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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重庆市存量房屋

 

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印制

 

**签约提示

1、本合订本每个文件您均需要签署一式叁份,交易双方及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的内容(包括手工填写部分)应完全一致。

2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您已仔细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3、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另外,在您签署的合同中,除需手工填写的地方以外,其他部分均不得随意进行手写补充和修改,否则将会影响合同或条款的有效性;如您确实需要对合同中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的,请您及其他签署方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字或盖章后,方为生效。

4、在你向**支付佣金及服务费时,请向我司经办人员索取由中世紀行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专用收款收据;如该经办人员不能提供上述收款收据的,请您务必拒绝付款,必要时,请与我司法定代表人朱常美进行确认。

5、在填写相关合同文本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如遇到“[]”或“□”等需要选择的内容,请务必做出明确的勾选,以划“√”方式选定您选择的事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或该条款不适用时,应当划“×,以示删除。

6、**禁止所有员工向您借钱、或给您代收、保管任何房款、或为您选择某种投资渠道而代收资金费用,如您遇到此类情况,请您务必拒绝,否则造成的损失我公司概不负责。

7、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全,请您在向我司支付佣金及服务费时,优先选择如下方式:

(1)POS机刷卡一一请您通过**提供的带有以下内容的POS刷卡机:

中国建设银行(0109171111),刷卡后,请您条必再次确认商户名称为:

重庆中世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非上述内容的POS刷卡机请您务必拒绝刷卡,否则造成的损失我公司概不负责。

您可以使用本人或亲朋的银行储蓄卡刷卡(本地卡、异地卡均可),刷卡后请持卡人在POS机小票上亲笔签字。

(2)银行转账一一通过银行柜台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将佣金及服务费直接汇入我公司如下指定账户

(3)网银汇款一一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佣金及服务费直接汇入我公司的如下指定账户

另因特殊原因,您需要在店面以现金方式缴纳佣金及服务费的,请直接将现金交给我司区域及以上的经理。

8、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方开户银行:

收款账户:

法人联系电话:

 

交易各方留存信息表

房屋出售方

姓名

英文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房屋出售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章):

 

房屋购买方

姓名

英文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房屋出售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纪方(丙方)

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房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乙双方交易房屋坐落在重庆市,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证为准)。

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其他:

2.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装饰、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房屋附属设施清单。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权证号为。

2.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3.该房屋抵押情况为: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4.该房屋租约情况为:

□不带租约□带租约。

若该房屋带租约,甲方承诺承租人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租约问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同意承继租约中甲方的权利义务,但甲方必须协助将乙方变更为出租人,并通知承租人。

□乙方不愿承继租约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须在交房前与承租人解除租约,并腾空房屋(合同约定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除外),且自行承担解除租约的责任。

第三条乙方购房资格情况

乙方承诺,对于本市现行有效的购房政策及本人应具备的购房资格已明确知晓;同时,乙方应对其购房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甲乙双方通过以下方式达成交易具出不,签(年单

甲乙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五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交易房屋及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大写);

2.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详见补充协议。

第六条甲乙双方对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让。

甲方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

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约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约约方的法律责在。

2.甲方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存在漏水(漏水:

指房屋顶部、墙面或地面发生的滲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

若该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如甲方未予修复,乙方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另应赔付乙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但乙方接收房屋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漏水除外。

3.甲方确认该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曾经发生□未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若甲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甲方之欺诈行为,使得乙方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乙方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甲方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1)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全部房款:

未如期返还的的,甲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及居间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就已收取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乙方利息损失,赔偿乙方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乙方已向居间方缴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乙方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

4.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房屋附属设施清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乙方对甲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屋。

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

1.□收齐防放(物业交割保证金除外)日内□在,(具体的时间或条件)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三项手续:

1)甲方与乙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房屋附属设施清单所列物品,若物品损坏或者缺失,甲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损失以乙方恢复原状费用或购买相应品质的设施设备的价格计算)。

2)甲方将该房屋房门钥匙、水卡、电卡、气卡、门卡等移交给乙方。

3)在房屋交付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宽带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转让情况告知物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积极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且甲乙双方须在《物业割割单》上签字;如任何一方拒绝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又不能出具书面理由的,视为物业交割完成。

第八条税费相关约定

1.房屋交易所涉及的税费项目由甲方承担:

□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转移登记费□印花税□书证费□土地增值税□其他;

房屋交易所涉及的税费项目由乙方承担:

□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及附加□人所得税□契税□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口书证费□土地增值税;□其他;

2.甲方承诺交易房屋非继承或赠予所得,否则在办理交易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承担□乙承担。

过户递件前甲乙双方应备齐以上税费。

以上税费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同意,故今后遇到政府税费政策调整而导致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时,均按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税费项目仍然由乙方全部承担,由甲方承担的税费项目仍然由甲方全部承担。

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政策中未明确纳方的:

由□甲方□乙方承担。

3.本合同履行期,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缴纳各项税费。

因一方不履行缴税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该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照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

4.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产生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由甲方承担,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次月产生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

1.甲乙双方均须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亲临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甲方应当在(具体的时间或条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有),若因甲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成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手续,每逾期1日,甲方按照成交价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成交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成交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含定金)。

2.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1日,甲方按照成交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成交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职责或推退履行职责,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判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当事人提供证明。

房屋风险责在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每份共三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该合同的经纪方留存查份,补充协议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售方)签章:

乙方(购房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房方):

丙方(经纪方):

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重庆市的房屋,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服务及标准

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方,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1)提供房屋信息和签约的机会;

(2)实地看房;(3)协助甲乙双方草拟交易所需的文本;(4)促成甲乙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丙方居间服务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3佣金及支付

基于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且丙方已促成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乙方(购房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居间服务,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交房屋买卖所需的一切证书、证件、及其他资料,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丙方支付佣金: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提交的资料及签名真实、合法、有效。

2.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提供居间服务:

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乙方或甲方的要求下,丙方可以就房屋的交易政策和流程提供咨询服务。

3.各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延迟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该延迟方除应向丙方支付佣金外,还应就其未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标准收取服务费,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

4.在服务过程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方或者乙方相关文件资料,丙方承担补办手续费,若遗失该资料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乙方或甲方中任何一方拖延或者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各项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由拖延或者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未经丙方盖章(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每份共贰页,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以下信息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丙方向甲(乙)方支付费用、结算退款之用,务必请甲(乙)方完整填写并认真核对。

(1)甲方(出售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银行卡账户名:

开户银行银行卡号

(2)乙方(购买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银行卡账户名:

开户银行银行卡号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售方)签章:

乙方(购房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丙方(经纪方)签章:

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过户、按揭代理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房方):

丙方(经纪方):

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重庆市的房屋,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现就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前述交易房屋的购房贷款和权属过户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代办事项及标准

1.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不委托丙方办理交易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交的资料、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过户及协助办理与过户手续有关的全部事项。

2.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丙方办理以下事宜:

□交易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

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办理相关事宜后续应提交的资料、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过户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关的全部事项。

□委托丙方代办按揭贷款,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交的资料、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及协助办理与贷款手续有关的全部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乙方自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事宜,因按揭贷款事宜引发的所有责任由□甲□乙方自行承担,与丙方无关。

3.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核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时,丙方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事宜完成;贷款银行审批通过之时,丙方代为办理贷款手续事宜完成。

第二条服务费

1.甲方(出售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内支付权证代办费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乙方(购房方)同意在签订同当日内向丙方支付权证代办费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2.乙方(购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贷款服务费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和代收评估费(评估费具体收费以评估公司实际收取费用为准)(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如乙方未能获得相应贷款的,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相应费用;评估费由丙方代收并向评估机构缴纳,且相关事宜一旦受理,该笔费用不予退还。

3.其他可能产生的贷款费用(例如抵押登记费、借款合同公证费、划款委托公证费、单身公证费、委托公证费、合同书工本费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须将该厉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及权属相关其他证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放于丙方处作为产权过户之用。

2.为保证该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中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向丙方交齐过户需由双方提供的办理贷款和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及户口证明、收入证明、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提交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政府主管机关和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贷款手续、过户手续及相关事宜。

4.甲乙双方应依照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已签署《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并缴纳房屋的税费;因甲乙双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的,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关责任。

5.乙方申请贷款的,应在房产证核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乙方每逾期1日办理抵押登记,应按照皮交总价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丙方应根据本合同尽职尽责地代理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代联络督促和及时通知。

代理事项办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场办理贷款审批及权属过户等相关手续。

7.甲乙双方应向丙方预留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丙方可以及时、畅通地联系甲乙双方。

如遇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或失效的,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丙方的书面通知以甲乙双方在本合订本中填的联系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3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延迟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修守约方的损失。

因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本合同委托事项已产生的费用。

2.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除应足额向丙方支付其欠缴的服务费外,还需对未支付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各方同意,丙方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准完成代理事项后,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4.因不可抗力、及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叄份,每份共贰页,三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未经丙方盖章(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售方)签章:

乙方(购房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丙方(经纪方)签章:

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补充协议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房方):

内方(经纪方):

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在两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重庆市的房屋,签订《重庆市存最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作价确认总计为人民币以了(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房款交付

万无整

1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2首付款:

乙方同意支付首付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支付方式为:

□通过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划转:

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时间或条件)将该笔首付款存入银行资金托管账户,待乙方取得产权证书后,由丙方持《委托付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将该笔首付款支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自行交接钱款:

乙方于(请约定支付的时间或条件)将该笔首付款直接支付给甲方。

3尾款:

□乙方以全款的方式购房,乙方于(请约定支付的时间或条件)支付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给甲方。

□乙方以按揭的方式购房,贷款类型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拟贷款金额约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该部分金额由贷款机构直接支付给甲方,实际贷款金额和放款时间以银行通知为准,若贷款机构实际贷款额未按照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则由乙方在过户递件当日补足差额,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

□乙方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至贷款批准,乙方自行负担期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

□本合同终止,乙方支付的定金和房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

1.房屋评估:

甲方应在接到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

2.申请购房贷款:

甲乙双方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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