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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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附件
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项目
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一、许可资质管理
一、许可资质管理
一、许可资质管理
1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
生产的食品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
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6
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食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8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0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1
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
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3
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4
禁止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
禁止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6
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7
禁止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8
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9
禁止生产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
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1
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2
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3
禁止生产利用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4
禁止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5
禁止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6
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7
禁止生产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管理
28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9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0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管理
31
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一、二款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吊销许可证。
32
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生产过程控制
33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4
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5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过程控制
36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7
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8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9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0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过程控制
41
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2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3
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生产过程控制
44
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