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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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曲靖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一、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

(1)初次违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2、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证,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推广: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推广

(1)推广100亩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推广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推广200亩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一、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地),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擅自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引进新物种,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种质资源,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地)的;

(二)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的;(三)擅自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引进新物种的;(四)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种质资源的;(五)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初次违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2、初次违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生产、经营亲本或者原种种子不合格,生产、经营、推广种子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和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四)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五)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六)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

(1)初次违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

(1)初次违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一、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

(1)初次违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限期(15或30日内)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一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两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

(1)责令限期(15或30日内)补办续展手续;

(2)逾期一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两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

(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

(2)再次违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人畜中毒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

(1)首次违反,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2、无违法所得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1)初次违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1)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3)生产数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

(4)生产数额在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并处4万元的罚款;

(5)生产数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0%(含10%)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20%(含20%)高于10%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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