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考核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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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考核指标
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考核指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
无漏报
√
√
√
(1)计算方式
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查出传染病病例数-报告传染病病例数)/同期查出传染病病例数×100%
督导覆盖率(%)=督导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数/辖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总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100%
①漏报率可从依照国家漏报调查方案组织的漏报调查结果或在督导进程中漏报调查结果取得。
在督导工作落实基础上评级本指标,督导不落实或漏报率较上一年度有上升该指标不得分。
县级每一年都要开展漏报调查或汇总督导漏报调查结果,省、市可组织开展漏报调查或汇总县级漏报调查结果。
得分=(1-漏报率)×指标分值。
②督导进程和方式认定如下:
本指标的考核要求在督导工作完成的情形下进行。
依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操纵局2001年8月《全国疾病预防操纵工作标准》疫情报告治理,疾控中心每一个月一次对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或检查,内容包括漏报调查的,漏报结果能够纳入评估。
督导进程必需是疾控机构人员到现场进行传染病报告督导;如对医疗机构进行联合督导,必需包括关于传染病报告的内容。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的分工与频率(见下表)。
类别
调查对象
频率(次/年)
数量/次
省级
同级医疗机构、地级县级
1次
省级医疗机构全部,1/4以上的地(市)及抽查地(市)的县区各1个
地级
同级、县级及乡(镇、街道)、企事业医疗机构
1次
1/3以上的县及抽查县区内各类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各1次
县级
县级以上医院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企事业医疗机构个体开业
1次以上
全部医院
全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抽查1/4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②依照零缺报单位数量计算督导覆盖率.省级零缺报县督导覆盖所辖零缺报县的50%以上,少于10个零缺报县的全数督导,省级有文字记录自行督导的视为督导;市级对零缺报县全数进行督导,每一年很多于2次;县级对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进行督导,每一个月对上月辖区内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进行至少1次督导。
省、市对零缺报县的督导包括对县级疾控机构的督导。
县级考核时要抽查至少2个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有现场督导记录为督导开展。
(2)大体数据搜集与录入
年度
查出传染病病例数
报告传染病病例数
实际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县数
辖区零缺报县数
实际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单位数
辖区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数
①查出传染病病例数:
指考核年度内,在漏报调查中被调查的就医病人中传染病病人数量。
②报告传染病病例数:
指考核年度内,在漏报调查中查出的传染病病人中已通过网络直报报告的病例数。
③实际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县数:
指考核年度内,疾控中心实际已经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县(区)数。
④辖区零缺报县数:
指考核年度辖区传染病报告卡数为零或缺报的县(区)数。
⑤实际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单位数:
指考核年度内,疾控中心实际已经进行传染病漏报督导的网络直报单位数。
⑥辖区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数:
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内月传染病报告卡数为零或缺报的网络直报单位数。
(3)大体数据来源、方式
数据来源于中国疾病操纵信息系统导出考核年度的疫情报告零缺报单位,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的漏报调查方案有关打算应开展与实际开展的漏报调查单位数、记录、各质控指标。
(4)资料目录清单
需提供今年度和上一年度疫情报告质量文字材料:
①今年度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或通知、调查基础数据表、调查结果分析等资料。
②今年度零缺报单位统计表
③今年度对零缺报单位的督导报告(含督导中漏报调查汇总结果)。
④上年度漏报调查报告或督导漏报调查汇总结果。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传染病监测完成率
100%
√
√
√
(1)计算方式
传染病监测完成率=开展监测传染病病种数/应开展监测的传染病种数×100%
①应开展监测传染病种数:
为考核年度,上级要求开展监测的或本级要求开展的病种数。
综合监测的按单病种统计。
重点考核除常规传染病报告之外有具体监测任务要求或有传染病监测点工作任务要求的病种,疾控局有明确任务安排的重点传染病监测项目和国家重点传染病操纵病种必需纳入考核。
本辖区按监测方案要求仅面上常规开展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不计入应开展监测传染病种数内(如不明缘故肺炎、人禽流感等)。
省级,为国家和省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的病种;市、县,为国家、省要求的同时将市、县监测方案规定开展的监测病种纳入统计。
国家有分病种监测方案而省采纳综合监测的(如霍乱、菌痢等肠道传染病综合监测),可按省方案监测病种统计病种数。
本辖区按监测方案要求仅面上常规开展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不计入应开展监测传染病种数内(如不明缘故肺炎)。
②已开展监测传染病种数:
依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任务数量且质量或工作指标达到方案要求的,即可视为该病种监测工作已开展。
完成监测任务为监测的人群数量符合要求,标本搜集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监测指标完成结果符合要求,按项次别离计算单病种完成情形,一项不符合视为未完成。
最终汇总实际完成监测的病种数。
③增设二级指标,分项统计国家、省、设区的市、县不同级别不同病种的监测完成情形,计算方式如下:
国家某传染病监测完成率=国家项目某传染病监测完成项次数(工作指标)/国家监测方案要求该病同期应监测的项次数(工作指标)×100%
省(市、县)某传染病监测完成率=省项目某传染病监测完成项次数/省监测方案要求该病同期应监测的项次数×100%
④国家监测方案目前包括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麻疹、HIV、血吸虫病、疟疾、鼠疫、人世布鲁氏菌病、炭疽、肾综合征、登革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不明缘故肺炎、流动人禽流感、流行性乙型脑炎、麻风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急性弛缓性麻痹(AFP)、性病等。
国家监测方案把监测工作任务分为各疾控机构全数开展的(如乙肝、AFP等)、疾控机构全数开展和监测点相结合、仅监测点开展三种类型。
⑤考核时资料回忆全面开展工作任务3个,全面开展和监测点工作任务相结合、仅监测点开展工作的各1个。
兼顾国家、省监测方案要求监测的病种各2个;考核市、县级时,在总数很多于4个的前提下,保证至少抽取1个本级方案要求开展监测的传染病。
考核时若是不具有三种情形,可适当调整。
考核结果与填报结果相符,认可填报结果。
不相符依照考核结果等比例调整填报结果。
⑥国家疾病操纵信息系统中的单病种监测系统结果直接导出纳入评估结果。
具体应监测病种由上一级疾控机构认定。
卫生部疾控局下达的重点传染病监测项目工作完成情形按今年度工作任务数量填报。
⑦得分=传染病监测完成率×指标分值。
省级得分,国家、本级各占分值50%;市级得分,国家占分值40%、省级和本级各占分值30%;县级得分,国家、省级、市级、本级各占分值25%。
若是某级没有监测任务,该级分值按比例分担已有的项目。
(2)大体数据搜集与录入
年度
各级监测方案
国家方案
省级方案
地(市)级方案
县级方案
应监测的病种数
已监测的病种数
应监测的病种数
已监测的病种数
应监测的病种数
已监测的病种数
应监测的病种数
已监测的病种数
应监测的病种数
已监测的病种数
①各级监测方案应开展和已开展监测的病种数:
考核年度内,依据国家、省、市、县级监测方案要求及各省的工作打算任务安排,应承担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
已开展为依据上述要求判定按质按量完成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
②国家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
指考核年度内,依据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的国家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
已监测为依据上述判定按国家监测方案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
③省级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
指考核年度内,依据省级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和开展的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
“开展”的判定同上。
④市级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
指考核年度内,依据地级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和已开展的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
“开展”的判定同上。
⑤县级应监测和已监测的病种数:
指考核年度内,依据县级监测方案要求,应承担和已开展的规定监测的传染病病种数之和。
“开展”的判定同上。
⑥填附表1项目数量完成一览表。
附表1:
项目数量完成一览表
年度
监测病种名称
监测性质
应监测的样品数
应监测项目数
实监测样品数
实监测项目数
应监测的人数
应监测项目数
实监测的人数
实监测项目数
项目数量指标完成率%
说明:
监测病种名称:
为监测方案确信的监测病种,多种病种可全填;
监测性质:
为监测方案的级别,即国家、省、地、县级;
应监测样品数:
为监测方案打算的项目需监测采样的环境、虫媒、食物、水等样品数量;
应监测项目数:
为监测方案打算的确信监测疾病相关的环境、虫媒、食物、水等生物、物理、化学因素相关的查验检测项目个数;
实监测样品数:
为按监测方案打算,实际完成监测采样的环境、虫媒、食物、水等样品数量;
实监测项目数:
为按监测方案打算,实际完成监测查验检测项目个数;
应监测人数:
为监测方案打算的项目需调查、观看、干与的人数;
应监测项目数:
为监测方案打算的监测病种相关的调查、观看、干与的项目个数;
实监测人数:
为按监测方案打算,实际完成调查、观看、干与的人数;
实监测项目数:
为按监测方案打算,实际完成调查、观看、干与的项目个数;
项目数量指标完成率%:
为(实监测样品数×实监测项目数+实监测人数×实监测项目数)÷(应监测样品数×应监测项目数+应监测人数×应监测项目数)×100
(3)大体数据搜集来源、方式
搜集各级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病种清单、质控指标、工作记录、报表和总结,并编制传染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形一览表(格式见下模板)。
评估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形,各项监测任务完成情形也可由上级疾控部门提供。
若是安排工作任务的上级部门认可因客观缘故致使的未完成情形能够视为开展。
考核组随机抽取5项监测任务,对结果进行核实。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国家和本地的传染病监测方案(含综合监测方案)
②今年度单病种(或综合监测)监测工作完成情形与评判报告(评判报告必需包括监测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情形,监测指标完成情形等)。
③传染病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形一览表(按下表要求编制)。
④传染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形一览表
⑤市级各病种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确认表(对应各县完成情形,部份要与省级查对沟通)
⑥省级各病种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确认表(对应各市完成情形)
传染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形一览表(模版)
病种类别
监测项目
指标要求
完成
情况
指标数据来源说明
面上工作
AFP
AFP病例旬月报;AFP监测网络直报
及时上报且无逻辑错误者得满分,未上报不得分。
不直报,不得分。
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
≥1/10万
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
≥80%
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
≥80%
AFP病例14天内双份合格大便标本采集率
≥80%
AFP专家筛检小组活动
≥80%
AFP病例大便标本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及时率
≥80%
省级脊灰实验室28天内完成AFP病例大便病毒分离及时率
≥80%
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
≥80%
AFP病例麻痹60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
≥80%
麻疹
麻疹疑似病例48小时完整调查率
≥80%
实验室血清检测结果7天内及时报告率
≥80%
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采集率
≥80%
麻疹暴发疫情血清学确诊率
≥90%
采集病原学标本的暴发疫情数占暴发疫情总起数的百分率
≥80%
(布病)
监测点工作
监测点设置
(1)根据全国布病疫情形势,在近年来有疫情暴发和流行的地区设立监测点。
(2)根据布病疫区类型和流行优势菌型的地理分布情况,在羊种菌疫区、羊牛种菌混合疫区及猪种菌疫区分别设监测点。
(3)在历史上布病疫情不清的省区设立监测点。
农区固定监测点选择4~5个乡(镇、场),牧区、半农半牧区固定监测点选择3个乡(镇、场)作为固定点连续监测3~5年。
监测点其他乡(镇、场)作为非固定点,每年随机抽选1/3轮流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点内新出现人间或畜间疫情的乡镇自动增补为固定点,至少连续监测3年。
监测人数
首次摸底调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农区、半农半牧区固定监测点从第2年起不少于1000人;牧区固定监测点首次调查人数应不少于1000人,从第2年起不少于500人。
每次检查尽可能包括当地各种职业重点人群。
血清学监测
各固定监测点血清学检查人数第1年不少于400人,以后每年不少于200人。
血清学检查人数分配比例应根据固定和非固定监测乡(镇、场)调查人数或疫情程度确定检查人数。
除牲畜交易、屠宰和皮毛、乳、肉加工人员按如下规定数量采样检测外,其他职业人群采样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
病原学监测
对急性期和慢性活动期病人要采血、尿、乳、关节液和滑囊液按规定做病原分离。
病原分离数量应不少于急性期病人的20%-30%,如病例数较少应全部进行细菌学检查。
面上工作
暴发疫情监测(在一个潜伏期内,局部地区或一个集体单位内发生3例以上病人称为暴发。
)
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
出血热
监测点工作
监测点设置:
辽宁(5):
沈阳市(于洪区),本溪市(本溪县),丹东市(风城市),锦州市(凌海市),鞍山市(海城市);
黑龙江(4):
黑河市(嫩江县),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鸡西市(虎林市),牡丹江市(宁安市);
山东(4):
济南市(章丘县),青岛市(胶南县),潍坊市(青州市),临沂市(莒南县);
河北(4):
唐山市(滦县),石家庄市(辛集市),保定市(定州市),沧州市(献县);
吉林(4):
延边州(珲春市),白山市(抚松县),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磐石县);
陕西
(2):
西安市(户县),宝鸡市(眉县);
浙江
(1):
台州市(天台县);
河南
(1):
驻马店市(确山县);
湖南
(1):
长沙市(宁乡县);
内蒙古
(1):
呼伦贝尔盟(莫力达瓦旗);
四川
(1):
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
江苏
(1):
连云港市(赣榆县);
江西
(1):
宜春市(高安);
湖北
(1):
宜昌市(当阳市);
安徽
(1):
阜阳市(颖州区);
天津
(1):
天津市(南开区);
贵州
(1):
遵义市(遵义县);
山西
(1):
太原市(尖草坪区);
北京
(1):
北京市;
甘肃
(1):
平凉市(华亭县);
云南
(1):
红河州(泸西县);
宁夏
(1):
固原市(泾源县)。
数量符合要求并开展工作。
监测点工作
常规疫情和暴发疫情监测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出血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全部进行个案调查。
血清学监测
对监测点报告的出血热临床诊断病例,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采集急性期血清标本,少于50例的全部采集,
病原学监测
MacELISA法或胶体金标记试纸条方法核实诊断阳性的病例,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用RT-PCR进行核酸检测。
每个监测点的抽样数不少于20例,如果监测点病例数低于20例,全部检测。
2)病毒分离
各监测点每年采集一定数量的急性期病例全血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
各省每年从血清中分离汉坦病毒2株,混合型疫区分离姬鼠型和家鼠型各1株。
阳性病毒分离物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鉴定。
3)序列测定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分离到的病毒和阳性PCR产物进行M和S片段序列测定,并将测序结果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不具备序列测定条件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序列测定。
4)血清分型
各监测点每年采集20份实验室确诊病例恢复期血清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交叉中和实验(附件7),进行血清学分型。
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分型。
监测点工作
鼠密度监测
农村居民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既往有出血热病人发生的自然村;在调查自然村外500米半径范围内,进行野外鼠密度调查,应选在河流、水渠、道路两旁、田埂、坟地和场院等可能有鼠类栖息活动的地方。
鼠感染率调查
各监测点,每次分别在居民区和野外各捕鼠50只以上,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计算感染率。
面上工作
质控指标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监测点所在县进行的血清学试验复核,至少抽样30%进行检查,若病例数低于30,则需要全部核实,符合率不低于90%。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分离的汉坦病毒进行鉴定。
至少抽样30%对分型工作进行核实,符合率不低于90%。
面上工作
个案调查
各省对所报告的出血热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抽样进行个案调查(出血热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年报告病例数在1000例以上的省至少抽样100例进行调查,病例数少于1000例的省至少抽样50例进行调查,病例数少于50例的省,则对全部病例进行调查。
抽样调查的病例应至少分布在三个县。
有条件的省可以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面上工作
血清学核实
以省为单位,核实诊断数不得少于50例,如果病例数低于50例,则全部进行检测。
血清学核实诊断结果及时录入个案调查表数据库。
面上工作
病原学监测
各省采集30~50例发病7日内的急性期(发热期)患者血清,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用RT-PCR分型方法检测病毒核酸,如果病例数少于30例,则全部进行核酸检测。
重大传染病项目(手足口病)
病原学监测
各县(市、区)每月最少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手足口病病例标本,当月病例总数少于5例时,全部采样,
重症(死亡)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采集相关标本,包括粪便(或肛拭子)、咽拭子、气管抽吸物、疱疹液、脑脊液和双份血清等,死亡病例还可采集脑、肺、肠淋巴结等组织标本。
100%
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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