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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实施

××××-××-××发布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编制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DZ/T××××—××××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ICSXX.XXX

XXX

备案号: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矿山环境影响评估3

5.1评估原则3

5.2评估精度要求3

5.3评估技术要求4

5.4评估内容5

6矿山环境保护5

6.1保护原则5

6.2总体要求5

6.3新建矿山6

6.4已投产生产矿山6

6.5拟闭坑矿山6

7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要求7

7.1方案编制原则7

7.2技术路线7

7.3方案的主要内容7

7.4方案的组成8

8矿山环境治理要点8

8.1矿区泥石流8

8.2山体滑坡9

8.3开采沉陷9

8.4矿区岩溶塌陷10

8.5危、损尾矿库(坝)10

8.6固体废弃物堆放场10

8.7水均衡坡坏、水污染11

8.8露天矿不稳定边坡11

8.9矿区土地复垦12

8.10植被重建13

9附录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写大纲1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件编制要求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级表19

附录D(参考性附录)矿山环境问题评估指标表21

前言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姜建军、陶庆法、刘建伟、李建中、张进德、张梁、谭志敏、张洪波、刘玉让、张德强、田磊。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术语和定义、原则、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的矿业权人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GB78(30-92)-87森林土壤测定方法

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4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DZ/T0239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0240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SL204——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UDC-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CJJ17-200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矿山环境EnvironmentofMine

指采矿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和大气圈的深度和范围内的客观实体的集合。

3.2矿山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ProblemsofMine

矿业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产生的环境演变、破坏和污染等问题。

3.3矿山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ofMine

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矿山环境现状评估、演化趋势预测和综合影响评估。

3.4矿区生态重建(恢复)EcologicalRestorationofMine

将人类破坏的矿区生态系统恢复成具有生物多样性和动态平衡的本地生态系统。

其实质是将人为破坏的矿区环境恢复或重建成一个与当地自然界相和谐的生态系统。

3.5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TheProjectofIntegratedRenovationforEnvironmentofMine

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制订保护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措施使环境得以恢复,达到新的环境平衡的技术方案的总称。

4总则

4.1矿山企业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坚持“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作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4.2新建、扩建的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内容和深度应与矿山建设的主体工程所处的阶段要求相适应。

已投产生产的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包含对已经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的治理和新的开发活动可能诱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的处理。

4.3新建、扩建的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立足于矿山开发规划、开发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技术、废弃地复垦等开发环节方案,符合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防患于未然,尽量使矿山的生态影响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

4.4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矿山开采区,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地区。

尤其是地下开采的大型矿山,即使地面未被矿山开采所占用,但受矿山开采影响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也应列入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范围。

4.5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必须做好以下矿山环境问题的评估、治理工作。

4.5.1矿区土地、植被资源占用和破坏问题,指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土壤污染等。

a.采场(露天开采)、工业广场、生活设施建设占用和破坏土地、植被资源;

b.采矿废弃物堆放、尾矿库等对土地、植被资源的占用和破坏;

c.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土地、植被资源破坏和地貌景观破坏;

d.废液排放、堆积物淋滤液污染土壤等造成土地、植被资源破坏。

4.5.2矿区水均衡破坏、水污染问题,指地下水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地下水地表水污染。

a.矿坑排水、采空区切断造成的地下水均衡破坏;

b.废液废渣排放、堆积物淋滤液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破坏水环境。

4.5.3矿山地质灾害,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开采沉陷、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以及边坡稳定性问题。

a.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引发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问题;

b.矿坑疏干排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问题;

c.固体废弃物堆积引起的崩塌、泥石流、边坡稳定性等问题;

d.尾矿坝开裂、边坡稳定性问题。

4.5.4其它矿山环境问题

如放射性、燥声、自燃、油污染等问题。

4.6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矿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5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5.1评估原则

5.1.1评价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地质灾害对矿山环境的影响破坏程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矿山环境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的适宜程度。

5.1.2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矿山开采区,还应包括受采矿活动影响的地区。

5.1.3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以矿山环境现状和预测评估为主,新建矿山以矿山环境预测评估为主。

5.1.4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矿山开发影响特征对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可分为三级,参照附录C执行。

5.2评估精度要求

5.2.1一级评估应有系统、完整、翔实的基础资料,进行矿山环境影响定量评估。

5.2.2二级评估应有系统、齐全、翔实的基础资料,进行矿山环境影响半定量评估。

5.2.3三级评估应有齐全、翔实的基础资料,进行矿山环境影响定性评估。

5.3评估技术要求

5.3.1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应在评估区环境条件和开采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矿业活动特点,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5.3.1.1现状评估是对矿山环境现状和已有的矿山环境问题进行评估。

5.3.1.2预测评估是对矿业活动可能引发(加剧)的环境问题以及矿山环境对矿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5.3.1.3综合评估是在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基础上,进行影响程度分类(表5-1)和综合评估。

5.3.1.4依据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危害等因素,评估矿山环境对矿业开发的适宜度。

适宜程度分为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三类(表5-2)。

表5-1矿山环境影响程度分类表

影响影响

程度要素

影响

分类

地质灾害危险性

水土资源环境及地质地貌景观影响破坏程度

危害对象

损失与治理难度

严重

影响大、破坏严重

城镇、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

损失大、治理难度大、难以恢复

中等

影响较大、破坏较重

村庄、一般交通线和工程设施、资源环境功能规划要求较高地区。

损失较大、治理和恢复较难。

一般

影响小、破坏轻

一般地区、资源环境功能规划要求较低地区。

损失小、可以治理和恢复。

 

表5-2适宜程度分类表

适宜程度

分类说明

适宜

矿山地质条件简单,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破坏一般,矿业活动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小可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小,易于防治和生态恢复。

基本适宜

矿山地质条件较复杂,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破坏较严重,矿业活动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或及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较大,防治难度和生态恢复难度中等。

适宜性差

矿山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破坏严重,矿业活动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大或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大,防治难度大,生态恢复难度大。

5.4评估内容

5.4.1矿业活动可能引发(加剧)的地质灾害,包括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

5.4.2矿业活动对地下水资源环境的影响,包括海(咸)水入侵、地下水均衡破坏、水污染等。

5.4.3矿业活动对土地(植被)资源的影响破坏,包括改变土地利用功能、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

5.4.4矿山环境问题对矿业活动的影响。

5.5评估指标及方法

5.5.1矿山环境问题评估指标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和附录D。

5.5.2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般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相关分析法和工程类比法等。

6矿山环境保护

6.1保护原则

6.1.1矿业开发应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综合治理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

6.1.2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开发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

6.1.3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6.2总体要求

6.2.1以矿山环境影响评估为基础,设计保护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6.2.2学习和引进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6.2.3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和人文古迹,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6.2.4采取合理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发展。

a.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b.应根据采矿固体废弃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c.宜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

d.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

e.采取地下帷幕注浆隔水、地表防渗或污水处理等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水资源、水环境的破坏;

f.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控制或避免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

6.3新建矿山

6.3.1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矿山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城区和矿区分离,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提高人居环境的质量。

6.3.2选择合理的开采工艺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

6.3.2要对废弃物(排)放、堆存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制订预防性环境保护措施。

6.3.3明确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3.4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实施对矿山环境问题的动态监测。

6.4已投产生产矿山

6.4.1根据矿山生产实际情况,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6.4.2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采取内排和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6.4.3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存、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6.4.4对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制定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6.4.5矿石、废碴土的堆放要有序、合理,要明确边坡稳定角,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4.6露天矿山开采应根据地层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以避免崩塌、滑坡、地裂缝的发生。

6.4.7对地下开采的固体矿山,应提出预留矿柱、矿墙或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

6.4.8地下液体矿产开采,应确定允许开采量,或加大回灌量。

6.5拟闭坑矿山

6.5.1对矿产开发过程中的坑、井、巷道等闭坑后必须预先做出封闭或者填实方案,切实预防遗留问题的发生。

6.5.2对存在滞后隐患的矿山环境问题,应设计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监测资料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7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7.1方案编制原则

a.安全原则。

b.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原则。

c.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d.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

e.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7.2技术路线

7.2.1矿山企业应主动向承担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单位提供本矿山开发现状、矿山采矿工程布局、生产工艺流程等有关资料。

7.2.2当矿山占地与农林等用地混合交错时,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之前,应收集周边环境资料及与矿山环境相关的农林环境资料。

7.2.3进行矿山环境调查。

7.2.4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7.2.5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相关图件。

7.2.6未进行矿山环境调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的矿山,应补做综合性现场调研工作。

7.2.7要重视与社区磋商及鼓励参与机制。

7.3方案的主要内容

7.3.1露天开采矿山综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7.3.1.1正在开采的露天矿山,既要对已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提出治理方案,又要根据预测的环境问题提出预防措施。

7.3.1.2新建露天开采矿山的开采方案中,应明确包含该矿山环境的保护方案,重点是剥离土层存储、非矿岩土的利用和转移、矿渣的堆放、尾矿的排放等。

7.3.1.3有松散覆盖层的矿山,应统筹安排剥离表层土的堆放、存储、复垦再利用。

如表层土中富集有适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种子、腐植土等,不宜与废弃矿渣混合堆放,应独立存储。

7.3.1.4采矿废弃的矿渣、围岩杂石等固体废弃物,应在采矿前制定最佳的存放方案,并应注意对可利用的有益成份进行合理利用。

7.3.1.5露天采矿选矿中产生的尾矿渣、泥应制定合理的排放、存储方案。

7.3.1.6编制采矿场及梯级开拓的稳定边坡的保护和边坡再造方案。

7.3.1.7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矿区潜在地质灾害体的防治。

7.3.1.8粉尘、噪声污染的防治。

7.3.1.9地下水均衡破坏、水污染防治。

7.3.1.10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方案。

7.3.1.11其它矿山环境问题治理方案。

7.3.2井工开采矿山综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7.3.2.1井工开采矿山潜在和已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采空区的综合治理。

7.3.2.2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处理、再利用方案。

7.3.2.3废水的存储、处理、再利用方案。

7.3.2.4固体废弃物、废水的综合治理方案。

7.3.2.5矿区地下水均衡破坏、水污染的防治。

7.3.2.6矿区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方案。

7.3.2.7其它矿山环境问题治理方案。

7.4方案的组成

7.4.1《方案》的主要组成,无论新建矿山或生产矿山都遵照总的要求要统一,具体内容可因地制宜,灵活掌握。

具体《方案》应由两部分组成: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文本)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附图

7.4.2《方案》文本的内容结构参见附录A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7.4.3《方案》中的成果图要求参见附录B图件编制要求。

8矿山环境治理要点

8.1矿区泥石流

8.1.1矿区泥石流是老矿区比较多发的一种地质灾害。

它的物源是人为采矿活动制造的矿渣、山皮土、尾矿泥(沙)等未能科学有序存放所致。

防治矿区泥石流灾害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消除或固化泥石流物源;二是消除泥石流的激发条件――水源条件。

8.1.2新建矿山要事先设计出废渣弃土的安全存放地带,修建规范的尾矿泥(沙)库,杜绝泥石流物源的乱堆滥放。

8.1.3已有废渣弃土的生产矿山,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例如将杂乱分布在坡岗上的泥石流物源,填入沟谷中,造田复垦;在大量泥石流物源存在的沟谷下端,修筑拦砂坝。

8.1.4疏浚矿区排水系统,使暴雨洪流避开废渣弃土地段;非经过物源地段不可时,应修筑排洪明渠,设计流量应能承受百年一遇的洪流。

并同时做好护坡控制水土流失。

8.1.5具体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参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执行。

8.2山体滑坡

8.2.1矿区滑坡灾害防治措施要根据成因确定。

矿区山体滑坡可划分为:

采矿诱发型滑坡和降雨采动复合型滑坡。

8.2.2具体防治工程措施的技术要求亦应因地制宜。

a.优化采矿方案

b.降低坡高、坡角;

c.抗滑桩、锚索(杆)等加固;

d.在主滑段削方减载;

e.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

f.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

8.2.3根据滑坡的危险程度和防治目标(安全标准)、滑坡规模,进一步确定工程强度和工程量,设计锚固工程、抗滑桩、排水系统、抗滑挡墙、截水沟等。

8.2.4在滑坡防治工程方案中,应注意避免施工中的扰动作用,例如抗滑挡墙施工中的通槽开挖。

8.2.6抗滑挡墙一般采用混凝土结构治理中、小型滑坡。

8.2.7抗滑桩一定要保证桩身有足够的强度和锚固深度,桩高和桩间距要根据滑坡体的规模、滑动层的厚度设计。

抗滑桩施工方法主要有打入法、钻孔法、挖孔法三种。

8.2.8基岩完整、具有软弱结构面的滑坡,宜采用锚固方式进行治理。

8.2.9设计锚固方法应根据滑坡体的规模、岩性、危险程度、发展阶段据实测算选择。

8.2.10具体滑坡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参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执行。

8.3开采沉陷

8.3.1开采沉陷灾害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开采沉陷与地裂缝的内在关系。

要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8.3.2地下坑硐已废弃的采空区出现地面沉降、地裂缝时,应采取地下回填废渣,减缓地面沉降速度;为制止地面塌陷形成,可通过地面裂缝灌注尾矿砂浆(或水泥砂浆),加快充填废渣的固化。

8.3.3地下坑道尚在使用阶段,地面出现地裂缝或沉降迹象时,应果断对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浆、密实等措施;应在地下坑道采取防塌措施。

8.3.4地下坑硐已废弃,地表形成塌陷但规模不大时,则应采取由地面自外向内将废渣填入下部,中上部用细粒尾矿充填,为覆绿打好基础。

8.3.5地下坑硐已废弃,地面塌陷规模巨大,难以治理的特殊地段,可圈定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研究特区。

方案中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出禁入区、监测区,修建环灾栅栏和观测道路。

8.4矿区岩溶塌陷

8.4.1制定岩溶塌陷治理方案前必须查明岩溶塌陷的成因以及与地下采矿坑道排水活动之间的关联。

8.4.2应采用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电法、声纳法等)探明岩溶塌陷的范围、规模、地下形态、深度。

8.4.3岩溶塌陷区地下无采矿设施(巷道、斜井等),塌陷区非农田且有良好的蓄水条件时,可以发展蓄水养殖或储水用于农业灌溉。

8.4.4塌陷区原为可耕地,宜回填造地,重建植被体系。

8.4.5岩溶塌陷区有巷道等地下采矿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防护工程措施,进行专项设计治理。

8.4.6岩溶塌陷治理,应充分考虑矿坑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相结合,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塌陷的发展,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矿区环境。

8.5危、损尾矿库(坝)

8.5.1矿山企业需按国家有关矿山设计规范,根据其生产规模,设计与之匹配的尾矿库(坝)及配套建筑设施,并在试生产阶段即建成投入使用。

对于矿山开采技术方案中缺少尾矿库(坝)建设方案的采选企业,限期补做。

8.5.2对于出现潜在隐患和明显破损缺陷的尾矿库(坝),应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

a.尾矿库容接近极限,应新建尾矿库或扩容。

并采取措施对原尾矿库进行抑尘、覆土和恢复植被;

b.坝体基础渗漏,需及时采取桩基础或灌浆等工程措施抢救危坝;

c.坝体护坡易垮塌,可以适度削坡,重新砌护;

d.疏通或修建沿坝排水沟,播植灌草保护带,防止漏水引发滑坡和水土流失。

8.6固体废弃物堆放场

8.6.1采矿剥离废石、废矿渣无序堆放形成的各类松散物质构成的不稳定边坡治理措施。

a.降低坡高、坡角;(坡角要小于30度)

b.边坡加固、衬砌护坡;

c.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

d.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

8.6.2废石、废矿渣堆积台面整治,可根据废渣的类型及块(粒)度,将粗粒或大块的铺垫在下部,碾压密实,逐层向上回填。

8.6.3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8.6.4整治好的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

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用不致造成污染的其他物料覆盖。

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8.6.5煤矸石堆治理应分层压实,粘土覆盖,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矸石山氧化自燃。

8.6.6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壤。

8.6.7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重建参照8.10条。

8.7水均衡坡坏、水污染

8.7.1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

8.7.2矿坑排水、选矿废水、生活废水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需建立污水处理工程。

8.7.3污水处理工程要根据矿区内的排污量,结合周围社区污水处理能力,通盘考虑。

8.7.4污水处理工程的选址、规模,工艺技术应参照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8.7.5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地下水污染。

8.7.6受污染的地下水可以采用“抽污补净”的方式,在下游抽出被污染的地下水,而在上游回灌干净的地表水。

8.7.7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8.7.8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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