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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钢结构协会章程

胶州市钢结构协会章程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胶州市钢结构协会。

英文译名为JIAOZHOUSTEELSTRUCTUREASSOCIATION,缩写为JZSSA。

第二条胶州市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胶州市钢结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业务上接受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

市内各钢结构企业为本会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各钢结构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管理部门、钢结构企业、广大客户之间架起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加强行业管理,联合、协调之间的产、供、销关系,规范行为,自如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壮大规模,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为推动胶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胶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

青岛胶州市马店工业园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纬49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经贸洽谈、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组织信息、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名优产品的评选;

(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并推行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公平竞争,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组织本区域会员企业参加各地产品的展销会、报告会、招商会及赴外地参展考察等活动;

(八)协助环保、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企业监督检查;

(九)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并履行入会手续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由本会进行日常管理,会籍由胶州市钢结构协会管理。

(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籍实行动态管理,间隔一定时间进行普查和重新登记。

(三)如会员工作调动时,应向协会办理关系调转手续。

(四)本会发展的单位会员由协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参加协会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订购或取得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取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活动;

5、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介绍会员和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科普、培训及咨询活动;

(六)及时准确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按年度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

不按时交纳会费的,当年停止享受会员权利,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由本会上届理事会理事、协商产生的下届理事候选人、按会员组织中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协商产生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如局部修改章程,增选或罢免理事等可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的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出席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总数的2/3,会员代表会议增选或罢免的理事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1/2。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员组成有钢结构企业的生产、经销、科研、教育等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的代表,各单位充分协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如遇工作调动及其它原因发生变动,由该单位重新选派代表,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继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动须事先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而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和理事职责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主管单位和主要支持单位的提名推荐,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职责是:

(一)关心指导本会的建设,监督本会工作,并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根据自己代表会员群体的特点,以恰当方式给协会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审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听取和审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决定有关表彰事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召集。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处理重大问题,并将决议尽快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会员提议,为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实行挂靠制。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会员通过协商产生。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办事机构称协会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另行制定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二)挂靠单位和主要支持单位的定额补助;

(三)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接受委托参与承担科技项目的拨款;

(六)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它资助。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由会长单位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各分会、单位会员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开展学术、科普等工作的补助经费;

(二)协会举办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科学考察、论文评审等经费;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例会经费;

(四)聘用人员聘金、订购书籍、仪器、设备等费用;

(五)编辑、印刷出版发行书刊、资料费用;

(六)协会评先创优和优秀论文奖励;

(七)开展科技联谊、安全培训活动、为会员服务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的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同原单位其他职工,社会招聘的参照挂靠单位其他部门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必要说明另附,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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