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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电梯产品责任保险

 

本科学年论文

完善电梯产品责任保险的思考与对策

 

学生姓名

邓春燕

学号

131531304

系部

保险系

专业

保险实务

指导教师

罗向明教授

提交日期

2016年6月28日

 

学年论文基本要求

1.学年论文的撰写应结合专业学习,选取具有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论题。

2.论文篇幅一般为5000字以上,最多不超过8000字。

3.论文应观点明确,中心突出,论据充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逻辑清楚,文字流畅,结构严谨。

4.论文字体规范按《广东金融学院本科生学年论文写作规范》和“论文样板”执行。

5.论文应书写工整,标点正确,用微机打印后,装订成册。

 

本科学年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本科学年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生签名:

时间:

年月日

 

 

 

 关于学年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广东金融学院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1.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

2.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在校园网上提供服务;

3.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本人同意上述规定。

学生签名:

时间:

年月日

 

摘要

多年以来,电梯安全监管模式所具有的鲜明计划经济色彩,高度的行政扩权依赖和强烈的行业垄断等缺陷,一些监管理念和做法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与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不相适应,人均特种设备监察量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明显严重不足,而监管责任越来越重,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了减少电梯故障以后带来的风险,引入电梯的保险机制,我认为还是很有必要的。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教授朱昌明在做客“中经在线访谈”时这样表示。

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有了鼓励政策,有些地方也已经引入了电梯保险机制。

本文对完善电梯产品责任保险,给电梯上安全阀——保险进行思考和作出对策,减少政府和部门不应承担的职责。

关键词:

电梯故障;电梯产品责任保险;对策

Abstract

Overtheyears,elevatorsafetysupervisionmodewiththebrightcolorsoftheplannedeconomy,highdegreeofadministrativepowerexpansiondependenceandstrongmonopolyindustriesandotherdefects,someoftheregulatoryphilosophyandpracticesisnotinlinewiththeneedsofthe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andthetransformationofgovernmentfunctions.Ontheonehand,becausethecannotmeettherapidgrowthofthenumberofpowersafetysupervisionofspecialequipmentandspecialequipment,rapidgrowthinpercapitaamountofspecialequipmentsupervision;ontheotherhand,theprovincespecialequipmentsafetysupervisionpersonnelquantityisobviouslyaseriousshortage,andregulatorsincreasinglyheavyresponsibility,regulatorypressureismoreandmore"inordertoreducetheelevatorfaultcausedbytherisk,introduceinsurancemechanismofelevator,Ithinkisverynecessary."ElevatortestingcenterofShanghaiJiaoTongUniversityprofessorZhuChangminginaguestintheonlineinterview,saidthat.Atpresent,therelevantlawsofourcountryhavebeenencouragedbythepolicy,andsomeplaceshavealsobeenintroducedintotheelevatorinsurancemechanism.Thisarticletoimprovetheelevator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totheelevatorsafetyvalve-insurancetothinkandmakemeasurestoreducethegovernmentanddepartmentsshouldnotassumetheresponsibility.

Keywords:

ElevatorAccident;Theelevator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Countermeasures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Ⅱ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1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调查……………………………1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分析………………………………1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1

绝对收入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偏低………………………………1

对传统类中间业务依赖较大,创新能力不足…………………………1

中间业务的服务收费不合理…………………………………………1

三、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对策…………………………………………2

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的认识……………………………………2

完善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2

强化中间业务产品开发…………………………………………………3

实施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4

加大技术支持,优化服务手段……………………………………………5

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步伐……………………………5

调整并制定收费标准,提高中间业务收入………………………………6

正确评价和有效防范中间业务风险……………………………………6

参考文献………………………………………………………………………8

致谢………………………………………………………………………9

附录……………………………………………………………………10

完善电梯产品责任保险的思考与对策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

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因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能够使企业有效规避因为产品的缺陷导致的理赔诉讼等风险,避免了因为大量的赔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能有效减少因为诉讼而导致的资源浪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定在合理的状态。

同时,产品责任保险的有效推行,使得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避免由于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故意逃避责任而导致无法赔偿的现象,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稳定社会的秩序。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范围以生产企业为主,家用电器和食品安全为中心,逐渐向高科技产品和化工机械产品发展。

总体来看,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还处于发展初期,法律法规不健全,涉及产品的范围也非常有限,企业的投保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产品责任保险同一般商业保险一样,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双向性、保险赔付支付的附条件与附期限性等法律特征。

除了这些共性的特征,产品责任保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像普通的财产保险承保实物产品的本身,它承保的是产品所造成的第三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也就是说,产品责任保险不同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它不对产品自身的损失进行赔偿,是对该产品引发的其他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第二,赔付对象不确定。

这是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的一个特别之处。

一般来说,保险的赔付对象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当中的一方,这一点,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就是明确的了。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是该产品的某个消费者和使用者,在索赔之前,赔付对象并不能确定。

无代位求偿权。

因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

因此就不像一般的财产保险,在保险人履行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可以取得在其赔款额度范围内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意义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建立健全产品责任保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我国新时代继续稳定、持续经济增长的助推剂。

首先,产品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企业转移产品责任风险,避免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危机,实现持续稳健经营。

其次,产品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有效得到伤害赔偿,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实中,当产品事故发生后,不少企业常常由于现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等多种原因,受害消费者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尽管对于重特大事故,有时有相关政府部门出面以财税收入进行补偿,但由于财力所限,赔偿金额离消费者实际损失和维权要求一般有较大差距。

再次,产品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减少政府参与产品责任风险事故善后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耗费,避免企业出事后由“纳税人埋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使政府摆脱事故的处理、减少财政负担,实现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

最后,产品责任保险的构建适应了对外贸易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产品出口创汇。

欧美发达国家对于进口产品往往要求出口方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甚至将其作为开具信用证的条件。

建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促进产品出口,还可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能在国外贸易中遇到公共安全事件时,及时化解危机。

、我国电梯产品责任保险的现状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电梯责任险主要保险责任有三方面:

一是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是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三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保有量不断增长,电梯运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在日常电梯安全监管中,暴露出的5个方面的问题,直接导致了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于安全责任链条不清,相互推卸责任,使得电梯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

一是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造成安全责任链条不明晰。

二是由于权责不清和利益驱动,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造成维保环节恶性竞争。

三是定期检验替代监督检验,行政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检验环节职责混淆。

四是未在电梯领域建立事故责任险制度,没有形成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造成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缺失。

五是在电梯维修更新资金如何提取使用上,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资金难以保障,造成维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电梯产品责任保险品种覆盖少的问题及存在原因

我们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整体表现出供给不足、发展滞后的现象。

产品责任保险的品种缺乏,通常是附属于传统的保险业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独立市场,参保的也是仅限于少数的工业技术企业,出现这样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客观上法律层面上的原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定义的范围不够宽。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义,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一定义使得在我国“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应经过加工制作,排除了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其次必须用以销售,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这种规定使得那些并未加工的农用产品以及无形资产等产品没有了法律层面的根据,也使得那些未经过销售而只是自己使用或者赠送给他人使用的产品,也不能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品。

法律规定的不足,也在客观上解释了目前电梯产品事故频发的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是主观上保险公司对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不够,我国的各大保险公司主要的精力和发展的方向是寿险,车险等保险品种,对于责任险,特别是产品责任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系统深入的市场调研和分析研究,更缺乏长远的发展计划。

介于目前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产品责任保险开发难度大,需求少且理赔程序复杂。

所以对于产品责任保险一直是以自然状态的形式任其发展,缺乏系统的规划和改进调整。

这在主观上导致了电梯产品责任保险品种的缺少问题。

电梯产品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及存在原因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体系框架十分分散,目前尚未有一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来规范产品的生产销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相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六七部法律,然而总体来看,立法分散模糊,不利于产品生产企业、保险公司明确责任。

而且各部法律并没有彼此协调,常有互相冲突以及内容规定不完整、不清楚的地方。

比如,上文提到的在产品一词的法律定义上,产品定义的范围过于狭小。

其次,是在产品缺陷的定义上采取了双重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此标准既有“不合理标准”,又有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而在实践中往往是后者由于前者,使一些虽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但不符合不合理也很明显。

“首负责任”难以落实,企业购买意愿不大

“电梯责任险的保费并不算多,但是企业购买产品的意愿不大,一个原因是投保主体不清晰。

”电梯的生产、安装、维护、使用等过程存在着不同的责任主体,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监管方面,电梯被划为“特种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电梯的生产制造方、维护保养方、实际使用方等不同主体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和具体方面对电梯安全负责。

首先按照产品的流通过程来思考。

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这三方的法律意识都不够强是现阶段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制造商和销售商角度,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动力比较有限。

有些企业即使为自己的产品投保产品责任险,其目的也只是把该投保行为作为相应产品营销宣传的手段。

这种做法只是为了加大自身产品的竞争力而投保,但企业并不明白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真正作用和意义。

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其对于索赔方式及数额的不了解,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企业一些投机现象,例如不投保或者投保动机不纯等。

再看保险市场本身。

由于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自1984年起步,发展历史较短,总体经验不足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保险条款不规范,责任期限选择问题,保费利率定价不够精确,赔付上限较低。

再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够、服务质量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总体上产品责任保险对于广大企业缺乏吸引力,其保险覆盖率很低。

此外,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也使得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有了很多阻碍。

关于产品责任保险,已有的法律条文缺乏对于其核心概念的梳理,所需要参照的法律除了《产品责任法》、《保险法》,还包括《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带来一些难度,特别是给作为事故中受害者身份的消费者带来一定挑战。

此外像《保险法》、《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涉及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都需要更细致更全面地修改,例如关于产品的范畴、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关于责任原则的选择、关于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等等。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电梯责任险是一个小险种。

“责任保险本身有其特殊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说,“电梯责任保险的历史数据积累有限,出险率也不高。

同时,与寿险、车险等大的险种相比,出险之后的赔偿有很大不确定性。

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电梯责任险的投保率不高。

物业公司或者商场等运营主体较少为电梯单独投保。

杨巍峰认为,“整体而言,这个险种覆盖的电梯总量很小,所以没有起到很好的风险保障作用。

主要原因就是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电梯使用单位认为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系数相对高,因此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还有一些电梯使用单位认为,有维保单位定期给电梯维保,“电梯不会出事”,即使出了问题也有人及时维修抢险,所以对千元左右的保险费“能省则省”。

、完善电梯产品责任保险的建议

落实“首负责任”制度

这3年来,广东省发生的几起电梯事故能够悄然中化解,正是得益于确定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制度,才使得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以最快速度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通知电梯维保公司快速到达现场,告知保险公司尽快到现场商谈赔付,使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得到平息。

一些在基层的质监工作人员对此深有感触,现在电梯一出事,受害者就找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除了积极联系救护外,尽快找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再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来确定是否调整保费费率和调整多少,不是使用管理权者责任的还可以代位追偿,用“市场无形的手”来对电梯安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充分发挥市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决定性作用。

进一步弱化了社会认为由政府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观念,强化了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认知,媒体报道的焦点也从对政府监管部门的“问责”转为对企业主体责任履行的关注。

这正是“首负责任”倒逼了电梯行业形成责任追溯链条。

据了解,广东现有7000多家物管企业,大多是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在改革前,由于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一些物管企业为节省费用,往往聘请报价低廉的电梯维保单位。

为了迎合市场需求,部分电梯维保单位报价甚至低于维保所需的实际成本,受利益驱动,电梯维保“偷工减料”“走过场”屡禁不止,电梯维保市场“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严重,最有能力承担维保职责的制造企业却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

然而,在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仅仅是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就形成了以使用管理权者为源头的电梯使用全过程的责任链条,实现了社会管理的突破。

提高保险意识,充分发挥电梯责任保险功能

电梯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与电梯性能、管理者、责任限额和免赔额密切相关,对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说:

一是要严控标准。

严格控制承保对象,只承保通过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并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并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承保、防灾和理赔服务。

二是要防范措施。

要依法合规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认真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密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精诚合作,利用其技术力量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排除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是要有效管控。

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根据风险与费率匹配的原则,实行差别费率,制定绝对免赔额,以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促其加强管理。

四是要应保尽保。

在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对电梯进行管理,按期检验和维修的同时,争取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每年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年检时协助动员客户投保。

五是要主动投保。

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充分认识参加保险是转移和化解自身风险、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积极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按规定自觉主动办理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手续,防患于未然。

借鉴国外经验,增强法律意识

首先,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这三方都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增强相关法律意识。

除此以外,对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还有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激励其建立对于自身产品的安全体系的架构。

这可以帮助两者对于自身产品的风险加深了解,从而在根本上合理进行风险规避,有必要的时候就应当果断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

而如何激励,则是要通过司法、政策以及市场体制三方面共同推动。

其次,从保险市场角度来看。

我国应当学习国际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经验,促进对外贸易。

放眼国际保险市场,我国大部分的出口产品都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这一方面是国外对于进口产品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与欧美等国的保险市场比较成熟是分不开的,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产品设计的完备等等,这些都是值得借鉴之处。

因此,学习国外成熟经验是发展国内产品责任保险的必经之路,也是尝试和积累自身经验的较好选择之一。

最后,完善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

以“责任原则”为例,产品责任保险经历了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等阶段。

相应的调整和改变都是基于实际问题所进行,这个过程中也逐步加强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同时对于企业发展创新产品也提出了高要求。

此外,例如惩罚性赔偿方式和关于精神补偿费用限额的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四)建立强制性电梯产品责任保险制度

电梯作为交通运输的特种设备也应该像机动车辆一样实行强制保险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电梯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

建立电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篇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为有效保护搭乘电梯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有助于保障电梯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避免电梯各方责任人员推卸责任或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等,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

3.可以设置保险费率与电梯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政策,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促进电梯厂商、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的意识,自觉提升服务,有助于筛选电梯厂商、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等有关人员,促进市场的良好发展。

在此原则和基础确定的框架下,要拟定一份被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保险制度,必须要将下面四点加以考虑:

1.险种的费率和保障额度:

费率涉及到电梯的用途、使用的环境、已使用的年限、风险评估值等因素,一部电梯到底需要缴费多少,需要严格的标准来明确。

保障额度与事故人员数量、受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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