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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租赁合同经典详细版

集装箱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

三方经平等协商,于20XX年1月11日,在xxx区达成此租箱协定。

承租方同意租用出租方之集装箱,出租方同意提供其集装箱租与承租方,担保方同意为承租方合法履行本协议下责任提供担保。

三方共同遵守下述各项细则及条款:

一、租赁标的物

本协议适用于各种20英尺集装箱(“20GP”),40英尺超高集装箱

(“40HC”)。

且上述集装箱均为干货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所有集装箱均符合I.S.O国际标准。

租赁额度及箱型:

’GP集装箱,具体租赁数量及计费时间以《租箱确认》为准。

二、租期

本协议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具体起租时间按承租方提箱之日起开始起算租箱计费时间。

租期壹年。

三、用途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租赁集装箱的交付地点

承租方于码头前沿堆场提箱或经双方商定的交箱地提箱。

承租方自己负责提箱并签署设备交接单。

五、保证担保

担保方承诺为承租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的和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一旦承租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延迟还箱或者发生箱损、集装箱灭失等问题承租方无法执行赔偿时,由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赔偿金及实现该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用、交通及通讯费、公证费、评估费等。

六、租金费率及结算方式

1、租金费率

20’GP干货箱租金为人民币元/天/20GP(具体箱号的归还日期及费率见《租箱确认》)。

租金不含修箱保险费(DPP)。

2、账单结算

出租方每月5日之前开列上个月账单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租方须于账单签发日起十(10)日内支付租金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若承租方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款项须增付该笔欠款3‰/天滞纳金。

如承租方对所发出的发票之准确度有所争议,出租方须先向承租方收取发票百分之九十款项,或无争议部分的款项,(按较大之金额而定),待争议解决后结清该争议款额本金及利息。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欠付租金累计超过60天,或擅自转租、买卖、抵押所租赁集装箱,则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如数收回所有集装箱,并保留追溯赔偿的权利。

3、税项、保险及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对租赁标的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并承担所有因使用集装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所有税款、进口关税及其他(包括任何罚款)费用。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如对承租的集装箱进行任何投保,需将保单复印件交与出租方,保证出租方对投保集装箱状况具有知情权。

4、租赁保证金

RMB500.00/20DC,租赁保证金应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给出租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抵作承租方应交纳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

七、集装箱租赁期间的吊箱、搬运

1、吊箱费

承租方需承担起租时每20’GP、40’HC干货箱码头前沿起吊箱费。

(20GP/RMB49.5元、40HC/RMB74.3元),此费用将连同当月租金账单一起结算。

承租方于还箱时需承担每20’GP、40’HC干货箱卸吊箱费。

(20GP/RMB49.5元、40HC/RMB74.3元),此费用还箱时将连同当月租金账单一起结算。

2、搬运费

不论码头或出租方直接所发之账单,承租方需负责所有码头搬运费用,包

括提箱或还箱。

八、承租方需提供的各项资料

1、位置报告

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须于两日内按出租方要求提供有关本合同涉及的集装箱位置之详细报告以及财务报表、航线、运力、挂靠码头等相关信息。

2、财务报表

承租方和担保方同意应出租方要求提供其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

出租方同意对这种报表保密。

3、经营信息

承租方每月15日前根据出租方要求,按时提供上月航线、运力、挂靠码头等相关信息。

九、集装箱租赁期间的保养、维修、保险及标记

1、保养、维修

集装箱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承租方负责保养使其正常、合理使用。

如在租用

期间有任何损坏,承租方须负责及时维修并支付费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出租方。

承租方需以良好的操作方式使用集装箱,不得用集装箱来存放或运输可能损坏集装箱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无防护的腐蚀物质、固定不牢的物质、或可能腐蚀、氧化、严重致凹、致穿、污染、玷污或损坏集装箱的散装商品。

另外,没有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租箱人不得将任何集装箱用于存放或运输任何有毒、危险、有害或污秽的材料或废物。

所有集装箱在还给出租方之前,须正确修理。

集装箱还给出租方进入堆场时,双方负责安排检验按适货标准,如有任何损坏或维修失当,承租方须负责所有维修费用。

所有损坏必须详细说明,维修按适货标准执行。

另外承租方须负责清除所有箱内残骸及杂物。

2、集装箱标记

箱体交付前可由承租方自费贴上承租方的公司标志,在未收到出租方所发之

书面认可前,承租方不得清除或更改已固定在集装箱上之标记(招牌,号码等)在退还集装箱前,承租方须自付费用清除所有由承租方于租用箱时贴上的承租方标记。

十、集装箱的归还

1、提前归还;提前归还附加租金

a)承租方可以选择在本合同期限的任何时间归还租赁的集装箱。

b)承租方如提前归还所租赁的集装箱将支付从退租之日到本合同终止日(包括当日)的附加租金(附加租金收取同本合同租金费率相同)。

2、期满

合约第二条款规定的租期最后一天为租约期满日,(在出租方收到所有租金及箱损抵押金的条件下)如无任何新协议,在期满后90日内为还箱期,承租方按合约规定还箱,每次还箱批量不少于20TEU。

还箱前,本合约仍继续有效,承租方按实际还箱日支付租金。

本协议到期后,同等条件下租赁方有优先续租权。

3、限制条款

a)承租方须根据还箱条件,在租箱到期日之后90日内(限制还箱期)还箱,限制还箱期租金费率按第六条款执行。

b)出租方将收取承租方同意支付的限制还箱期后仍未退租的租箱费率,每20英尺干货集装箱元/天/20GP,每40英尺干货集装箱元/天/40HC。

4、还箱

租期结束后,承租方须还箱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出租方指定之箱站场地上交箱,如承租方要求其他港口还箱,必须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由承租方承担送箱费。

承租方须保证还箱时集装箱完好,能够再次正常使用。

退租集装箱进入堆场时,双方负责安排检验按适货标准,如发现损坏需要修理的,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否则,承租方将收取该批次集装箱箱值5%/天的违约金。

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直接将集装箱转租与第三方,所有风险及费用由承租方自理,但承租方仍须承担本合同内所有规定之责任及义务。

未经协商一致,双方均不能单方面撤销此合约。

十二、租赁集装箱的续租

如承租方预在租箱到期后续租,须于租箱到期日前2个月将续租意向通知出租方,并提交书面续租申请。

经双方协商无异议,续签协议。

十三、租赁集装箱的意外赔偿

1、承租方须负责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内出租之设备而引致身体损伤、疾病、死亡或财产遗失、损坏之赔偿款项。

出租方不担保所有集装箱之状况及是否符合特殊用途。

2、全损价值

每20’GP第一年赔偿额为造箱成本人民币元,以造箱成本为基价,按每年5%折旧,最低折旧后每20’GP干货箱残值不低于人民币元。

每40’HC第一年赔偿额为造箱成本人民币元,以造箱成本为基价,按每年5%折旧,最低折旧后每40’HC干货箱残值不低于人民币元。

3、若集装箱在承租方租赁期间丢失、损坏或出租方确定已经不能修复时,承租方须按赔偿价值给予出租方赔偿,经赔偿后,集装箱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

承租方负责所有海关关税及其它因处置该集装箱所发生的费用。

承租方如进行赔偿,租金即停止支付,但承租方如果将全损集装箱交到出租方集装箱堆场,出租方有修理的权利。

4、全损的责任以及救济方式

1)承租方如不能完好退箱,承租方应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列明原因(如伪失、灭失),出租方将按承租方将赔款支付出租方账户之日为准停止收取租金。

2)日后承租方确定以上全损并无发生(例如寻回箱体及送回出租方指定堆场),承租方以书面申请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在确认集装箱完好的情况下,将退回先期收取的全损费并从中扣除自停租当日起计的箱租。

双方明确箱体交回出租方指定堆场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3)若集装箱在承租方租赁期间丢失、损坏或出租方确定已经不能修复时,出租方有权收取违约金,但同时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集装箱有关证书、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箱体损坏和退租

1)集装箱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损坏由租箱人负责修理,按当时有效的《国际集装箱出租人协会》(“IICL”)确定的正常磨损除外。

出租方将在集装箱退还到指定堆场的十日内向承租方提交一份修理估价单。

如承租方在五日内未对修理估价单确认,则出租方可开始修理,而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按修理估价单上的估价金额支付,修理期间的租金正常收取。

直至修理完毕,结清修理费、租金及还箱费后办理退租手续。

2)对于批准的维修,承租方须在收到修理发票后的十日内付款,若承租方在十日内未付款,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该笔款项自承租方收到修理发票之日起5%/天的滞纳金。

在承租方结清修理费、租金及还箱费后办理退租手续。

3)如果承租方在收到修理估价单五个日内给予确认,并且在收到修理发票后十日内结清修理费、租金及还箱费,则该批次集装箱自还箱之日起退租。

4)对于退还到指定堆场的未受损集装箱承租方在十日内结清租金及还箱费用)自还箱之日起退租。

5)出租方的指定堆场允许承租方当地代理去检验退还的集装箱,但检验前承租方需先与出租方进行协调。

6)如对修理估价单发生争议,将由承租方与出租方一起进行联合检验,以使双方就必要的修理所需的费用估价达成一致。

如双方不能就修理估价金额达成一致,争议将提交给双方共同指定的一个独立检验人,由他在充分考虑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对争议做出裁定。

如双方未能就鉴定人的指定达成一致,双方将分别指定一个独立鉴定人,这两个鉴定人又共同指定第三个鉴定人,由这三个鉴定人共同做出裁定。

这三个鉴定人的裁定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这种鉴定的费用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平均分摊。

7)如争议持续超过30日,且延误是由承租方或其指定的检验人造成的,则每日租金从还箱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四、海上留置权

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方对船上属于承租方的集装箱以及该集装箱产生的收入有留置权,以作为承租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

十五、违约责任

1、未履行责任或契约,包括遵守本合约之细则、终止业务、破产或指令等。

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经出租方通知后,于十五日内仍未更正,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追索合同欠款的基础上,收取承租方年租金20%/日/箱违约金,其在追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支付。

2.如承租方延期交付集装箱,在出租方发出通告后,不论任何理由出租方仍未提回集装箱,承租方须按本合约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照价赔偿出租方。

3.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变卖或抵押集装箱,承租方须按本合约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照价赔偿出租方。

十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xxx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十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内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

2、在出租期间,承租方须自付费用,遵守国际集装箱安全条约所定之安全标准及守则。

3、承租方和担保方同意应出租方要求提供其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

出租方同意对这种报表保密。

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至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承租方: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担保方: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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