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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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2012年11月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2〕12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了《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龙丰街道办事处辖区小新村(四至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征收范围图)。

被征收房屋地块作为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用地。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价值确认

(一)房屋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产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价值的确认。

1.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2014年12月29日《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2.产权登记为工业、厂房、仓储的房屋,在《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

(四)未经登记和未依法办理手续的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认定程序、实际用途及价值确认。

1.对征收范围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

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龙丰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先确认权属关系并提出是否可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认定。

2.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在《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且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3.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实际用作居住、办公、工业、仓储的,按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按有关规定扣除补办土地房产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五)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及产权登记为住宅或工业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由龙丰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六)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按500元补助;

(二)有线电视迁移装费:

468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机费:

150元/号(不含分机);

(四)空调拆装补助费:

300元/台;

(五)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200元/台;

(六)网络移装费:

200元/户;

(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500元/台;

(八)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九)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可按照市场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六、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8元/平方米(每月不足700元/户按700元/户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每次支付6个月,如腾空移交房屋在当月15日(含15日)前的,当月的临时过渡费按整月计算;如腾空移交房屋在当月16日之后的,当月的临时过渡费按半个月计算。

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住宅房屋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

(二)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1.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按被征收商业(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助款每次支付6个月,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

2.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6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3.产权登记为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4.厂房、仓库按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5.对《惠城区“一场三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的,参照本条上述经营性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涉及搬迁费、装修费、广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均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按其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有合同约定且被征收人确认同意支付给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但被征收人须负责协调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七、限时搬迁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房屋

实际

用途

签 约 时限

15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住宅

商铺

写字楼

10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20万元)

6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5万元)

3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

厂房

仓库

1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

9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27万元)

8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不超过24万元)

超过45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

选择货币补偿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应计入被征收房屋可调换价值总额等值置换相应面积的安置房产权面积,已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享受限时搬迁奖励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

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征收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款(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产权登记时,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

有产权手续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在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按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和可调换的套内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调换。

如调换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少于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差额部分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给予相对应面积部分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如调换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计算差额,由征收部门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收取差额部分面积费用;如被征收人的可调换房屋价值总额高于实际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的,计算差额的余额部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住改商”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改成商业用途的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型面积最接近原则和等值原则调换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结清差价。

3.商铺产权调换。

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选择安置房商铺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商铺评估价值与安置房商铺评估价值等值及面积最接近原则进行调换,并结清差价。

4.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可调换价值=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

(四)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惠州市惠城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

九、住宅、商业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交付标准、时间

(一)安置房地点:

位于龙丰激流坑片区古塘坳大道05-04地块。

(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

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毛坯房,计划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十、其他

对在本实施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区法制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处理。

 

公开方式:

不予公开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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