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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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结合全市行政管理重心下移和建设项目审批提速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和省资金、由市政府统借统还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他专业批发市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大型超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审批制,《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附件一)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市级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活动的,有权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统借统还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企业投资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他专业批发市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大型超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请示文件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部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资金落实证明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据评估论证意见,在论证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请示文件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在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市本级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参照直接投资方式管理,200万元以下的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补助和贴息均为无偿投入。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请示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贴息的应出具银行贷款文件。
市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50万元以下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占地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进行初审后,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十五条凡属《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并按《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核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请示文件(中直、省属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格的设计、咨询部门编制(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自行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经济社会效果分析等。
涉及安全的投资项目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增加安全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报告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市发改委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第二十条市发改委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是否影响生态环境,是否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第二十一条市发改委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核准的项目需要咨询评估的,市发改委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可以就有关问题询问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由于项目本身的原因,市发改委在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应当将延期核准的决定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已经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到市发改委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者控股方股权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和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投资规模累计超出或减少原核准额30%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其他情形。
市发改委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五条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2年。
对超过核准时限未开工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长有效期,市发改委可以决定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和有关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当经市发改委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应当取得核准后方可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需上报国家、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进行初审后,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二十八条凡《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需要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和其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前款以外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建设地点位于市区的由市发改委备案,其余项目按项目建设所在地由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市发改委对满足备案条件的项目,即时予以备案,并向企业出具《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附件三)。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即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设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已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备案而未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2年。
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有效期延长,市发改委可准予适当延长有效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项目产品、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提交备案企业应及时向市发改委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备案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做好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
项目备案部门要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互通信息。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不属于《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采取备案制,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政府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减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工作时限。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及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而开工建设,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采取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附件二: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三: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附件一:
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依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3、各区、县(市)不得擅自增减本目录规定的范围。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地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跨区、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非主干线、省道网、二级以上、跨地市以及经营性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隧道项目和跨地市、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公路桥梁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
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的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
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以下、3.4万吨以上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万吨以下、5万吨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吨以下市区项目、2万至5万吨县(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万吨以下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
跨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路、隧道、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桥梁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由市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污水处理:
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吨以下市区项目、2万至5万吨县(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万吨以下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日处理2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按项目属地由市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开发:
按项目属地由市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
按项目属地由市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市本级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
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市、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二: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哈发改备案[200]号
企业基本情况
全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性 质
1、国有或国有控股
2、事业单位
3、其它类型
4、主管部门:
5、工商注册地: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4、迁建
5、其它
建设地点
区、县(市)
建设规模及
主要产品、
年生产规模
产值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污染物排放
废气量 立方米/天
废水量立方米/天
固体废弃物量 吨/天
劳动就业
总就业人员人
其中:
管理人员人
新征用地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建设期限月
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总用汇额万美元
铺底流动资金万元
资金来源
A、项目资本金万元
B、银行贷款万元
C、其他投资万元
项目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三: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哈发改备案[200 ] 号
:
你单位报来 项目,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请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备案内容如下:
1、建设地址:
;
2、项目总投资:
万元;
3、主要建设内容 :
。
(章)
200年 月 日
注:
本确认书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