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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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税务博览
一、税务稽查签证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时,采用了税务稽查签证的方法。
通过数年的实践,采用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税务稽查签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签证意见的一种方式。
(一)税务稽查签证的分类
办理《税务稽查签证》(见附表)时,可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签证或综合签证的方法进行:
1.分项签证。
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单个或单类税收违法事实分别办理税务稽查签证。
分项签证时,应将该项税收违法的证据资料编号后附后,并在《税务稽查签证》上予以注明。
2.综合签证,是指对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统一汇总后,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
(二)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
《税务稽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税违法事实:
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
2.税务机关:
须加盖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公章。
3.稽查人员:
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4.签证意见:
当事人在签署签证意见时,应态度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的签证意见处不足以书写签证意见时,可另行书写签证意见,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作为《税务稽查签证》的附件,并由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和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5)签证人签名:
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公章。
(三)《税务稽查签证》的处理
1.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无异议的,转入税务稽查终结。
2.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时,税务稽查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3.税务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必要时应实施补充稽查。
当重新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与原《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不符时,应重新办理《税务稽查签证》,但原《税务稽查签证》不得销毁,应保留在案卷内备查。
4.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稽查人员应在《税务稽查签证》上注明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请在场人签名见证。
依照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对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调取的证据合法、完整、确凿,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四)《税务稽查签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稽查局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求当事人办理《税务稽查签证》事人手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将经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局面告知当事人,可使当事人充分表达陈述申辩意见。
二是在《税务稽查签证》中,告知当事人如对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
如果当事人对稽查局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不向稽查局如实申辩,不提供有关证据,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定性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采纳。
三是通过《税务稽查签证》,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时,或以依法审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审定意见。
附表:
税务稽查签证
税务稽查签证
:
经检查,你有下列税务违法事实:
请阅后签证,如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
稽查单位(章)稽查人员:
年月日
被查单位(户)签证意见:
签证单位(章)签证人:
年月日
(如不足,请另附页)
二、税收分类检查
辽宁省国税系统从2007年4月开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针对现代稽查任务指向不同的纳税人,将纳税评估、审计和涉税侦察等方法嵌入到传统税务检查方法中,使之创新为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和打击型检查的税务检查方式。
税收分类检查机制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锦州市国税局在2007年的税收检查尤其是专项检查中,大胆采用“先评后查”的管理型检查,使稽查准确率达到69%,全年查补税额7000万元,人均查补税额69万元,在全省各市查补税额中名列前茅;省局稽查局组织的对13户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由于实施审计型检查,落实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的要求,检查发现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的问题,查补税款近2亿元;葫芦岛市国税局加强税警协作,借助公安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侦察,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该市2007年共查处偷税案件161件,占全年检查有问题户数的77%;虽然税收收入全市仅占全省的5.3%,但偷税案件查补税款全市(1631万元)却占全省的24%,;偷税案件罚款1442万元,占全年罚款总额的96%;查处涉嫌偷税犯罪案件30件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目前葫芦岛市公安局驻葫芦岛市国税局税侦大队已正式挂牌并合署办公。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深入研究,2008年5月辽宁省国税局对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印发全省执行。
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现代税务稽查威慑、监督和规范的职能作用,增强稽查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收分类检查是税务稽查机关根据现代稽查职责和要求,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含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下同)、偷逃骗抗税案件检查三项主要任务指向的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采取不同类型检查方式实施的税务检查。
第三条税收分类检查的关键是创新检查方式,因此,税收分类检查属于税务稽查实施范畴,是对稽查实施环节工作的科学化和具体化。
稽查实施环节工作在遵循《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税务稽查的选案、审理、执行工作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分类检查方式分为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打击型检查三种检查方式。
第四条省、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三型”检查的组织,负责实施审计型和打击型检查;各市跨区稽查局、县(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管理型和打击型检查。
第五条除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三项主要任务外,其他任务指向的稽查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型检查
第六条管理型检查是借鉴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法,采取“先评后查”的程序,对评估后有涉税疑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针对性税务检查。
第七条管理型检查的实施对象是列入行业性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行业内列入省、市二级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及汇总合并纳税的纳税人除外)。
第八条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机关规定的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范围内纳税人进行技术筛选,按照省局下发的税收专项检查名单的50%,作为管理型检查的具体实施对象。
技术筛选是以稽查效能为原则,通过对所检查行业的横向对比,筛选可能存在疑点的纳税人,作为管理型检查的对象。
技术筛选可以采用区分经济性质、经营规模、采集第三方信息、选择预警值等方法进行。
。
采集第三方信息时,案源管理部门应选择与所检查行业在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主要有房产、电业、自来水、煤气、保险、银行、工商、海关、地税、民政、烟草、石油、行业协会等。
纳税人所属行业技术标准与税收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到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等处了解该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行业技术标准,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检查人员。
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近年的生产经营趋势难以掌握的,各级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应组织检查人员在开展管理型检查前,选取有代表性的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总结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趋势,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检查人员。
选择预警值时,案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现有的数据分析应用系统、综合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成果,选择与纳税人相关的指标进行。
可以选择低税负、税负变动过大、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所占比例异常、所得税连续亏损等指标,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检查人员。
第九条案源管理部门将拟实施管理型检查的纳税人按季度提出实施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管理型检查任务通知书》向检查部门下达任务。
检查部门指定检查人员后,向检查人员发出《管理型检查任务委派书》。
第十条管理型检查分为检查准备、全面检查和检查终结三个阶段。
检查准备阶段不对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经准备阶段分析确认,决定对纳税人实施全面检查的,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进入实施全面检查阶段。
第十一条管理型检查准备阶段包括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两个步骤:
(一)案头分析
案头分析是管理型检查主要方法和步骤之一,检查人员的案头分析主要是通过单户的纵向对比分析、财务数据的配比分析、税收政策的相关分析等,筛选纳税人的涉税疑点。
1、利用综合征管软件(CTAIS)、纳税人关联查询系统、综合数据平台等系统,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和资料,制作《纳税人涉税信息表》,满足案头分析和全面检查的基本要求。
2、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与案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趋势相比较,找出单户企业与行业规律的差异,确定查前约谈或实施全面检查的重点。
3、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与案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行业技术标准相比较,找出单户企业与行业标准、第三方信息的差异,确定查前约谈或实施全面检查的重点。
4、通过单户的纵向分析、财务数据的配比分析等,与预警指标相比较,查找纳税人的涉税疑点问题,确定查前约谈或实施全面检查的重点。
案头分析后,检查人员要在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分析表》和《检查(约谈)重点汇总表》。
(二)查前约谈:
检查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的结果,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查前约谈。
在约谈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根据案头分析确定的疑点问题,选择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销售、技术、保管等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约谈,对疑点问题进行逐一确认。
查前约谈应形成《查前约谈笔录》。
检查同一所属期已经进行过纳税评估的,可以不经过查前约谈,直接实施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根据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的结果,决定是否对纳税人实施全面检查。
实施全面检查的户数应不低于省局下发的税收专项检查名单的35%。
(一)经案头分析没有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且经查前约谈仍未发现新的问题,检查人员认为不需要实施全面检查的,将《案头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归档,并将结果反馈给案源管理部门。
(二)经案头分析没有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但经查前约谈发现存在涉税疑点问题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全面检查。
(三)经案头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但经查前约谈全部得到澄清,检查人员认为不需要实施全面检查的,将《案头分析报告》报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将相关资料归档,并将结果反馈给案源管理部门。
(四)经案头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但经查前约谈不能全部澄清的,或在查前约谈过程中又发现新的疑点问题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全面检查。
(五)列入管理型检查对象的纳税人拒绝查前约谈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全面检查。
(六)经案头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明显问题或重大涉税疑点问题的,可以不经过查前约谈,直接实施全面检查,或立案实施打击型检查。
检查人员应注重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过程,对经过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即终止检查的,检查人员应负担与选案岗位同样的责任。
对经过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即终止检查的,检查人员提交的《案头分析报告》交案源管理部门。
对需要全面检查的,案源管理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选案和案源下达。
第十三条全面检查阶段的实施过程除必须严格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外,还应采用以下工作方法:
(一)结合检查准备阶段案头分析结果和查前约谈情况,应针对被查对象的特点,选择投入产出法、第三方信息比对法、技术标准法、费用对比法、资金流向测算法、货物流向测算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有针对性地实施检查,并根据所采取的各种检查方法分别制作《方法工作底稿》。
(二)结合准备阶段案头分析结果和查前约谈确定的疑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核实,并制作《检查重点核实情况报告表》。
(三)检查人员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与第三方在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有密切联系的,可提请所属稽查机关采集第三方信息。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在实施管理型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检查人员应立即制作《打击型检查移交单》提请转型,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打击型检查。
第十五条管理型检查终结阶段要归纳全面检查结果、整理检查工作底稿、制作相关文书,做出进一步处理。
(一)对经全面检查未发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后,相关材料归档;
(二)对经全面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处理。
《税务稽查报告》除反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外,还要全面反映案头分析、查前约谈和全面检查过程中运用各种方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内容。
并制作《提交资料目录》。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出的涉税违法事实,总结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在专项检查结束后,以各级税务稽查局为单位,制作《征管工作建议书》,向有关国税局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建议。
第三章审计型检查
第十七条审计型检查是借鉴现代审计技术及方法,以《专用工作底稿》为载体和检查责任依据,以监控重点税源、防范税收风险为目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的结论性税务检查。
第十八条审计型检查的实施对象是列入省、市二级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及汇总合并纳税的纳税人。
第十九条列入省级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组织实施检查,或由省局稽查局督查、委托各市局稽查局实施检查。
列入市级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实施检查,或由市局稽查局督查、委托本市跨区稽查局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实施审计型检查,必须由省、市局稽查局长对检查人员进行审核、签发《审计型检查任务委派书》后,方可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型检查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检查人员的特点,原则上根据业务循环的类别,将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小组,合理安排各检查小组分工,确定检查内容。
省局稽查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型检查组原则上不少于10人,市局稽查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型检查组原则上不少于6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型检查的各类工作底稿,是实施审计型检查的重要载体,是记载审计型检查对象涉税事项、表述审计型检查工作过程的一种专业纪录。
检察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收集编排,支持《税务稽查报告》。
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和相应的文书是确定检查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实行责任追究的载体,检查人员在制作工作底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文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确定税种是否查全、环节是否查到、项目是否查清,问题是否查透。
同时,将相关工作底稿和文书进行归档。
审计型工作底稿分为审批类、查询类、分析类文书、会计审计类、税务检查类、报告类、备查类七大类。
第二十三条审计型检查分为接受指令、检查准备、全面检查、检查终结四个阶段,检查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接受指令阶段是指接收任务委派,取得检查批准的过程,在接受指令阶段应取得及制作审批类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检查准备阶段要从税务系统了解被查单位基本信息,制作查询类工作底稿;向被查单位收集基本信息,制作备查类工作底稿;进行检查组讨论,评估被查单位纳税遵从风险和检查组检查风险,制作分析类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全面检查阶段是审计型检查的核心阶段,借鉴现代审计的方法对被查单位在审查其会计核算准确性基础上进行纳税结论性检查,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
基本程序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了解、初步评价、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等程序。
在全面检查阶段要制作会计审计类、税务检查类工作底稿。
(一)被查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了解
检查人员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按照采购与付款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固定资产循环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
调查的方法主要有观察、询问和检测三种方法。
观察就是指调查人员亲临现场,察看被查单位内控制度的实际状况,如岗位分工、实物保管和作业流程等实际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询问是指按照预先准备好的调查提纲,向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并做好调查记录。
检测是指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对较为重要的内控制度进行抽样检查,并做好审阅记录。
在调查了解完成以后,根据收集的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汇总,以文字表述为主,辅以内控制度调查表和内控作业流程图,力求对被查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较为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二)初步评价
检查人员在调查了解后,对被查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作出初步的综合评判。
初步评价的目的在于确定针对被审单位的内控现状有无必要对其全部或一部进行符合性测试。
(三)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检查人员对初步调查了解中已确定其存在且认为有必要进行测试的那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所进行的实际有效程度的一种检测。
在测试中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逐一加以检验,然后作出符合、不符合、以及符合程度好、较好、一般、较差等评价,一般应就符合率或不符合率等指标得出量化的结论。
(四)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是按照内控制度符合程度的强弱,抽取不同的样本量,对其进行数量和金额方面的检测,检查它与正确数值的偏差,符合性好的少抽,符合性差的多抽,然后根据对样本对象测试的结果确定总体的正确性。
二十七条审计型检查要以核对法为主,采用监盘、函证、查询等技术手段,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证证、账实相符。
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在实施审计型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检查人员应立即制作《打击型检查移交单》提请转型,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打击型检查。
第二十九条检查终结阶段,检查人员必须根据全面检查阶段实施结果和相关分析材料,形成《税务稽查报告》,制作报告类工作底稿,经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审理。
检查人员根据审理结果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形成《纳税遵从评价报告》。
凡实施审计型检查的纳税人,除举报案件、发票协查案件及案件复查外,对已经检查的属期,不允许进行重复检查。
第四章打击型检查
第三十条打击型检查是通过税警协作,借助公安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侦查,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及重大发票违法的纳税人实施的专案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打击型检查实施对象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六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转型案件,以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社会举报、征管移送、发票协查等案件中达到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标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实施打击型检查要坚持组织周密、行动保密、配合紧密的办案原则。
第三十三条有线索表明,或经初步检查发现被查对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案并实施打击型检查: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2.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其他需要依法予以打击的涉税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级稽查局检查部门在实施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中,发现符合打击型检查条件,应转为打击型检查的一般案件,经批准后,仍由原检查部门及人员实施打击型检查。
重大涉税、涉票案件以及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另行组织查处的案件,经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批准,按照案件的管理权限,另行组成打击型检查专案组实施专案检查。
第三十五条打击型检查需组成专案组的,组长必须由本级稽查机构负责人担任;需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专案组组长由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和本级稽查机构负责人共同担任。
专案组成员应根据案件的特点,由首席打击型检查专家、技术检查专家、法制专家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等组成。
三十六条在公安机关侦查涉税犯罪过程中,需要稽查机关介入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机关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充分行使税收行政职责。
第三十六条打击型检查包括查前准备、实施检查和检查终结三个阶段。
实施打击型检查时,不得事先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应进户检查时送达或补办送达。
第三十七条查前准备阶段包括案情分析、审核立案、制定预案和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四个步骤:
(一)案情分析:
复杂案件要由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召集各方面专家和检查人员共同讨论分析案情,研究检查实施的方法、步骤等。
查办涉税违法大要案件或涉及行业性、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技术工作的案件,应向专家咨询或者聘请特定行业专家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定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二)审核立案:
经过案情分析,认为明显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立案。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检查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核后,呈报给同级国家税务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长审核批准。
(三)制订预案:
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应根据采集的相关数据,运用计算、分析、经验判断等方法,对纳税人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判断,确定重点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人员分工及是否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事项,制作《打击型检查预案书》(《打击型检查预案书》参照《税务稽查预案的制作方法》制作),报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打击型检查预案书》的制作与实施过程必须保密。
(四)有以下情形的,可提请当地公安机关适时介入:
1.经案情分析或实施打击型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涉税违法犯罪嫌疑,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案件,且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的;
2.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3.拒绝提供账册凭证及相关资料,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4.纳税人的涉案人员可能畏惧自杀、逃匿或已经在逃的,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5.有迹象表明转移财产和资金,逃避纳税义务,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6.存在多次作案或多人团伙作案的;
7.在案发现场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8.采取追逐或拦截税务检查人员及车辆、强行进入纳税检查现场寻衅滋事、公然侮辱或诽谤税务检查人员、非法拘禁或围攻税务检查人员等手段阻碍税务机关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9.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
10.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
11.税务稽查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
12.其他非提前介入不足以进一步查处,或可能导致案件查处更困难的。
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案件,应由检查人员制作《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申请表》,报本级稽查局长审查批准后,送达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如协作出现异常情况,应报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予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打击型检查必须注重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