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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编制工作组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目录

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7

一、采煤7

炮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00分)7

高档普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00分)12

综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00分)16

二、掘进20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总表)20

刚性支架支护分项检查评分表(一般巷道)22

可缩性U型钢支架支护分项检查评分表(一般巷道)23

锚杆支护分项检查评分表(一般巷道)24

喷射混凝土支护分项检查评分表(一般巷道)25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分项检查评分表(一般巷道)26

砌块支护分项检查评分表(粗料石一般巷道)27

混泥土支护分项检查评分表(一般巷道)28

其他分部分项检查评分表29

三、机电30

四、运输37

五、通风43

六、瓦斯治理48

七、防灭火52

八、防治水54

九、地测63

十、安全管理68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71

十二、粉尘及职业危害防治74

十三、调度指挥及应急救援78

十四、煤矿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83

编制任务文件:

8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8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92

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52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煤矿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设计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并对照本标准进行单项工程项目检查(达到三级标准为合格)。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的专业(项)设为十四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水、地质测量、安全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职业危害、调度指挥及应急救援、地面工业场地及办公生活区。

各专业以100分为满分,总分满分为1400分。

第三条各考核专业(项)现场检查评比范围界定:

采煤专业现场考核范围:

从运输石门(运输顺槽)至工作面,再由工作面至回风石门(回风顺槽);检查数量为全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

掘进专业现场考核范围:

从局部通风机安装处至掘进工作面迎头,再由掘进工作面迎头至集中回风巷汇合处;检查数量为全矿井掘进工作面的80%。

其它考核专业(项)的考核范围为全矿井。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划分及评级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

其中:

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9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8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8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80分及以上。

其中:

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8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7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7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

其中:

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7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中得分均不低于6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60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检查记分采用扣分法,各专业的单项及小项最低分为零分,不出现负分。

采煤、掘进专业的矿井得分为该煤矿单个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最低得分。

其他各专业(项)的得分为该专业(项)的矿井得分。

月度各专业(项)得分=本月自检各专业(项)得分;

季度各专业(项)得分=本季度内专业(项)月度最低得分;

年度各专业(项)得分=各专业(项)季度得分之和÷4;

年度矿井评级分=年度各专业(项)得分之和÷14。

第五条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煤矿,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取消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资格。

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的,或者在审核、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级资格。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评分表每月组织一次达标工作检查,并自行初步评定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每次检查的记录均要存档。

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应加强所属煤矿(含控股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每季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确认所属煤矿的季度、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等级。

第七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工作的申报:

 一、煤矿企业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自评结果和申报等级。

申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各种合法有效证照的复印件。

2、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说明(含产量、进尺、生产安全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和奖励情况等)。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4、煤矿质量标准化自检自评资料(月、季、年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自查评分表及自评等级等资料)。

二、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逐级上报、分级核准”的原则进行:

1、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逐级初审上报,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准命名;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县级初审,由所在地的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准命名,并报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由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准命名,并报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经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授权、具有二或三级质量标准化核准权的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其所属煤矿由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组织核准命名,并报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市(州、地)级和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工作的核准审查:

一、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煤矿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形式要件的初步审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上报。

二、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煤矿申报材料的核准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60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准。

三、现场检查核准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或抽调有关专家进行;

2、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地区(片区)之间、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之间以互检的方式进行;

3、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第九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定级命名及表彰:

拟核准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15天,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等级证书,并发放牌匾予以命名表彰。

拟核准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地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15天,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授权的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等级证书,并发放牌匾予以命名表彰。

拟核准为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授权的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定级,颁发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等级证书,并发放牌匾予以命名表彰。

对连续二年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和连续三年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延续审查等方面享有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年度复核审查: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已定级公告授牌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每年应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动态复核审查,其复核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复核抽查煤矿数目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由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由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根据复核审查得分情况决定被复查煤矿的升级、降级或保留原级:

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煤矿予以降级;对不再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达不到三级),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称号;对二、三级煤矿达到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

第十一条对各类煤矿因故长时间停产停工的,恢复生产前,应对照本标准进行复产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由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

一、采煤

炮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00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10)

1、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

2

地面检查资料

一处无扣0.5分

2、采煤区队坚持开展对工作面顶板管理、规程兑现、安全隐患整改及每旬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班评估工作。

2

地面检查资料

一处无扣0.5分

3、矿地测部门开展工作面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预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有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

1

地面检查资料

无该小项不得分

4、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2)从编制、审批到贯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由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

(3)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根据类似工作面矿压观测、地质资料进行科学计算,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

(4)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2

地面检查作业规程和有关资料

分项各0.5分一处无该分项不得分

5、所有支护器材有基础台帐,对供货渠道、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均有记录。

1

地面检查资料

一处无扣0.25分

6、定时(每小班三次)检查乳化液泵站压力(压力≥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水质清洁情况,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记录簿无破损。

2

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薄

压力不够不得分

浓度不够扣1分

水质不符扣1分

(62)

1、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厚度大于150mm、长度大于5m的台阶下沉,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m。

3

沿工作面均匀选10点量机道和放顶处顶底板高差计算合格率三点不合格为不合格,计零分

出现一处台阶下沉扣1分

2、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大于200mm。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3、不准随意留煤顶开采,必须留煤顶或托夹矸开采时,必须有专项批准的措施。

2.5

地面检查资料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2.5分

4、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回风、运输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机头处可根据作业规程规定放宽一排)。

2.5

地面检查规程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5、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普遍不充分(<(2×5)㎡)处,用丛柱加强支护,超过的要进行强制放顶(强制放顶要编制专项措施)。

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强支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资料及监测手段。

用其他方法处理采空区顶板的,应编制专项措施并符合规程规定。

2.5

地面检查措施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2.5分

6、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挡矸有效。

特殊支护(戗柱、戗棚)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放顶时按组配足水平楔(每组不少于3个)。

无空载支柱和失效支柱。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7、采面单体支柱初撑力:

Ф80㎜≥60KN,Ф100㎜≥90KN。

(超前支柱初撑力≥50KN)

3

沿工作面均匀选10点检查合格率低于70%不得分

一处不符扣0.5分

8、采面支柱必须全承压不得出现空载支柱和坏柱,不缺梁、不少柱,备用支护材料的数量、规格符合规程规定

2.5

地面检查资料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9、工作面支柱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局部变化地区可加柱),柱、排距偏差均不大于±100㎜。

3

沿工作面均匀选10点检查,合格率低于70%不得分,检查直线性分段长度不小于50m

一处不符扣0.5分

10、工作面在用支柱完好率≥97%不得出现连续3根及以上的漏液或自动卸载或外观缺损支柱。

坏损支柱必须及时更换并拉出工作面。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1、在用单体支柱三用阀不得正对人行道,注液口方向必须保持一致。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2、倾角>15°时单体支柱必须有可靠的防倒措施(防倒绳、防倒链等)。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3、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钻底≯100㎜,柱鞋符合规程规定。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4、支柱高度与采高相符,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不得超高使用,保持活柱行程不得低于200㎜。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5、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6、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

炮道宽度不大于规程规定200mm,不小于100mm。

伞檐:

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下列规定:

薄煤层150mm,中厚以上煤层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薄煤层200mm;中厚以上煤层250mm。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7、工作面及时挂梁,破碎顶板掏窝挂梁;悬臂梁到位,端面距≤300㎜。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8、帖帮柱、前探梁数量及支设方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得打在浮煤、浮矸上。

支设及时。

初撑力不低于基本柱初撑力的80%。

2.5

地面检查资料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9、机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齐全(每梁一个),用小链与梁联挂。

有冲击地压工作面选用防飞水平楔。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20、铰接顶梁完好、无外观缺损,顶梁铰接率>90%,严禁单腿棚。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21、端头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工作面上下机头、机尾处正确使用4对8根长钢梁(卡花边、一梁三柱)支护。

3

地面检查作业规程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1.5分

22、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用单体支柱和铰接顶梁或长钢梁(卡花边)架设,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柱距不大于1.2m,均匀打成直线。

排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失效及时整改。

3

地面检查作业规程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1分

23、上、下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支护完整,高度≮1.6m,人行道宽≮0.7m,底板平整,清理到帮。

2.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2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

地面检查资料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2分

(10)

上、中分层假顶工作面:

1、分层开采工作面铺设人工假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及时灌浆洒水。

4

地面检查规程

井下检查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分层工作面必须把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冒落大块岩石(>2.0m3)记载在(1:

500)图上。

2

检查资料

一处无扣0.5分

3、分层采高按作业规程规定不得超过±100mm。

2

井下均匀选点检查

一处不合格扣0.5

4、不任意丢顶煤和留煤柱。

2

地面检查资料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不得分

一次采全高和底分层工作面:

1、回收率达到要求。

4

地面检查资料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1分

2、不丢顶、底煤。

(必须留时要有专项批准的措施)

2

地面检查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1分

3、浮煤净(单一煤层和分层底层工作面在2.0m2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2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4、不任意留煤柱。

2

地面检查资料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不得分

(18)

1、浮煤净工作面人行道范围在2.0m2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1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2、警戒点、放炮地点有明确标志,符合规程规定。

安检员、放炮员、瓦检员必须专职且持证上岗。

坚持“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0.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不得分

3、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

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0.5

井下检查

未分开不得分

未使用不得分

4、工作面两巷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必须满足通风运输行人,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支护完整无冒顶危险性,无悬矸(煤)、无网兜。

1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5、工作面及进回风顺槽定时冲洗,不得出现粉尘堆积,粉尘堆积不得超过厚2mm,长5m。

1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6、断面喷雾齐全,其安设数量及位置符合规程规定进回风顺槽按规程规定安设隔爆水袋。

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器。

1

地面检查规程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7、各运输转载点应设可靠的喷雾降尘装置。

0.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8、无淤泥、无积水。

(长5m,深0.2m)

0.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9、无杂物、井下巷道必须清扫干净,两帮亮脚,无直径50mm以上的浮矸,巷帮及顶上无多余的铁丝、草绳等杂物。

1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10、工具、备用设备、材料、规程规定的备用单体等整齐堆放在工作面煤壁20m以外的安全、宽敞地点且挂牌管理。

1

地面检查规程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11、所有巷道岔口必须有避灾路线标识牌。

0.5

井下检查

一处无扣0.25分

12、照明:

(1)进风、胶带机顺槽照明灯的间距≤30m;

(2)所安设的照明灯具,线路必须高度、坡度一致,根据巷道拐弯分段成直线。

0.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13、电缆、管线吊挂平直、规范、符合规程规定,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m。

0.5

地面检查规程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14、各种图牌板统一制作,图文清晰、正确、规范。

有工作面设备布置及两巷支护示意图、生产系统(通风、机电运输、注浆、排水、安全监控等)图、正规作业循环图、避灾路线图等图牌板。

1

井下检查

一处无扣1分

15、临时水沟必须沿巷道一帮挖设,满足巷道排水,确保水不上道,在适合的位置设置横截水沟,不堵塞。

0.5

井下检查

一处扣0.25分

16、设备完好,不失爆,有标志牌,按规定上架管理。

电气设备不得放在有淋水的地方,有淋水要有防治措施。

0.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17、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合理,底链基本不拉回头煤。

顺槽刮板输机挡煤板、刮板螺栓、刮板、马蹄环等齐全完整。

1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18、顺槽胶带输送机机架、滚筒、托滚齐全完好,胶带不跑偏。

每隔30米设置一组(两个)防跑偏托滚。

使用胶带输送机综合保护。

1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25分

19、行人通过的顺槽刮板输送机机尾处要加盖板,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有过桥,顺槽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处按规程规定配齐干粉灭火器、沙箱。

0.5

井下检查

一处无扣0.25分。

20、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

煤电钻电缆不得有接头或接线盒,要盘好。

0.5

井下检查

一处无扣0.5分

21、乳化液泵站必须保证两泵一箱

0.5

井下检查

无扣0.5分。

22、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检查考核地域范围内的煤仓(溜煤眼)上口必须设置防护拦。

0.5

井下检查

一处无扣0.25分

23、小绞车有牢固压(戗)柱或地锚。

0.5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24、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1

井下检查

一处无扣0.5分

25、有完善的安全出口,人行侧宽度≥0.7m。

1

井下检查

一处不符扣0.5分

高档普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00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10)

1、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

2

地面检查资料

一处无扣0.5分

2、采煤区队坚持开展对工作面顶板管理、规程兑现、安全隐患整改及每旬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班评估工作。

2

地面检查资料

一处无扣0.5分

3、矿地测部门开展工作面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预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有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

1

地面检查资料

无该小项不得分

4、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2)从编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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