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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    总则

二、    工程费用的组成

三、    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说明

(二)    单独装饰工程类别的标准及说明

(三)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说明

(四)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说明

(五)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说明

(六)    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规定

四、    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    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

(二)    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三)    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四)    规费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五)    税金计算标准及规定

五、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本定额是投资项目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标底)、投标价、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是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

本定额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计价表、房屋修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原相关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本定额是按照承担工程的各专业工程不同类别确定相应的费率计算。

不分工程类别的按本定额规定标准计取。

(四)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计日工计算规定:

1、包工包料:

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和材料供应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

是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

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点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五)我省施工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我省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实行《江苏省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手册》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可按省及各辖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管理。

二、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

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性项目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级)工资、绩效工资等。

(2)工资性(津)补贴:

是指企业发放的各种性质的津贴、补贴。

包括物价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施工补贴、误餐补贴、带薪休假、节假日(夜间)加班费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发放的各种带福利性质的物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费等。

(5)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装制作、防暑降温费、高危险种施工作业防护补贴费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用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车船使用费: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4、企业管理费:

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奖金。

(2)差旅交通费:

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工地转移费以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

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燃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培训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7)财产保险费:

指企业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8)劳动保险补助费:

包括由企业支付的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9)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12)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

(13)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13)企业技术研发费:

建筑企业为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水平所进行的技术转让、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等费用。

(14)其他:

包括业务招待费、远地施工增加费、劳务培训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联防费等。

5、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主要费用项目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是指为满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职工健康生活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本项为不可竞争费用。

(1)安全施工措施包括:

建立安全生产的各类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标牌、标志,“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建筑四周垂直封闭,消防设施,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基坑施工人员上下专用通道、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施工用电防护,在建建筑四周垂直封闭网,起重吊装专设人员上下爬梯及作业平台临边支护,其他安全施工所需要的防护措施。

(2)文明施工措施包括:

施工现场围挡(围墙)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

(3)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工程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筑垃圾外弃,以及竣工后修整和恢复在工程施工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4)费用组成是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

现场考评费是施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施工企业根据与建设方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

是指规范、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机械安装、拆卸等费用。

6、施工排水费:

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7、施工降水费:

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工程在施工中,对已经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保护。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0、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等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

(2)规定范围内(建筑物沿边起向外50米内,多幢建筑两幢间隔50米内)围墙、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不包括变压器和锅炉设备)和小型临时设施。

(3)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在定额基本运距范围内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线路、临时道路、以及总长不超过200米的围墙(篱笆)。

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就近地点临时修建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所发生的费用,应向建设单位结算。

11、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12、赶工费:

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企业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13、工程按质论价:

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以及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等费用。

红色为新增加项目,09年第5期造价信息08规范贯彻意见中

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费:

(1)   建筑工程: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模板、支架等的制作、安装、拆除、维护、运输、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脚手架费:

指脚手架搭设、加固、拆除、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垂直运输机械费:

指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单位工程全部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费:

根据有关规定,对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实行一户一验发生的相关费用。

土方支护结构(应该增加)等。

(2)装饰工程:

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室内空气污染、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费等。

(3)安装工程:

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焦炉施工大棚;焦炉供炉、热态工程;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现场施工围栏;长输管道施工措施;格架式抱杆、脚手架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费等。

(4)市政工程:

围堰、筑岛、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等。

(5)园林绿化工程: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支撑、环绕、假植等。

(6)房屋修缮工程: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等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清单中:

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1、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明确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含规费和税金。

3、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①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②总包单位自行分包的工程所需的总包管理费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③安装施工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

施工现场按各市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应按有权收费部门征收的实际金额计算。

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而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有权部门批准的由施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收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

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

“危害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

是指以产品销售或劳务取得的营业额为对象的税种。

2、城市建设维护税:

是为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而开征的税,它以附加形式依附于营业税。

3、教育费附加:

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税种。

它以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基数。

三、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表表3-1

工程类型

单位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建筑

单层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多层

檐口高度

m

≥30

≥18

<18

民用建筑

住宅

檐口高度

m

≥62

≥34

<34

层数

≥22

≥12

<12

公共建筑

檐口高度

m

≥56

≥30

<30

层数

≥18

≥10

<10

 

 

 

构筑物

烟囱

砼结构高度

m

≥100

≥50

<50

砖结构高度

m

≥50

≥30

<30

水塔

高度

m

≥40

≥30

<30

筒仓

高度

m

≥30

≥20

<2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2000

≥1000

<1000

栈桥

高度

m

——

≥30

<30

跨度

m

——

≥30

<30

大型机械吊装工程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大型土石方工

挖填土石方容量

M3

≥5000

桩基础工程

预制砼(钢板)桩长

m

≥30

≥20

<20

灌注砼桩长

m

≥50

≥30

<30

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   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度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定的。

(2)   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占总水平投影面积的30%或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   单独承包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m2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4)   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5)   工业建筑工程:

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   民用建筑工程:

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

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   构筑物工程:

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栈桥等。

(8)   桩基础工程:

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和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9)   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管支撑均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

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制作兼打桩三类标准执行。

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10)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类别标准。

(11)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2)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外,其余如厂区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土墙等零星项目,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3)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14)在计算层数指标时,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米的均不计算层数。

(15)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6)在确定工程类别时,对于工程施工难度很大的(如建筑造型复杂、有地下室、基础要求高、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工程等),其类别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展览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单独装饰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1、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表表3-2

一类工程

(1)   10kv以上变配电装置。

(2)   10kv及10kv以上电缆敷设工程或实物量在5km以上的单独6kv(含6kv)电缆敷设分项工程。

(3)   锅炉单炉蒸发量在10t/h(含10t/h)以上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4)   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5)   运行速度在1.75m/s以上的单独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6)   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7)   24层以上高层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8)   工业安装工程一类项目(见表3-C-2)。

二类工程

(1)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变配电装置和10kv以下架空线路工程。

(2)   除一类范围以外且在380v以上的电缆敷设工程。

(3)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工业设备安装、车间工艺设备安装及其相配套的管道、电气工程。

(4)   锅炉锅炉单炉蒸发量在10t/h以下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5)   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以下,5000㎡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6)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单独自动扶梯、自动或半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7)   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8)   8层以上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三类工程

(1)   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电缆敷设工程。

(2)   8层以下(含8层)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3)   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通风空调工程。

(4)   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工业项目辅助设施的安装工程。

 

 

 

2、工业安装工程一类工程项目表表3-3

(1)   洁净要求高于(等于)一万级的单位工程。

(2)   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水(含循环水)管道等工程。

(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道工程(GB5044职工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4)   防爆电气、仪表安装工程。

(5)   各种类气罐、不锈钢及有色金属贮罐。

碳钢贮罐容积单只≥1000m3。

(6)   压力容器制作安装。

(7)   设备单重≥10t/台或设备本体高度≥10m。

(8)   空分设备安装工程。

(9)   起重运输设备:

①   双梁桥式起重机:

起重量≥50/10t或轨距≥21.5m或轨道高度≥15m

②   龙门式起重机:

起重量≥20t

③   皮带运输机:

⑴宽≥650mm斜度≥10°

⑵宽≥650mm总长度≥50m

        ⑶宽≥1000mm

(10)锻压设备:

①   机械压力:

压力≥250t

②   液压机:

压力≥315t

③   自动锻压机:

压力≥5t

(11)塔类设备安装工程。

(12)炉窑类:

①回转窑:

直径≥1.5m

②各类含有毒气体炉窑

(13)总实物量超过50m3的炉窑砌筑工程

(14)专业电气调试(电压等级在500v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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