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信息BIM技术应用创新战略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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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信息BIM技术应用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湖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2016年3月

湖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

湖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是由在省内开展BIM相关技术与产业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建筑及相关行业与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机构自愿联合发起,以市场需求、企业发展和各方共同利益为纽带,以BIM技术应用创新、产业的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以缔结契约为保障,以“共同投入、合作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作为技术创新合作模式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联盟接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隶属于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第四条联盟成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第五条联盟成员贯彻和执行国家、湖南省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宗旨任务

第六条联盟宗旨:

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工作安排,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在省内大力推广BIM技术应用,建立BIM技术应用行业资源共享平台,为促进湖南省建筑产业升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联盟任务: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提升城乡建设水平为目标,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普及和深化BIM技术在湖南省城乡建设领域全产业链的应用,实现从规划、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运营维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发挥其节省投资、节约资源、缩短工期的综合效益,提升建设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信息化与城镇化深度融合发展,为智慧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核心任务,组织开展BIM技术应用战略研究,参与制定BIM技术应用发展规划。

(二)标准体系建设,参与编制符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的BIM技术应用标准和指南,参与制定满足BIM技术应用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参与编制BIM技术应用服务的定额。

(三)宣传推广,发挥联盟成员的主导地位,引导行业发展动向,提升业主、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及运营维护等企业的BIM技术认知和产业热度。

(四)试点示范,积极申报湖南省建筑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发挥试点引领作用,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动市场发展。

(五)资源共享,通过搭建湖南省BIM技术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BIM技术共享、培训和服务,提高我省企业竞争力。

(六)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业内BIM技术交流与培训,与大专院校合作开拓相关课程,在社会中推广继续教育,培养应用和研发人才,为省内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七)突破创新,主动承担产业技术研发重大项目课题,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合作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形成联盟核心竞争力。

(八)协同合作,整合产、学、研、用各方资源,以创新机制构筑BIM技术应用协同发展,促进联盟成员间、联盟与省内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尊重自主知识产权,以充分发挥联盟成员资源和能力、带动全省相关企业为出发点,建立技术转让及回馈机制,实现创新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联盟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技术委员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

第九条在会员单位中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多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多名。

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理事会由联盟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联盟正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批准和修改联盟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处理意见;

(八)决议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或其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或其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在理事会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联盟秘书处设置于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第十七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开展联盟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筹备和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起草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六)起草年度工作报告;

(七)负责联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八)起草湖南省BIM技术软件和BIM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名录;

(九)组织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课题会议等工作;

(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联盟设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

专家技术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机构,成员由联盟理事会聘任行业知名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多名。

第十九条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建议,协助秘书处编制技术发展计划;

(三)参加联盟重点项目、标准和软硬件平台等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

(四)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发展需要,联盟可下设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按地方、产业(专业)、企业集团设置。

分支机构由联盟成员发起,其设置、撤销和工作任务由联盟理事会确定。

分支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BIM技术应用研究和相关产业的研究、开发、生产、服务的,具有行业与领域代表性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机构为联盟成员。

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加入联盟的条件:

(一)自愿申请,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代表性,具有进行BIM技术应用研究的能力,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设施和人才队伍,在BIM应用或研发方面有相应成果;

(三)有明确的,基于BIM技术应用能力的内部员工激励机制;

(四)自愿提供具有共性的BIM成果,如族库、自主开发的插件或BIM相关的应用资源和成果,软件企业为联盟培训研发自愿提供一定免费的软件或技术支持,共同搭建BIM技术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五)经营性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联盟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关于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

(二)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三)发起单位直接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四)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五)优先参与联盟重大研发创新项目的权利;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使用联盟成员专利的权利;

(七)依据联盟有关协议,按优惠条件优先享受联盟服务的权利;

(八)退出联盟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本联盟章程、协议,贯彻执行联盟决策;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三)积极投入联盟组织的BIM技术应用、标准建设和软件研发工作,培育并拓展BIM相关市场;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联盟成员的共同科研成果、信息共享,并面向行业开展产业服务;

(六)保守联盟相关的重要秘密,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联盟成员的加入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秘书处审查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建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联盟成员的退出程序: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联盟成员证书,并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二)经理事会批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联盟全体成员进行通报。

(三)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四)成员退出后,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和咨询委员会。

(五)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六)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二十七条联盟成员的处理: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理。

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事务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一)成员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和协议的;

(二)由于成员属性改变而不再具备加入条件或无法履行义务的;

(三)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严重违反联盟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联盟成员有使用联盟标识的权利。

但未经联盟秘书处许可,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联盟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关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二)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三)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联盟及联盟成员应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部门、地方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项目、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建设技术应用平台、产业化基地。

第三十一条联盟项目的实施,由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揽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负责人按进度计划定期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项目的评审、验收,由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工作开展由秘书处进行组织。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联盟资产的来源:

(一)联盟承担科研项目争取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经费;

(二)联盟成员项目研发自筹的工作经费;

(三)联盟外企业委托的研发经费;

(四)联盟共同项目成果的收益提取和项目管理费;

(五)联盟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六)联盟成员及联盟外机构、组织的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联盟资产的用途:

(一)联盟日常运行,包括事务管理、调研活动、组织会议等公共事务。

(二)BIM技术创新项目研究、标准建立、软硬件平台建设。

(三)秘书处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办公费用、人员费用。

(四)其他经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认可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联盟资产由秘书处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联盟资产管理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来源于政府资助的,明确按照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于联盟外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发活动。

第三十七条联盟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章章程修订

第三十八条联盟章程的修订,需由三分之一及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修订后的联盟章程即时生效,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全体联盟成员。

第八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联盟完成宗旨、任务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

第四十一条联盟终止前,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联盟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联盟理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联盟分支机构、经费、项目、知识产权、联盟终止和清算等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联盟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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