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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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有选择领取方式的权利……………………………………………3.7
v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v您有退保的权利……………………………………………………………………………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9.9酒后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无有效行驶证
9.12机动车
9.13潜水
9.14攀岩
9.15探险活动
9.16武术比赛
9.17特技表演
9.18医疗事故
9.19现金价值
9.20医疗机构
9.21现金价值净额
9.22本条款约定利率
附表:
表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表2: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5.3保单贷款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未还款项
8.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年龄错误
8.5合同内容变更
8.6联系方式变更
8.7争议处理
9.释义
9.1保单年度
9.2有效身份证件
9.3周岁
9.4意外伤害事故
9.5烧烫伤
9.6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9.7酗酒
9.8毒品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2.2投保条件
2.3基本保险金额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失踪处理
3.6诉讼时效
3.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12]513号,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18周岁(见9.3)至50周岁(含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4),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等级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9.5)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等级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
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9.6)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则为2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9.7)、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8),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1)的机动车(见9.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9.14)、探险活动(见9.15)、武术比赛(见9.1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9.17)、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9.18)。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9.19)。
发生上述第
(2)至(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见9.20)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❺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9.21)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
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22)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利息。
5.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❻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❾
释义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5
烧烫伤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
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标准。
9.6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是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