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关于刑法高频考题含答案详细解析.docx
《司法考试之关于刑法高频考题含答案详细解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之关于刑法高频考题含答案详细解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之关于刑法高频考题含答案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之关于刑法高频考题含答案详细解析
1、【刑法】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题型】单项选择题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A
【解析】"本题实际考察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
《刑法》第48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反过来,“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非充要条件)。
因此,A项符合题干要求,当选。
B项、C项忽视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有失偏颇,不选。
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规定的成文法,不能依据习惯法和所谓的“民意”来定罪量刑。
所以,D项中说的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D项不应选。
"
2.【刑法】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题型】单项选择题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但注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因此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
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
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项正确,当选。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
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A。
"
3.【刑法】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题型】单项选择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
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不当选。
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
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当选。
"
4.【刑法】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题型】单项选择题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
【解析】"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不选。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乙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不选。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贺某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丙的行为造成的,丙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丙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当选。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秦某是成年人,丁虽然与秦某一同漂流,但是秦某应当对漂流活动所蕴含的风险自我答责,丁某并非负有刑法作为义务,因此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不选。
"
5.【刑法】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
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
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题型】单项选择题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答案】C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
A、B错误,选项C正确。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因此,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节,可以(而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
6.【刑法】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题型】单项选择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选项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选项情形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
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选项不当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注意: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B选项中,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对于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当选。
D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造成重伤,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当选。
本题应选B。
"
7.【刑法】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题型】单项选择题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D
【解析】"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
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不仅要理解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概念,还要熟悉刑法分则常见罪名的犯罪构成,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准确的做出判断。
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不选。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其缺乏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不选。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欠缺强奸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C项不选。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主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故意犯罪,D项当选。
"
8.【刑法】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题型】单项选择题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选项A说法正确。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
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
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选项
B、C说法正确。
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
因此,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
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选项D说法错误。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9.【刑法】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题型】单项选择题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
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0.【刑法】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题型】单项选择题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因此,过失犯罪必须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否则,仅有过失而没有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
过失犯对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的,也不是放任的,结果的发生一定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选项C说法错误。
《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中才有规定,因此,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而不是泛指任何法律。
选项D说法正确。
过失犯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希望的结果,这与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不同。
根据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法律对过失犯的处罚一般比与之对应的故意犯刑事责任较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