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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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

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企业投保有关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一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体现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要求;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二)新建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三)新建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

(十四)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申请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一项中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设施清单、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复制件;

3.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或上级单位文件;

4.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5.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4.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应当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体现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要求;

8.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9.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10.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仅含能力或品种变化)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变更确认意见;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6.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7.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异地搬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企业须将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意见书外申请材料,编制顺序目录、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及变更申请采用文本材料和网络两种途径同步申请。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直接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现场审查:

(一)新建企业首次申请和涉及许可范围变更申请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或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

(二)申请到期换证企业需要现场审查的,试剂分装企业、蓄电池企业、复配农药加工企业、无合成树脂生产的涂料及油墨加工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其余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

具体审查时间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受理状态后确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情组织抽查。

(三)申请法人代表、地名、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现场审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县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在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直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免于现场审查的申请到期换证企业,由当地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符合安全条件、文件资料实质内容无疑问),可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直接予以到期换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

第三十二条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时,审查专家应当在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内选择邀请,原则上每次参与现场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

聘请参与现场审查的专家,应当避免出现专家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

现场审查时,应当明确审查组及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审查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逐项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经过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查看资料台帐、现场实地核实、询问陈述、审查组讨论形成意见等工作程序。

现场审查专家组应当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逐项审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性,企业总平面布置规范符合性、总图布置与现状一致性,评价描述分析、评价定性定量描述、工艺设备设施与实际情况相符性,评价报告依法依规情况、评价整改意见和确认对应完整情况、评价结论确定性等内容。

专家组应当为审查组提供结论明确的专家组意见,审查组应当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如实提出结论明确的现场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审查组形成现场审查意见后,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宣读具体意见。

如有具体整改内容的,应当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单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组织现场审查意见整改确认时,必须有现场审查组成员参加。

整改确认须按照审查意见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并明确最终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寄(送)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

整改确认涉及专业性内容时,可以由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先出具整改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受委托组织现场审查的单位,应当在审查书上出具受委托单位的具体意见,并签署盖章。

第三十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许可决定情况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或办事窗口通知,申请企业直接到办事大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告知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许可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申请、地方安监部门确认同意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到期换证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组织审查的单位和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

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适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

如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许可对象、内容等变化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对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化学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举例范围的,应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片区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当地规划的说明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件等。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书格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参照格式)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首次申请□换证申请□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中“企业名称”填写工商登记全称;企业类型填写工商登记的“公司类型”或“经济性质”。

2.本申请书中“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住所,“生产地址”填写详细的生产装置所在地;“占地面积”填写生产地址具体面积数量,一般以亩为单位。

3.本申请书中“机构人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4.本申请书中“企业成立时间”填写企业批准成立具体时间。

5.本申请书中“涉及危险工艺具体种类”、“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

6.本申请书中“单位简介”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首次申请企业填写有关项目建设安全“三同时”情况,试生产期限及试生产运行情况,项目安全投入情况等。

到期换证企业填写上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涉及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况,前三年安全生产情况,前三年安全投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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