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供电营业规则知识点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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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供电营业规则知识点x

国网供电营业规则知识点x_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

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

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

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的用电

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对已受

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_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_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二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

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二^一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岀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为变更用电。

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岀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目前电力营销把业扩业务

分为三十六项工作业务:

客户申请确认、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高压新装、低压非居民新装、低压居民新装、小区新装、低压批量新装、高压增容、低压非居民增容、低压居民增容、装表临时用电、无表临时用电新装、无表临时用电延期、无表临时用电终止、减容、减容恢复、暂停、暂停恢复、暂换、暂换恢复、迁址、移表、暂拆、复装、更名、过户、分户、并户、改压、销户、改类、市政代工、计量装置故障、更改交费方式、批量销户、申请校验、批量更改线路台区。

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

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

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

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

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

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

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

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须

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例1至4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

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第二十六条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

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二十七条用户移表(因

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户暂拆(因

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

用。

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

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变更房主),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原用户应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关系;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

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终止

第三十二条用户销户,须

第三十五条用户改类,须

供电。

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

供电企业

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供电企业

第三十条用户分户,应持

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量的使用;

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类别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

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用电类别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

费;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

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

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户;

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

第三十六条用户依法破产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

置;

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

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

4.用户持供电企业岀具的凭

理:

续;

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

证金;

供电;

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决供用电关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

系。

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

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六个

3.从破产用户分离岀去的新

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

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

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

容手续;

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

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

止其用电。

用户需要再用电时,

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

户者负担;

按新装用电办理。

违约用电处理。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

第三十四条用户改压(因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对用户

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

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

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

装表计费。

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岀

第三十一条用户并户,应

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

定进行审核。

审核的时间,对高

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岀申

理:

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

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

月;对低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

理:

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

过十天。

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受电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

费。

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

地址的相邻两上及以上用户允

增容手续办理;

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

许办理并户;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

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

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

企业结清债务;

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

户据以施工。

用户若更改审核后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

准差额的供电贴费。

超过原容量

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

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用户受电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

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

户者负担;

户负担。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

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

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

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

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

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

电。

费。

供电企业负担。

第四十一条无功电力应就

地平衡。

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以上。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

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在电力系统正

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

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土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土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七条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_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第六十四条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第六十七条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六十八条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

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第六十九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七^一条在用户受电点

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第七十九条供电企业必须

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

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岀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

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岀允许范围时,除

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

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

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第八十条由于计费计量的

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岀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岀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岀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表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八十六条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

对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

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

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十七条临时用电用户

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

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

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

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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