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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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树品牌立标杆,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由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核发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按《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成房发〔2010〕6号)在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注册取得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评定机构等级。

第六条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的设立、定级、发证、年检与管理等。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共三个等级,按主营业务代理和居间不同,等级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房地产(代理)经纪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代理)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3年以上;

3、年经营(销售)额为50亿元以上,或机构年缴纳营业税200万元以上;

4、公司专职人员不少于200名;

5、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职员工应持有《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

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职人员合计不少于15名;

6、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不少于1000平米;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企业文化建设卓有成效;

8、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9、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单位,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且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信用档案中上一年度诚信状态记录为“诚信”。

(二)二级(代理)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2年以上;

3、年经营(销售)额为20亿元以上,或机构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

4、公司专职人员不少于100名;

5、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职员工应持有《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职人员合计不少于10名;

6、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不少于500平米;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并有所成效;

8、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9、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单位,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且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信用档案中上一年度诚信状态记录为“诚信".

(三)三级(代理)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1年以上;

3、年经营(销售)额为5亿元以上,或机构年缴纳营业税20万元以上;

4、公司专职人员不少于10名;

5、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职员工应持有《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

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职人员合计不少于3名;

6、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不少于100平米;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积极推动企业文化建设;

8、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9、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单位,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且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信用档案中上一年度诚信状态记录为“诚信"。

房地产(居间)经纪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居间)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3年以上;

3、年二手房买卖成交面积为10万平米以上,或机构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

4、公司专职人员不少于200名;

5、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职员工应持有《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职人员合计不少于15名;

6、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且分支机构(门店或加盟)数量不少于50家;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企业文化建设卓有成效;

8、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9、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单位,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且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信用档案中上一年度诚信状态记录为“诚信”.

(二)二级(居间)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2年以上;

3、年二手房买卖成交面积为5万平米以上,或机构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

4、公司专职人员不少于100名;

5、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职员工应持有《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职人员合计不少于10名;

6、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且分支机构(门店或加盟)数量不少于20家;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并有所成效;

8、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9、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单位,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且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信用档案中上一年度诚信状态记录为“诚信"。

(三)三级(居间)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1年以上;

3、年二手房买卖成交面积为1万平米以上,或机构年缴纳营业税10万元以上;

4、公司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

5、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职员工应持有《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职人员合计不少于3名;

6、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不少于20平米;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积极推动企业文化建设;

8、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9、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单位,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且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信用档案中上一年度诚信状态记录为“诚信”。

第八条对机构等级评定应注意以下要求;

房地产(策划咨询)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代理)经纪机构要求进行等级评定。

居间、代理业务兼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同时申报居间和代理类等级评定.

作为独立法人的加盟类机构可按本法办申请等级评定,其他分支机构不参与等级评定.

随着市场条件变化,若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额、营业税缴纳额及从业人员等评定要素需要调整的,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提前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在每年1-3月公布微调标准,原则上浮动不超过上一年度评审标准的20%。

第九条申办《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遇节假日顺延)各经纪机构可向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提交等级评定申请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对机构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在受理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证书》,并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网站公示;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

第十条 申办《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ﻩ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ﻩ公司规章制度、操作章程及企业文化建设等资料;

(五)ﻩ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验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ﻩ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证明相应材料(局网签、备案为准)或纳税证明;

(八)聘用的专职人员与公司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九)ﻩ取得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书证明材料(其中全国经纪人及四川省协理注册证书已在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注册);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等级评定审查合格的机构,由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发给相应等级证书。

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对等级评定合格的经纪机构,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将通过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网站、会刊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等级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遗失等级证书,必须在通过登报挂失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申请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应在变更30日内到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注销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等级评定实行年检制度。

凡在上一年9月30日之前核发登记证书的机构,次年3月31日前经纪机构向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提交年检材料,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机构,由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视实际情况,予以警示、降级或者注销等级证书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将予以警示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等级评定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注销等级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年检结果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公告等级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三年内不予评级,并按《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等级证书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由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予以降低评定等级处理,二年内不予等级升级评定;情节严重的注销等级证书,三年内不予评级;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将按《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对违规者进行惩处,并将涉及违反价格、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抄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照办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市房地产经纪协会通知限期改正,限期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销等级证书,二年内不予评级,并按《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十一条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工作人员在等级评定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协会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负责解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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