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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CCAEPI-RG-ES-002-2018

自动监控系统(气)营运服务

认证明行规则

2018-9-25公布2018-11-1实行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布

前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气)营运服务认证明行规则的合用范围、认证模式、

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记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草拟人:

王则武、高晓晶、张坤、廖小卿。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说。

I

1.合用范围

本实行规则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气)营运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

书、标记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合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环境空气颗粒物、大气重金属、环境空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物、烟气气态污染物、烟气颗粒物、烟气重金属、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物、扬尘、微型空气站等自动监控系统的营运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

现场审察+认证后监察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含:

认证申请;型式审察;现场审察;认证结果评论;公示;批

准;认证后的监察。

4.认证依照

本规则参照引用了以下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合用于本规则。

T/CAEPI2环境保护设备营运单位营运服务能力要求

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817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转和质

控技术规范

HJ8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运转和质控技术规范

HJ/T356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占有效性鉴别技术规范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1

5.5.认证明行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申请

5.1.1申请等级区分

依据公司营运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详细要求拜见下

表:

表1自动监控系统营运服务认证分级

要求一级二级三级

业绩要求

应拥有营运不低于80套气

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实

践;

应拥有营运不低于20套气

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实

践;

应拥有营运不低于5套气污

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实践;

具备许多于20名与营运专具备许多于10名与营运专具备许多于5名与营运专业

人员要求业类型相适应的、获得相应业类型相适应的、获得相应类型相适应的、获得相应培

培训证书的现场营运人员。

培训证书的现场营运人员。

训证书的现场营运人员。

申请项目区分

原则上按环境空气、污染源烟气、扬尘、微型空气站来区分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

据营运状况能够单项或多项申请。

此中:

环境空气又区分以下营运因子:

SO2、NO2、O3、CO、颗粒物、重金属、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物,申请单位依据营运状况能够单项或多项申请;

污染源烟气又区分以下营运因子:

SO2、NOX、HCl、颗粒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物,申请单位依据营运状况能够单项或多项申请;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自动监控系统营运服务认证申请表;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证人书复印件;

3)营运服务质量保证系统文件,若经过ISO系统认证,同时提交系统认证证书复印

件;

4)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包含与营运项目相般配的检测/校准/比对所需的仪器设备

及标准物质清单;

5)依据申请类型,每一个项目或营运因子分别供给3个项目的拜托营运合同、用户

建议和按期的比对监测报告;

6)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营运服务认证的其余资料。

2

5.2型式审察

在实行现场审察前,认证机构应付申请单位的申请等级、申请项目类型、业绩、人

员、实验室及服务质量保证系统文件进行审察,确认切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5.3现场审察

审察范围

现场审察的范围覆盖申请单位营运管理中心、营运服务现场所在地区的做事场所及

实验室、营运服务现场。

现场审察的范围应涵盖全部申请营运服务类型。

5.3.2审察时间

现场审察时间应依据所申请服务认证的等级、类型等确立,一般服务保证能力审察

时间为2至3人·日;每个营运现场审察点为2至3人·日。

5.3.3服务保证能力审察

服务保证能力审察一般在申请单位营运管理中心,由认证机构派审察组对申请单位

的服务质量保证系统等内容进行审察。

审察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单位在线监控系统营运服务质量保证系统的建设和履行状况,包含管理文件、

质控系统、营运服务作业指导书、内部审察制度、有关记录等;

2)营运现场的营运服务档案管理状况,包含:

营运服务合同、营运现场记录、比对

报告等;

3)营运服务人员的人员管理状况,包含:

人员的培训、人员能力评论、人员档案等;

4)营运服求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5)营运服务设备、车辆的购买、校验和管理状况;

6)营运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营运状况。

5.3.4服务质量审察

服务质量审察一般在营运服务的现场展开,营运现场的选择一般由认证中心依据申

请资料提交的清单中随机选择1~3个现场进行现场查核。

由认证机构派审察组对申请单

位的营运服务现场、营运服务现场所在地区的实验室、营运服务现场所在地区的做事场

所进行审察。

审察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营运服务现场的自动监控系统营运服务有关状况,包含:

自动监控系统营运状况、

3

营运服务状况、有关文件及记录等;

2)营运服务现场所在地区实验室的有关状况,包含:

实验室场所条件、实验设备及

试剂、室验人员能力等;

3)营运服务现场所在地区做事场所的有关状况,包含:

营运设备的管理、当地营运

人员管理、当地营运车辆管理、有关文件记录等;

5.4认证结果评论、公示与同意

5.4.1认证结果评论、公示与同意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审察、现场审察结果进行综合评论,评论合格后,经过网上

公示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切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

定。

5.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质发生工作日,包含型式

审察、现场审察、认证结论评论、公示、同意与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审察:

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切合要求的签署合

同,不切合要求的见告补齐资料或不受理。

现场审察:

收到认证费后下达现场审察通知,展开现场审察。

认证结果评论:

5个工作日内达成认证结果评论,以审察员达成现场审察、收到申

请单位递交了切合要求的不切合项纠正举措报告之日起计算。

公示:

认证结果评论通事后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同意与证书制作:

公示期结束后无怀疑或怀疑办理结束判断经过认证的同意颁发证

书,同意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出5个工作日。

5.5认证后的监察

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状况下,获证单位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起码进行一次年度监察检查。

监察

检查的要点是认证后公司能否连续切合环境服务认证的要求。

监察检查能够采纳营运现

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增添监察频率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严重违规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单位责任时,可增添监察频率。

4

监察结果的评论

监察检查合格后,能够连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记。

监察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

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出3个月)进行整顿。

逾期将取消认证证书、停止使

用认证标记,并对外通告。

6.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服务项目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

性的保持依照认证机构按期的监察结果获取。

6.1.2认证服务项目的更改

6.1.2.1更改的申请

认证后的服务项目,假如波及单位名称、登记地点或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改时,应向

认证机构提出更改申请。

6.1.2.2更改评论和同意

认证机构依据更改的内容和供给的资料进行评论,确立能否能够更改或需再次展开

现场审察。

6.2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

6.2.1扩展的申请

认证证书拥有单位需要增添同一自动监控系统服务认证种类内的服务项目时,应向

认证机构提出扩项申请。

6.2.2扩展的同意

证书拥有单位应先供给扩展服务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由认证机构决定能否能够扩

展或需再次进行现场审察。

6.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取消

依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

若获证单位不可以保持营运服务质量或许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单位责任时,暂停或

撤除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因为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更改,达不到更改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

5

不再申请认证的,注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通告有故弄玄虚行为,证书立刻撤除,且五年内不

得从头申请。

7.认证标记的使用

证书拥有者一定恪守认证机构认证标记管理方法的规定。

7.1允许使用的标记款式

7.2变形认证标记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同意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记。

7.3加施方式

能够采纳认证机构同意的加施方式。

8.收费

自发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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