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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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secret
隧道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一章一般安全作业规定
第一条对施工现场的出进料、材料堆放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第二条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第三条参加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和遵守安全规则。
每周一进行安全学习,并将学习情况记录于周一安全学习班簿上,以备工地负责人检查。
第四条隧道施工各班组之间,应建成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簿和班前讲话簿上,工地负责人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第五条进入隧道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第六条由于本隧道岩石呈碎裂状,极易产生坍塌。
地下水比较丰富,施工中会出现大量地下涌水。
因此施工中应按照:
先治(引)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如遇设计中指明为不良地质段,必要时先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后,再向前掘进。
第七条如在隧道内发现险情,必须立即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将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第八条在洞口或适当的处所,要设置急救材料储备库,储备防火、防水、
防毒器材、支撑用料、各种适用工具等。
所储备的各项器材应保证数量和质量,不得随意挪用,使用后随即补足数量。
第二章开挖安全作业规定
第九条开挖人员到达作业地点时,应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
如发现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于以清除和进行加固支护。
不得盲目进行工。
第十条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机械凿岩应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塌伤人。
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第十二条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十三条工作面内严禁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第十四条使用电钻钻眼时钻眼工必须戴上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导引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第十五条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
台车行走或待避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
台车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第三章爆破安全作业规定
第十六条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严
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七条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
其安全距离一般为500米。
第十八条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流泥、或有大量涌水未妥善处理,或有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装药时严禁烟火。
第十九条洞内每天放炮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宜过长。
第二十条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米。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第二十一条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二条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须大于1米。
第二十三条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瞎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四条发现“瞎炮“后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到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二十六条隧道爆破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二十七条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米(软岩石为20)米,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导坑已打通,要与另一施工单位协调放炮时间,放炮时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第四章洞内运输安全作业规定
第二十八条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
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第二十九条进出隧道的工作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第三十条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的安全运转,装载机的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
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第三十一条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或转向,须
开灯或由专人指挥。
洞外卸碴场应保留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设置挡车木。
第三十二条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第三十三条洞内车辆相遇或遇有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
第三十四条车辆在洞内行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车,车辆限速5Km/h。
2.会车时,实行空(轻)车让重车,重车减速行驶;下坡车让上坡车,两车厢的安全距离至少为50厘米。
3.同向行驶车辆两车间距不得小于20米,能见度较差时,应增加间距。
4.车辆起动前,应进行观望和鸣号,进出隧道口鸣号,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5.车辆在运行前应仔细检查,不得带病运行。
第五章支护工程安全作业规定
第三十五条隧道开挖后,施工队要根据设计进行有效的初期支护,不得减少支护或不进行支护。
第三十六条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即时整修和加固。
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撤出施工人员,再进行加固。
第三十七条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
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洞口地段的支撑应向外多架设5~8米明厢,并给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三十八条洞内支护,应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根据岩石变化一般不得超过4米。
如遇岩石破碎、风化严重、土质隧道和涌水量大,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
当存在短期停工,应将支撑支抵工作面。
第三十九条不得将支撑立柱放在虚碴或活动的岩石上,软弱围岩地段支撑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楔紧。
第四十条漏斗孔开挖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第四十一条支撑用的梁、柱、连接杆等选材,必须符合设计和承载要求。
支撑用和钢格栅安装,要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钢格栅在安装时,钢格栅的起吊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员的哨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
起吊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将钢格栅起吊后离开。
在钢格栅起吊过程中钢格栅的下面不得有人,也不允许有人通过。
第四十二条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干净,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要配带防护用品;机械各部位完好正常,严禁将喷浆口对人放置或喷射。
第四十三条检查发现喷锚区或已用钢格栅支撑区,岩石有较大的变形或锚杆、钢格栅失效,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或重新安设钢格栅。
第四十四条当发现量测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表面出现的裂缝以及喷层出现裂缝时均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撤出施工作业人员待制定出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日常施工检查中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的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戒。
第六章衬砌工程安全作业规定
第四十六条随着隧道各部开挖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和压浆处理,明洞工程更必须及早施工,尽快且首先完成。
第四十七条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铺设,应钉铺牢靠。
脚手架和工作平台的底板必须铺设严密,木板两端必须搭于支点上。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保证车辆行人能安全通过。
高于2米的工作平台必须有1米以上的防护栏杆。
跳板必须设置防滑条。
第四十八条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和放置的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承载重量,不得在平台上破解石料、木材。
第四十九条在洞内作业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第五十条在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时,必须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第五十一条安装、拆除模板时,工作地段应设专人监护。
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五十二条模板台车距开挖面应不得小于300米。
台车下的净空,必须能保证运输车辆能顺利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牌。
第五十三条砼浇灌时,两边必须对称灌注。
砼两端挡头板必须安装牢固。
拆除砼输送软管或管道,必须停止砼泵的运转。
第五十四条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加设防护栏杆。
第五十五条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五十六条台车挡头板施工时,在高于2米的地方必须按要求配戴安全绳等防护用品。
第七章通风防尘安全作业规定
第五十七条隧道施工的通风设备系统,应由专人管理。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出口附近停留。
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下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机管或管口上。
第五十八条施工时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泡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砼喷射进行初期支护。
第五十九条凿岩和装碴尤其是在工作面上,放炮前后和出碴前应进行洒水喷雾。
第六十条防尘用水应经过沉淀或过滤,保持清洁卫生。
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第八章防火与防水安全规定
第六十一条在洞口的施工区均应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上,设立明显标志。
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用。
第六十二条施工队应组织受过训练的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必要时配备专业消防员。
第六十三条洞内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
第六十四条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洞内外各机电室、料库、拌合站、材料加工库等均须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六十五条洞口20米以内的杂草必须铲除干净,30米内拒绝火源,还应设置隔火带。
库房20米内严禁烟火。
由于隧道施工处于森林区,要求在林区内严禁一切烟火,杜绝一切火种。
生活用火要注意及时熄灭。
第六十六条施管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以及使用方法。
第六十七条清洗风动工具应在洞外进行。
第六十八条在雨季前应进行一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检查。
第六十九条在洞内地下水丰富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妥善的防排水措施,备足适宜的排水设备。
第九章施工用电安全作业规定
第七十条隧道内的照明灯泡要保证亮度充足、均匀且不闪烁,并应根据开挖面的大小,施工作业面的位置合理分布。
第七十一条隧道内用电线路,要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
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或其他金属件上,也不得捆扎在一起。
开关处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
使用的电缆也要牢固悬挂在高处,严禁放在地上。
第七十二条隧道内各部分照明电压应为;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
为12~36V;成洞地段为220V;手提式作业灯为12~36V。
第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