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干部档案十大类内容02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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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干部档案十大类内容0209
干部档案十大类内容(0209)
干部档案十大类内容
第一类 履历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的归类,此次明确归入第一类。
履历材料一定要有本人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招工登记表(审批表)、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归第一类,此次统一调整到9-2类(老档案不用调整,新档案按新标准分类)。
学生登记表此次统一调整到第四类。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家史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自传一定要有本人签字和时间。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归入此类。
(现有关事项报告表是6页,而且每年都有,建议不放)。
第三类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注:
1、由于干部职务任免而形成的考察(表现)材料归9-2类,放在任免表之后作为附件。
2、1993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收集齐全,或在档案中有相应记载。
第四类 分成四大块(均按时间顺序排放)以前顺序为学历材料-各类培训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现统一调整为学历学位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科研学术水平材料-各类培训资料
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统一调整到第4—4类。
第一块 学历学位材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1- )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二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2-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审批表、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990年以前的评职称的文件可以放入档案,且放入的文件一定是原件。
1990年以后的职称评定文件不能放入。
干部人事档案中只存放职称评审表,证明该同志职称等级情况即可。
如果档案主人的工资等待遇是走职称的,在没有晋升到最高级职称以前,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尽量暂时不放入档案中,应将评下一次职称时不再需要的考绩、考核材料放入人事档案。
因为每晋升一级职称,都要将考绩材料复印给职改办,但放入档案中的材料既不好取又不允许取出,应统一放入职称档案中。
在晋升到最高级职称以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放入人事档案。
第三块科研学术水平材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3- )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营销的论文目录。
第四块 各类培训结业成绩表
(卷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4- )
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五类 政审材料
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等评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
报考高等院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三龄两历确认登记表等。
新增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关于入伍时间的批注放入此类。
全国档案专项审核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放在5类。
第六类 加入党团组织材料(入党入团材料分别按结果在先顺序排放,其余按时间顺序排放)
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组织意见及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加或退出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民主评议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的不再入档,支部自行保存。
1985年《党员登记表》面向全体正式党员,1990年《党员登记表》面向部分党员。
《党员登记表》是否齐全,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014年5月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
入党材料顺序:
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材料)
注:
删除了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离(退)团材料。
《入党志愿书》是证明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
在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中,我们要求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按照原单位是否存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原单位仍然存在的。
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
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2.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的。
干部现所在党组织在能够确定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类 奖励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此次统一规定作为奖励材料,归第七类。
1995年以前奖励文件可以保留(原件),1995年以后的奖励文件不能存入档案,在校学生(不包括在职上学)的奖励可以是文件(原件)形式。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但同一份材料要按结果在先排放)
处分决定(含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军籍),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此类材料中的所有红头文件均要存入档案。
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第九类 工资、任免、出国(境)、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分成四大块)以前顺序为工资-任免-军转材料,现统一为工资-任免-出国(境)—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第一块 工资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9-1- )
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档案登记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本条中增加了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工资套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等材料。
第二块 任免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目录中要单独占用一行在序号栏中标注9-2,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9-2- )
录(聘)干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登记表,进机关定级(科员、办事员)审批表,公务员招录审批相关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放在干部任免审批表后作为附件),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实名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等材料。
复员、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军衔审批表等材料;预备役所有材料,转为志愿兵的审批表等材料。
1996年以前的任免干部材料中(含1996年可以存入红头文件,1996年以后的一律不得将文件存入个人档案,必须存放干部任免(报告)表。
(对以上这段话的理解是:
如1996年后的任免表找不到,且因单位改制或者不存在的,无法补办的,可以用红头文件代替,但要注意的是以后补办的任何材料必须注明为补办)。
值得注意的是:
干部任免表中任免职务、任免文号、任免时间、任免机关公章、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家庭成员信息等内容一定要清楚、齐全。
第三块 出国(境)材料
(目录中要单独占用一行在序号栏中标注9-3,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9-3- )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本条增加了对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的归档要求,删除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第四块 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他材料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本条增加了委员当选通知,要在继续收集代表登记表的同时,注意收集委员简历和当选通知、考察材料等。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治丧材料:
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本条中删除了悼词、遗书等;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本条为新增条目;
其他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军转干部结婚审批表、家属随军审批表、独生子女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登记表、各类在校生或部队军人的实习材料、总结材料等(在职的总结、述职报告不存)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档案材料的分类方面的两个问题:
(一)第四类、第九类材料的二级分类问题。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别分为四小类,具体来说:
根据中组部1991年印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九类材料可以再分为:
l.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此外,第四类材料可以再分为:
l.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等。
今后,报送的干部档案,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必须进行二级分类。
(二)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
部分档案材料,特别是一些制式表格,存在内容交叉的情况,可以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来确定类别:
l.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2.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5.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第一类。
第二步,排序
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
排序的具体方法有两种:
1.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
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
注意,第四类、第九类材料排序时,是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排序。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
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
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
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码。
页码的编写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编写;空白纸和托裱用的衬纸不计页数;复印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
第三步,编目
修订后的目录与旧目录的不同:
一是把“类号”改成了“序号”;二是把“材料制成时间”改成了“材料形成时间”;三是删除了“份数”栏。
编目的具体要求是:
1.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
书写目录要工整、准确、清楚、美观,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档案目录不能粘贴涂改。
2.每类目录应首先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
3.“类号”下再依次填写排列顺序号。
规范的序号栏填写方法应该是:
材料类号用汉字的“一”至“十”,二级分类的类号用
(一)至(四),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4。
“材料名称”根据材料题目填写。
一般来说,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另拟标题。
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
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
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5.“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材料落款时间。
有多个时间的材料,一般以最后的时间为准,也就是以文件办理完毕、正式生效的时间为准。
时间填写要尽量详细、规范,有具体年月日的,必须填写齐全,如1985年9月1日,不能填为85年9月,或者l985年等。
6.“页数”填写材料的页数。
按照编好的页数如实填写。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
归档材料因为内容相关合并为一份材料的,要在备注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如附有考察材料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制件等情况也应注明。
8.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特别是第三、四、九类等,由于后续的材料比较多,为了留出足够的空格,不要在同一页中再填写其它类别材料的条目。
第四步,技术加工
1.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
复制应保持材料原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不能对原件内容进行修改。
复制后的材料应清晰,所用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经久耐用。
复制件应附在原件后,与原件作为一件。
2.幅面过大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折叠或剪裁。
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剪裁时不得损坏档案材料上的文字、印章、图形等内容。
3.幅面过小的材料应进行托裱,装订边过窄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材料应加边。
4.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装订物应当拆除。
5.为方便档案利用和后续材料补充,每份档案材料在整理时必须保证各自独立,禁止将多份材料以缝纫、裱糊等形式粘连在一起。
第五步,装订
装订好的档案,档案目录置于卷首,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
档案材料应左边、下边对齐,在左侧打孔装订,做到结实、齐整、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
如果左侧的空白边不够,要托裱出装订边,不能压字。
注意,装订时只要求档案材料左边、下边对齐,卷内有不同幅面的材料,右边、上边不能对齐是正常的,不需要刻意追求“四边齐”。
干部人事档案如果太厚,应该分成两卷装订;分卷装订时,必须保证同一类材料分在同一卷中。
干部档案卷夹材质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卷夹背脊应附边签,用于书写干部的姓名、籍贯、档案编号等。
书写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