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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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4: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交环1表)……………………………………………………………………3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交环2表)………………………………………………………6

(三)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交环3表)………………………………………………………………8

(四)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交环4表)……………………………………………………………10

(五)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交环5表)………………………………………………………12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交环6表)…………………………………………15

(七)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1表)…………………………………………………18

(八)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2表)…………………………………………………19

(九)水质常规监测表(交环7-3表)…………………………………………………………………20

(十)环境空气常规监测表(交环7-4表)……………………………………………………………21

(十一)噪声污染监测情况表(交环7-5表)…………………………………………………………22

(十二)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交环8表)……………………………………………………25

 

一、总说明

(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国公路、港口等。

公路填报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公路。

港口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港口,即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部门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报表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本报表制度采取各级公路、港口、海事部门逐级填写、汇总、上报的形式,最终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汇总、统计、分析,编制当年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年报。

(三)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需要调整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单位须由省级公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行。

(四)上报统计资料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报表制度中的所有报表均为年报形式,年报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3月1日前上报上年的数据。

其中:

交环7-1表、交环7-2表、交环7-3表、交环7-4表和交环7-5表暂时免报。

(六)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环1表

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年报

1.二级及以上公路

2.规模以上港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月1日

报表、传真、电子邮件

3

交环2表

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年报

规模以上港口

各海事管理部门

6

交环3表

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

年报

8

交环4表

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

年报

1.二级及以上公路

2.规模以上港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0

交环5表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年报

12

交环6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年报

15

交环7-1表

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

年报

免报

18

交环7-2表

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

年报

免报

19

交环7-3表

水质常规监测表

年报

免报

20

交环7-4表

环境空气常规监测表

年报

免报

21

交环7-5表

噪声污染监测情况表

年报

免报

22

交环8表

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

年报

规模以上港口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月1日

报表、传真、电子邮件

25

 

三、调查表式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表号:

交环1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填表单位:

201年有效期至: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一、当年环境保护投入

万元

01

生态保护设施投入

万元

02

污染防治设施投入

万元

03

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

万元

04

环境保护科研投入

万元

05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

万元

06

环境监测投入

万元

07

其它环境保护工作投入

万元

08

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总数

09

其中:

专职环境保护人员

10

三、接受环保投诉数量

11

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数量

12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万元

13

五、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与获奖

立项数量

14

其中:

国家级

15

省(部)级

16

获科技奖励数量

17

其中:

国家级

18

省(部)级

19

六、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数量

20

国家级

21

省(部)级

22

七、获得环境友好工程数量

23

国家级

24

省(部)级

2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交环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统计范围

1.全国二级及以上公路。

2.规模以上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

1.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港口主管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当年环境保护投入:

指港口、公路部门当年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工作的全部资金投入。

按当年公路或港口建设、生产、运营等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投入进行统计。

2.生态保护设施投入:

包括绿化工程、临时占地恢复、保护土地资源措施、保护生物资源(如渔业补偿、动物通道)和保护环境敏感区措施等费用投入。

公路主体工程中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划分投资额,计入生态保护设施投入。

3.污染防治设施投入:

包括公路、港口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船舶防污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缴纳的排污费用。

按指标定义给出范围内的全部投入统计。

4.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

指公路、港口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咨询费用。

5.环境保护科研投入:

指为解决公路、港口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所投入的费用。

6.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

指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等而投入的费用,包括应急设备配备、应急演习、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培训、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费用投入。

7.环境监测投入:

指用于环境监测设施建设运营、以及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投入。

8、其它环境保护工作投入:

指用于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及培训等其它费用。

9.接受环保投诉数量:

指公路、港口主管部门接受的群众环保投诉数量,也包括群众向其它部门反映,由其它部门反馈给公路、港口主管部门的环保投诉数量。

10.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数量:

指公路、港口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的事故汇总统计。

1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2.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指港口、公路部门为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数量。

按当年立项的项目数量统计。

13.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数量:

指港口、公路部门为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而编制的各类环境保护规划项目数量。

按当年编制完成的量统计。

17.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获科学技术奖励数量:

指编制完成的公路、港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成果应用于实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数量。

按当年获得奖励的项目数量统计。

18.获得环境友好工程数量:

指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期环境管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建设项目,其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获奖工程也可列入。

四、表内主要逻辑关系:

01(当年环境保护投入)=02+03+04+05+06+07+08;

09≥10;

14≥15;

14≥16;

17≥18;

17≥19;

20(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数量)=21+22;

23(获得环境友好工程数量)=24+25。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表号:

交环2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填表单位:

201年有效期至: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一、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一)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数量

01

其中: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数量

02

(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1.船舶油类污染物

万吨/年

03

2.船舶生活污水

万吨/年

04

3.船舶垃圾

吨/年

05

4.船舶危化品废水

万吨/年

06

(三)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

1.船舶油类污染物

万吨/年

07

2.船舶生活污水

万吨/年

08

3.船舶垃圾

吨/年

09

4.船舶危化品废水

万吨/年

10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数量

11

二、到港船舶艘次

1.到港船舶艘次

艘次

12

油船

艘次

13

危化品船

艘次

14

2.无法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艘次

艘次

15

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处理

(一)船舶油类污染物

1.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量

万吨

16

其中:

污油(残油、废油、油渣)

万吨

17

2.港口处理接收的船舶油污水量

万吨

18

(二)船舶生活污水

1.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

万吨

19

2.港口处理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量

万吨

20

(三)船舶垃圾

1.船舶垃圾接收量

21

2.港口处理接收的船舶垃圾量

22

(四)船舶危化品废水

1.船舶危化品废水接收量

万吨

23

2.港口处理接收的船舶危化品废水量

万吨

24

(五)来自疫情港口

1.船舶油类污染物

万吨

25

2.船舶垃圾

26

3.船舶生活污水

万吨

27

4.船舶危化品废水

万吨

28

四、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收费

万元

29

船舶油类污染物

万元

30

船舶生活污水

万元

31

船舶垃圾

万元

32

船舶危化品废水

万元

3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交环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港口(年通过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内河港口,及从事外贸、集装箱装卸的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

中央直属海事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数量:

指到港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的总和,包括船舶污水处理场(船、站),油轮洗舱站,船舶污水接收、处理船,垃圾接收处理场(船舶、车),集装箱洗箱水处理站等。

2.船舶污染物接收船:

指专门接收到港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的船舶。

若接收船同时接收几种污染物,只能按1艘船计算。

3.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指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等污染物、废弃物的设计接收能力。

按接收船的设计接收能力统计。

4.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

指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等污染物、废弃物的设计处理能力。

按船舶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统计。

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指具有相应资质,在海事部门备案申请的、从事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

6.无法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艘次:

指船舶到港后,因港口不具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和接收能力,导致无法接收的艘次。

以港口统计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7.船舶油类污染物:

包括船舶机舱、油轮压舱和洗舱含油污水及污油等。

8.船舶垃圾:

指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9.船舶危化品废水:

包括含有毒有害物质洗箱水、洗舱水等。

10.港口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危化品废水)量:

指已接收的到港船舶污染物在港口设置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不包括运至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部分。

11.来自疫情港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废弃物,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12.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收费:

指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处理到港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所收取的费用。

四、表内主要逻辑关系

12行(到港船舶艘次)=13行+14行

29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收费)=30行+31行+32行+33行

(三)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

表号:

交环3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填表单位:

201年计量单位:

指标

代码

船舶

装有油水分离器或过滤系统

装有油分

浓度报警器

装有排油监控装置的油轮

装有专用压

载舱的油轮

装有生活污

水处理装置

装有污油柜

装有焚烧炉

1

2

3

4

5

6

7

8

合计

1

150总吨(或150KW)以上油船

2

1.原油油船

3

2.成品油船

4

400总吨(或400KW)以上非油船

5

1.运输船

6

2.工程船

7

3.港作船

8

4.其它船

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交环3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

中央直属海事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150总吨(或150KW)以上油船:

除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外,还包括150KW以上的油船。

2.400总吨(或400KW)以上非油船:

除400总吨以上非油船外,还包括400KW以上的非油船。

四、表内主要逻辑关系

1行(汇总船舶合计数量)=2行+5行;

2行(150总吨(或150KW)以上油船)=3行+4行;

5行(400总吨(或400KW)以上非油船)=6行+7行+8行+9行;

1列≥2列;

1列≥3列;

1列≥4列;

1列≥5列;

1列≥6列;

1列≥7列;

1列≥8列。

 

(四)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

表号:

交环4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填表单位:

201年有效期至: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一、污水治理设施

(一)污水治理设施原值

万元

01

(二)污水治理设施总数

台(套)

02

(三)污水治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

万吨/年

03

(四)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数量

台(套)

04

(五)污水治理达标排放的设施数量

台(套)

05

(六)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06

二、废气治理设施

(一)锅炉废气处理与排放

1.锅炉数量

07

2.锅炉除尘设备

锅炉除尘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08

除尘设备总数

台(套)

09

除尘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10

3.锅炉脱硫设备

脱硫设备总投资

万元

11

脱硫设备总数

台(套)

12

(二)作业粉尘处理设备

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13

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数

台(套)

14

三、噪声治理设施

声屏障

15

隔声窗

平方米

16

防噪声林带

平方米

17

隔声罩

台(套)

18

四、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原值

万元

19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数量

台(套)

20

其中:

焚烧炉

台(套)

2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交环4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统计范围

1.全国二级及以上公路。

2.规模以上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

1.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港口主管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污水治理设施:

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设施。

2.污水治理设施原值:

指污水治理设施在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包括建造费、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

按指标定义给定的各类费用汇总统计。

3.污水治理设施总数:

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数,以一个废水处理单元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施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4.污水治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

包括正常运行和不能正常运行设施的全部设计能力。

按每一治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之和计算。

5.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数量:

不包括运转不正常的设施。

6.污水治理达标排放的设施数量:

不包括不能达标排放的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填报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的设施数量。

7.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

指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等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

按企业统计的实际运行费用填报。

8.锅炉废气处理与排放:

主要指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和港口的锅炉烟气、作业粉尘处理设备。

四、表内主要逻辑关系

20行≥21行

 

(五)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表号:

交环5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填表单位:

201年有效期至: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一、污水处理与排放

(一)污水产生总量

万吨

01

(二)污水处理总量

万吨

02

(三)污水达标排放总量

万吨

03

(四)污水回用总量

万吨

04

(五)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

05

石油类

06

氨氮

07

总磷

08

二、废气处理与排放

(一)锅炉燃煤消耗量

万吨

09

(二)锅炉燃油消耗量

10

(三)废气产生总量

标立方米

11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

(一)固体废物产生量

万吨

12

其中:

危险废物

万吨

13

(二)固体废物处置量

万吨

14

其中:

危险废物处置量

万吨

15

四、用水总量

万吨

16

其中:

船舶供水量

万吨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交环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统计范围

1.全国二级及以上公路。

2.规模以上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

1.县级以上公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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