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或商品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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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或商品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材料或商品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一、材料或商品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
1、当月,材料或商品暂估入库,以入库单或收料单作为附件:
借: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仓库管理员(仓管)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
2、次月或下几个月,收到发票后先进行冲销,没有附件(冲销可以不用附件):
借: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金额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金额
###仓管不必进行处理
注意,按照一般规定,次月的月初要红字冲回。
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没到,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工作量较大。
更何况大部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都没有一天一天的做,而是等到月末才记账。
因此,一般都是等到发票到了以后才冲回的。
3、再做一笔收到发票,以发票作为附件:
借: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蓝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客户名称蓝字
###仓管不必进行处理。
以上处理方法中,仓管账的处理都已经写明了。
而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的是,每一笔记账凭证都必须进行登记,所以,会计的物资明细账(如果会计有的话)都要进行登记。
暂估的“应付账款”应该挂到“暂估应付款”中,如果怕不能分判具体的客户,可以设置三级科目,如“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A客户"),这样应该可以很具体地进行核算了。
二、如果暂估的金额与实际入库的金额不一致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举例说明以上问题:
• 设某单位于2007年5月25日入库A材料1000KG,估计单价100元,估计价款为10万元。
借:
原材料--A材料100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000
• 领用该材料中的800KG,计8万元投入生产。
借:
生产成本80000
贷:
原材料--A材料80000
• 设第二个月发票到,分三种情况分别说明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A、实际价格=暂估入库价格:
首先,冲掉暂估入库:
借:
原材料--A材料100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000
其次,以实际收到发票金额入账:
借:
原材料--A材料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000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117000
至此,原材料明细账中期末的数量=暂估入库的1000KG-领用的800KG-冲暂估的1000KG+实际收票的1000KG=200KG
原材料明细账中期末的金额=暂估入库的10万元-领用的8万元-冲暂估的10万元+实际收票的10万元=2万元
期末的单价=2万元/200KG=100元/KG
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与库存的原材料成本均正确无误。
B、实际价格<暂估入库价格,设实际收到发票的单价是90元,金额是9万元。
首先,冲掉暂估入库:
借:
原材料--A材料100000(红字)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000(红字)
其次,以实际收到发票金额入账:
借:
原材料--A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5300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105300
此时,由于实际收到发票的单价是90元,而上月领是按100元的单价领用的,多领用了10元,因此,应该冲掉多领的:
800KG*10元=8000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00(红字)
贷:
原材料--A材料8000(红字)
注意:
1、冲掉多领的,只是冲掉金额,与数量无关。
2、由于领用材料并生产完工入库的产品无法具体分清哪些产品库存,哪些产品没有库存,因此全部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C、实际价格>暂估入库价格,设实际收到发票的单价是110元,金额是11万元。
首先,冲掉暂估入库:
借:
原材料--A材料100000(红字)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000(红字)
其次,以实际收到发票金额入账:
借:
原材料--A材料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8700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128700
此时,由于实际收到发票的单价是110元,而上月领是按100元的单价领用的,少领用了10元,因此,应该再领:
800KG*10元=8000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
原材料--A材料8000
注意:
1、再领的,只是领用金额,与数量无关。
2、由于领用材料并生产完工入库的产品无法具体分清哪些产品库存,哪些产品没有库存,因此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至此:
原材料明细账中期末的数量=暂估入库的1000KG-领用的800KG-冲暂估的1000KG+实际收票的1000KG=200KG 原材料明细账中期末的金额=暂估入库的10万元-领用的8万元-冲暂估的10万元+实际收票的11万元-调整的0.8万元=2.2万元
期末的单价=2.2万元/200KG=110元/KG
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与库存的原材料均正确无误。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会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帐。
实务中由于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会计人员的见解不一致,各企业"暂估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
让我们先来看看《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人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暂估入帐规定得过于笼统,实务中还有这样几个问题要解决:
一、是单独设应付帐款-暂估入帐户还是直接暂估到客户名下?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单独设应付帐款-暂估入帐户,这种方法应用也较广,其优点是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
但此法的缺点是:
帐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应付每个客户的款项(因其不含增值税),不利于应付帐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现多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
实务中有按所购存货名称设应付帐款明细帐的。
也曾就此问题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探讨,较多认同的是:
暂估入帐户无论怎样设置,也只是个过渡性帐户,若暂估入帐情况不经常发生,只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有此类业务,怎样设置都无大碍。
但若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帐款客户名下,相应地能解决上述单独设应付帐款-暂估入帐户的问题。
最好是应付帐款明细帐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帐。
但此法也有缺点,就是不能对估入材料直接查询。
二、要不要月底暂估,下月初再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
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底月末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本人的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
但使用这种方法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帐,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都要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实务中回冲帐务处理的方法归结为三种:
月初回冲,票到回冲和票到调差。
月初回冲是上个月暂估入库的存货第二月初不管有没有拿到发票,均冲回。
就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那种。
票到回冲是暂估入库的存货地发票到达后再冲回;
票到调差是拿到发票后不冲回原暂估金额,而是根据实际发票金额多冲少补。
即只对暂估的数量、金额与实际数量金额的差异及增值税部分作帐务调整处理。
三、要不要暂估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
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
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
企业的负债当然也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
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帐款户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
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帐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帐款金额内的做法。
暂估入帐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
1.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2.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3.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四、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能够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上
暂估入帐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才生此种问题。
解决的方法一就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回冲,保持帐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备查帐(表),对每笔新发生的的暂估入帐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帐与库房的明细帐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五、年底暂估入帐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税发【2000】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帐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帐。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2009-8-1314:
2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
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
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
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
发出商品 80000
贷:
库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
发出商品 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
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
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 175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
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借:
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
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
借:
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
银行存款 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