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考点精讲及经典自测题库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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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考点精讲及经典自测题库46

第四章公司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2005年的分值为12分。

2001—2005年的综合题中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

由于新《公司法》包括了数不胜数的重要考点,毫无疑问本章将成为2006年综合题的主要进攻点,希望考生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做好充分的防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4题4分

判断题

2题2分

2题2分

综合题

3分

5分

9分

合计

7题10分

5题10分

5题14分

2006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1.2006年教材根据新《公司法》进行了“面目全非”的调整,原《公司法》共230条,只有20余条未进行调整。

2.由于2006年教材全部按照新《公司法》进行“翻新”,因此删掉了2005年教材中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全部内容,由此“上市公司”的核心地位被颠覆,考生可以发现2001—2005年的综合题几乎全部来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立董事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章考点精讲

一、公司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的区别

1.设立时是否需要审批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要审批(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审批,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需要审批),只有特定的公司需要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

2.注册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折衷资本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0;

(2)而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交付折衷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换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注册资本可以不全部到位,但不能为0。

3.能否抽回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式企业)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4.组织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特殊。

5.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指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6.经营期限不同

(1)《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必须)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二)法人财产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只享有对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将使国家可能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支配其投入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便失去保障,所以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删除。

(三)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点)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因为合伙要求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因对外投资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应当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

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

3万元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相关链接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3.公司章程(重点)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资本制度(重点)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1】所有的监事会均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

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解释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

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新《公司法》删掉了该项职权。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重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六、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

八、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重点)

1.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释】

(1)原《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而新《公司法》则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不再需要批准。

(2)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新《公司法》则放开了定向募集股份。

(一)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发起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会议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为“半数以上”。

(2)特别事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重点)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

3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转让。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关链接】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解释】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财务会计

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相关链接】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提前15日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提前30日通知;(3)董事会会议:

提前10日通知。

2.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解释】原规定: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新《公司法》规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到底由股东大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法》不加干涉,由公司章程规定。

3.利润分配

(1)新《公司法》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原《公司法》规定:

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10%提取)。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公积金的分类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1.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原规定:

90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十六、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解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十七、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会议制度(综述)表4-1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

召开条件

职工代表大会

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表4-2会议的召开频率

会议

召开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2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每年至少1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经典试题回顾

【说明】由于2006年教材根据新《公司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对以前年度的试题作了如下处理:

(1)如果某试题涉及的考点新教材已经删掉,则将该试题全部删掉,干脆让它“尸首全无”,以免考生走火入魔;

(2)如果某试题涉及的考点与新教材的说法不一致,则将该试题按照新教材的规定进行调整,让它“脱胎换骨”,重新做人。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亿元,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律允许其折合的实收股份总额为()。

(1999年,经调整)A.1亿元B.1.2亿元C.1.5亿元D.2亿元

【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1999年)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答案】A【解析】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

(2000年,经调整)A.10万元以下的罚款B.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30万元以下的罚款D.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答案】B【解析】不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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