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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法案例分析

民,刑法案例分析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

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

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

此买卖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案:

(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

合同中明文规定:

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

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

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

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

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

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

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

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

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

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

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他主张:

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

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

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请问: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案:

(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

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

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

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

问题:

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答案:

(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

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

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5、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

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请问:

(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6、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

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

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

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

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

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

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请问:

(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答案:

(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

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7、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

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

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

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

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

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

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请问:

(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

(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答案

(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

(2)乙对该字画没有处分权,因此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是无效行为,丙不能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3)出租车司机丁不应将该字画私藏,而应交还给失主,因此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8、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

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

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

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9、1987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

2002年7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x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

在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

在此情况下,2004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问: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为什么?

答案:

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1年,这1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甲多次找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年期间从2004年4月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10、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

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

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

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应如何处理?

答案:

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11、在县城向B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装入手提包交给乘搭其摩托车回家的C携带保管。

当行至车站时,遇见D。

A回头对C说,要付款给D。

此时,刚好有人叫A,A停车离去一会。

然后,A继续开车将C送回家,分手时,双方均未提手提包及2万元的事。

事过5个月,A发现2万元落空,向C和D查询未果,C说当时按A的意思把这2万元给了D,D则称那天根本没去过车站。

一个月后,A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谁应对这2万元的下落负责?

答案:

(1)从事实上来讲,A把钱给了C,C也承认,但C称把钱给了D。

钱不在A手中,在C或D手中。

(2)从法律关系看,A与C形成了管理合同关系,C有义务把钱交回给A,A有权利向C要回钱。

(3)A与C代为转交钱的代理关系不成立,在A委托不明的情况下,C不应接受委托;即使接受了委托代A转交钱给D,也应事后向A交代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明。

(4)从证据上看,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C提出钱已交给D的主张,但没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此主张不能成立。

12、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

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

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

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

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

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

为什么?

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刑法案例分析1、赵某,男,1990年12月出生。

2003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

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

应否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请说明理由。

答案:

第一、赵某因愤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2、甲(17岁,中学生)深夜潜入某商场盗窃,正在撬保险柜时,一保安员(为甲同班同学的父亲,与甲相识)巡逻至此,上前盘问,甲用撬棍将其打昏后逃走。

在回家的途中,见路边停一轿车,甲即想据为己有,遂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甲恐保安员未死,即开车前往商场,欲杀死保安员灭口。

刚刚返回商场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1)甲盗窃未遂后又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甲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3)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1)定性为抢劫罪。

《刑法》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犯罪预备。

(3)对甲应定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说明:

盗窃罪为盗窃汽车罪)3、甲,1990年5月出生;乙,1991年11月出生;丙,1993年4月出生。

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

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

2006年7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元。

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

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主体方面,甲已满16,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乙15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绑架等犯罪负刑事责任。

丙不满14,不负刑事责任。

4、被告人栾某系东北某林业局运输队司机。

某日驾驶一辆“东风”牌大卡车,为朋友去山里拉木材。

其时正值春季防火期,因其手续不合格,车上未带灭火器等防火器材。

在进山口处,被林业局防火办公室严某拦住。

栾某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企图强行开车,冲过防火站大门。

严某见状站在路中央,严令栾某赶紧停车,栾某不但不听,反面将严某挤到路边,严某顺势爬上车头,令其赶紧停车。

但栾某认为都是一个单位的严某太不给面子。

因此,栾某不顾严某在其车头这种危险情况,加大油门冲过了防火站,然后又急刹车,将严某重重地摔在路边,栾某见严某摔下车后,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奔向山里林场。

后严某被人送

往林业局职工医院,严某被摔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在医院。

后栾某被人民检查际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拆。

栾某不服,辩称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斗气想给严某一点颜色看看而已。

问题:

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答案:

(1)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我国刑法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栾某并不希望严某死亡,只是想摆脱严某,但是他对于严某被摔下车后是死是活,并不关心,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他放任严某的死亡,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因而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5、马某系某钢厂业务员,已婚,与一饭店女服务员同居,遂萌发害其妻潘某之心。

马某在潘某将要冲饮的一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想以此毒死妻子。

二日后,潘某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潘某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请问:

(1)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马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其有罪过,是间接故意。

(2)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没有罪过,是意外事件。

6、甲某,男,26岁。

乙某,男,15岁。

2000年4月,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

2000年5月10日,甲某、乙某携带凶器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是未遇见行人,返回途中,入一室内,盗窃电脑一台。

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

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请问:

(1)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和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2)甲某与乙某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犯罪形态分别是什么?

(3)对于甲某与乙某的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某与乙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某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2)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

甲某盗窃行为构成单独犯罪,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某乙,男,1986年5月1日生,于2003年4月1日因盗窃财物(价值1万余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某乙供述,他还于2000年3月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2001年4月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余元,后经查证属实。

请问:

(1)某乙对其三次盗窃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

(2)某乙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某乙对其三次盗窃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因为某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某乙应负刑事责任,但不满18周岁,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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