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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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题的特点:
(1)考点较多,每个具体税种分值相对不大;
(2)重点难点较为突出,主要掌握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2012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3分,预计2013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2分左右。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三、税率
(一)税率的种类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
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二)税率的确定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四、计税依据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2)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3)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4)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其中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5)为避免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本着公正、合理原则,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2)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3)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5)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五、税收优惠
1.《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称为法定性减免税。
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六、征收管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4.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5.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
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2年)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答疑编号56960601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出租的,出租人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
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
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 )
[答疑编号5696060102: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各种附属设备”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
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算(重点)
1.两种计税方法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000万元。
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
(2009年)
A.18
B.33.6
C.42
D.48
[答疑编号5696060103: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
【例题·单选题】王某自有一处平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元)。
2012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
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12年应纳房产税额为( )。
A.1.652.万元
B.0.816万元
C.0.516万元
D.1.632万元
[答疑编号5696060104: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税额的计算。
(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
(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例题·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疑编号5696060105: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价款。
甲公司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2010年)
A.2009年12月
B.2010年1月
C.2010年2月
D.2010年4月
[答疑编号5696060106: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本题中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所以从2010年2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
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
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
(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契税的是( )。
(2009年)
A.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B.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C.企业将厂房抵押给银行
D.个人承租居民住宅
[答疑编号56960602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以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或者抵押等,均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三、契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3%-5%)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提示: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一处闲置厂房,合同注明的土地使用权价款2000万元,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00万元。
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万元。
(2012年)
A.15
B.45
C.60
D.75
[答疑编号5696060202: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算。
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中包括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应缴纳契税=(2000+500)×3%=75(万元)。
【例题·单选题】周某原有两套住房,2009年8月,出售其中一套,成交价为70万元;将另一套以市场价格60万元与谢某的住房进行了等价置换;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
周某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的下列方法中,正确的是( )。
(2010年)
A.100×3%=3(万元)
B.(100+60)×3%=4.8(万元)
C.(100+70)×3%=5.1(万元)
D.(100+70+60)×3%=6.9(万元)
[答疑编号5696060203: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算。
契税是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对于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题中周某只有购买新住房需要缴纳契税。
六、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纳税环节: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
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
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例题·多选题】张某于2005年以每套80万元的价格购入两套高档公寓作为投资。
2006年将其中一套公寓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从中获利20万元,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出售公寓的行为应缴纳的税种有( )。
(2007年)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契税
D.土地增值税
[答疑编号5696060204: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屋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
按照相关规定,本题中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解释: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7)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产的出租;
(10)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D.双方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
[答疑编号5696060205: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没有发生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税率: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极数
增值额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