三.属于课时相近、教材同一、要求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试题由院(部)指定专人(尽可能指定教学经验丰富且本学期没有担任该门课程授课任务的专职教师担任)命题。

四.试题按《西北民族大学试卷标准式样》(附件4.1)和《西北民族大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式样》(附件4.2)的统一要求进行设计,对特殊试题统一用碳素墨水笔在规定的出卷纸上誊写,字迹(作图)要清楚、工整。

为了保证试卷文印质量,一般的图和试题等不要剪贴在试卷上。

五.评分标准应按统一格式进行设计。

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类题目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述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须提供“答题要点”或“评分细则”等关键采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

六.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原则上一律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七.试题付印前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应当在考前更正。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应当在命题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核后,交教学干事。

教学干事应当及时将试题充实到相应题库,并将其电子文档和打印件送教务处备案。

未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查签字以及未在教务处备案的试题视为无效试卷,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

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尚未进行考试的课程,应当更新试卷;已经结束考试的课程应当重考。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分装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考试试卷的印制、分装、分发和保管工作,由院(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试卷的印制

一.试卷印制前应检查:

考试课程、名称是否相符;适用班级是否相符;试卷是否按《西北民族大学试卷标准样式》统一格式制卷;课程代码是否填写等等。

二.试卷印制时,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试人数多印制5%以上。

为保证试卷质量,所有试卷须在保密性较好且印刷质量较高的场所进行印制,考试前三天印制完毕并密封保管。

多页试卷要提前准确无误地装订成册,以防漏页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试卷印制结束后,根据《西北民族大学考试日程表》(附件5)准确无误的分装试卷,并认真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试卷袋上的相关内容(包括院(部)名称、专业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生人数、试卷份数、主考及监考人员姓名和分装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加强试卷的保管。

试卷一经确认为考试用卷,到考试开始前属于校级保密文件,除命题人员、试卷审核人、试卷管理人员、试卷印制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或探听试卷内容。

各院(部)要确实做好试卷在考试开始前的保密工作。

印制好的试卷要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出入柜要有详细记录。

以上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漏试题,否则按学校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被列为统排统考的课程,试卷由授课单位负责试卷的印制、分发、分装、保管。

其它考试课程的试卷印制、分发、分装、保管由开课单位负责。

补(缓)考、重修考试和毕业生的二次补考等考试的课程,公共课试卷由授课单位负责试卷的印制、分装,专业课试卷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印制、分装,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往届结业生换证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临考前三天到各院(部)检查试卷是否印制结束、是否按规定分装完毕以及保密工作是否得当。

 

第六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考试,任课教师自主确定考试内容与方式,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在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由任课教师于课程结课前两周提交《西北民族大学考试申请表》(附件6),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考试。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末的课程结束性考核,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查。

考试安排分为全校统排统考和各院(部)自行安排的专业课程考试。

一.全校统排统考的课程由授课单位负责组织考试的实施(如试卷的命题、印制、分装、保管、分发、学生考场安排、试卷回收、阅卷等),教务处负责考试时间的安排及协调。

二.各院(部)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由各院(部)自行组织。

三.各院(部)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应与教务处安排的统排统考时间错开。

在时间排序上,统排统考课程优先。

第三十条加强每学期课程结束性考核的材料准备。

各院(部)在每学期开学初将《课程考核方式统计表》电子文档和打印件(签章齐备)报教务处,各院(部)在每学期倒数第五周将《西北民族大学监考人员登记表》(附件7)等材料的电子文档和打印件(签章齐备)报教务处,各院(部)在每学期的倒数第四周将《西北民族大学考试日程表》、《西北民族大学考场分布图》(附件8)、《西北民族大学监考人员安排表》(附件9)等材料的电子文档和打印件(签章齐备)报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西北民族大学考试日程表》已经排定的考试课程因故需要调整,院(部)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课程取消/变更申请》(附件10)并向教务处提交考试变更申请;对已安排了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试,院(部)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课程取消/变更申请》并向教务处提交考试取消申请。

第三十二条考场安排

一.零星考试的考场,在考试申请被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考场。

二.全校集中考试,教务处依据各院(部)填报的《课程考核方式统计表》统一划分考场。

各院(部)在指定的考试场所安排、组织考试。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教室资源,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将全校考场安排公布,以便其它院(部)可以使用各教室安排后的空余时间解决考场不足的矛盾。

院(部)使用某教室空余时间安排考试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与该教室的考试使用权单位进行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安排,考试一旦排定,及时通知教务处在安排表中注明,以免造成冲突。

如考试安排仍有困难,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全校统排统考课程的考试实行监考教师交流制,即考试学生班级所在的院(部)按每门考试课程的考场数×2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教师,随机安排到各考场监考。

非统考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院(部)自行安排监考教师。

第三十四条 考场规范

一.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至少一个座位。

二.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至少一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

三.非固定教室的课桌前后要对齐。

四.考场内考生前后、左右对齐。

五.考场保持清洁,桌内无杂物。

六.正面黑板上要有醒目的提示语(如“诚实做人,拒绝作弊”、“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等)。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设置

一.小型教室(考试学生在60人以下)设2-3名。

二.大型教室(考试学生在60人以上)设3-4名。

第三十六条监考人员管理

一.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教师及相关教辅人员。

其中主考应由学生所在院(部)专任教师承担,监考一般由学生所在院(部)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担任。

二.教师有履行监考的职责和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院(部)安排的监考任务。

监考一经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临考缺席,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确因故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教师应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取消考试监考申请》(附件11),经所在院(部)批准同意并到教务处备案后,所在院(部)或教师本人可请教师代为监考。

三.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监考守则》中的规定。

熟悉《考场规则》,积极配合巡视员工作,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考试时间安排

一.学期中课程结束性考试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期末集中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期末考查在学期的倒数第二周进行,补(缓)考在学期的第一、二周进行,重修考试在学期的倒数第四、五周进行,毕业生的二次补考试、往届结业生换证考试在每年五月进行,预科部的结业考试在每年六月上旬进行。

期末考试最后一门考试课程必须安排在考期的最后一天。

二.每天可安排三场考试,如确有必要可增排1~2场。

三.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应在考试安排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试时间增加/缩短申请表》(附件12)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十八条巡视员应履行《巡视人员职责》,确保考场秩序正常。

巡视员重点检查各院(部)教师的监考质量和学生的考风考纪状况,并根据《西北民族大学课程考试考场管理抽查表》(附件13)进行现场抽查,同时,将评估信息及时反馈或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已构成作弊事实者,院(部)考务办公室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最迟于次日将《西北民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附件14)、违规考生的试卷和物证等一并送教务处。

 

第七章 巡视、监考人员职责及考场规则

第四十条 巡视人员职责

  一、检查内容

  

(一)命题、制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西北民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是否填写。

  (三)考场所配监考人员及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四)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前后是否对齐,桌内物品是否清理。

  (五)抽查学生“两证”(即学生证和身份证)是否齐备。

  (六)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考场秩序如何。

(七)院(部)对考试工作重视程度,是否有领导在考务办公室值班。

(八)其它相关事项。

  二、巡视人员职责

  

(一)发现违反考场纪律、考场规定的人和事,不论是监考人员还是学生,巡视员均有权当场督促其立即改正并建议教务处、院(部)更换监考人员。

(二)协助院(部)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三)在巡查中发现违规学生,会同主考、监考当场取消作弊学生的本场考试资格。

(四)考试结束后,依照巡查内容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汇报。

(五)根据巡考情况,对院(部)考试组织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应熟悉《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考在考前二十分钟到学生所在院(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监考人员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提前组织学生入座,告知并督促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本、字典、手机、电子信息产品等非考试用品放到指定位置。

  (三)要求学生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

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符的情况,应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其姓名、年级、班级、学号等。

(四)首场考试,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

开考前三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五)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此时监考人员逐一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的专业、年级及姓名。

  (六)不得任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因故确需临时延长时间的,应由院(部)值班领导批准,且最多延长30分钟,事后需写出情况说明并报教务处。

(七)任课教师在考试开始后10分钟内到达考场,对卷面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指点或暗示试题答案,考试进行30分钟后,任课教师离开考场。

(八)考试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题中的字迹不清晰的地方进行说明,解决不了的,应及时与院(部)考务办公室联系,由考务办公室会同任课教师及时解决。

监考人员不准对试卷内容和题意做任何解释与暗示。

 (九)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的方式监考,防止违纪行为发生。

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备课、批改作业等,不得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果监考人员未发现考生作弊行为而是由巡视员和院(部)领导巡视发现的,则视为监考人员失职。

(十)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

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位置上的学生(有故意行为者),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对已构成作弊事实者,应当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并报告学生所在院(部)考务办公室,收回其试卷并收缴作弊证据(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令其退出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

考试宣布结束后,指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主考负责将试卷、草稿纸一并收回;监考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切实防止试卷丢失或个别学生利用交卷间隙作弊。

收卷后要认真清点,查验试卷份数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确凿无误后才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并报告。

(十二)主考及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待考试结束后送考务办公室。

(十三)监考人员违犯本规定,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填写《西北民族大学缓考申请》(附件15),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缓考。

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缓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补(缓)考,必须重修。

二.学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就坐,并将“两证”(即学生证和身份证)放置在座位左上方,接受监考人员查验。

无证件者或“两证”不全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学生参加考试,除发给的试卷、稿纸以及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将书包、书籍、笔记本、通讯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开卷考试除外)。

若携带上述物品时,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

凡经任课教师同意使用的一般计算工具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不准在考场内互借任何物品。

四.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顶撞、辱骂监考人员,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严禁代考、换卷、偷看、夹带、传递、抄袭以及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偷看的位置上。

五.考试开始1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若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考务办公室值班领导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但迟到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

六.除涂答题卡和制图等特殊要求外,答卷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铅笔。

答卷前应事先在试卷上书写好本人的专业、班级、学号及姓名。

七.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允许交卷,交卷时应将卷面反扣,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谈论、高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八.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如遇试题有漏字、错字等明显错误或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

九.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收卷。

试卷收齐,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利用收卷间隙作弊者,监考人员有权视情节按作弊处理。

 

第八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在成绩登记表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载为“无效”,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应当重修: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在成绩登记表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载为“无效”,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应当重修: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考试开始后,课桌内外、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无论看与否)。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六.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别人参加考试。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社会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在成绩登记表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为“无效”,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应当重修: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

四.无正当理由,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在成绩登记表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载为“无效”,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应当重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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