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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合同制

人事代理制合同制

  篇一: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篇二: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淮信院〔20XX〕1号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臵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4.拟聘用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制人员的管理

  1.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制人员设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及时终止合同。

  3.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每年年底,学校对合同制人员按照其岗位归属、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与不合格(D)四级,其中,优秀(A)指标为15%。

考核结果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D)人员,学校不再续聘。

  六、合同制人员待遇

  1.薪资待遇。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淮安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其他。

  

(1)基本工资。

按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工龄工资。

根据目前现状,合同制人员来我校工作超过2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100元,超过4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200元。

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起每满一年加一次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3)学历工资。

标准为:

中专100元、大专200元、非全日制本科300,全日制本科400元、研究生600元。

  (4)岗位业绩津贴。

根据聘任岗位及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初按B档执行,年末根据年度考核统一核算):

  1)技术职务岗位业绩津贴

  2)工勤技能

  (5)特殊岗位津贴。

对特殊岗位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另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发放对象及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6)交通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伙食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

  (8)其他。

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根据受聘人员工作业绩与自身经费使用情况,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其他奖励。

  2.学校为合同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合同制人员自行承担。

  3.合同制人员按学校竞聘管理岗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岗位竞聘。

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关待遇。

  4.合同制人员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自理,学校派出的业务进修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5.合同制人员来校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业务精湛,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研究,可转为人事代理。

具体办法另文。

  七、其他事项

  1.合同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有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请事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服务,不支付工资;请病假超过6天的,从第6日起停发全额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

  1.管理人事档案;

  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

  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

  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

  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

  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

  

(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

  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

  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

  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

  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三)经学校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部门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一)人事代理人员均实行合同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合同终止期一般为学年末。

  

(二)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用人部门须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聘用的依据。

聘期考核优职或称职者,根据用人部门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人事代理条件或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

  2.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被调整或用人部门被撤销、解散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4.违反校规校纪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未经请假批准擅自连续离岗10天以上的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有损学校、教师形象并造成负面影响行为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提前通知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聘岗位职责,接受用人部门管理。

  篇四:

聘用合同,人事代理

  篇一:

人事代理聘用合同

  人事代理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兹因甲方工作需要,决定采用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乙方从事相关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月,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月。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工作岗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责及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劳动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采取(月,周,日,定额)工资制,(月,周,日,定额)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保险方面):

按照市人才交流中心规定。

3.甲方支付乙方必需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聘期管理

  1.甲、乙双方执行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合同_____号》。

  2.聘用期间,乙方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3.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续聘合同另行签订。

  4.在聘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关系,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根据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消岗位,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6.按照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关系的。

  六、甲,乙双方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自谋职业

  七、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合同终止不再续聘或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八、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由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级政府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按甲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未明确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乙方若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并经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聘用关系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人事部门、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用人单位签字、公章):

__________

  甲方(人事部门签字、公章):

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受聘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丙方(担保人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公章):

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篇二:

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

  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受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人才中心):

______________(盖章)

  兹因甲方工作需要,决定采用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乙方从事相关工作。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

____________。

  

(2)职责及要求:

按甲方规定执行。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职业道德、技能及劳动安全教育,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高效地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工资卡转帐形式支付乙方工资,采取(月、周、日、定额)工资制,(月、周、日、定额)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元。

此外,误餐费(______元/月)、住房补贴(______元/月)、校内津贴等视出勤及工作量完成情况根据甲方规定发放。

  2.甲方按当地标准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保险方面):

养老保险金______元/月,失业保险金______元/月,医疗保险金______元/月,公积金______元/月。

甲方与乙方各负担相应部分,由甲方一并交丙方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

  四、聘期管理

  1.甲、乙、丙三方执行均应执行本《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

甲方负责管理的事项

  

(1)与人才交流中心(丙方)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2)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乙方)聘用前的审核及报到手续;

  (3)负责与人事代理人员(乙方)合同的签定、管理;

  (4)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乙方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并通知有关部门向中心缴纳及时拨付;

  (5)负责与人才交流中心的联系、协调,并协助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6)核定、收取聘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7)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事代理人员评定职称,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8)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在校临时档案的建立,负责将人事代理人员在校表现、职务职称聘任等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向中心转递;

  (9)负责将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工作关系、终止合同等的事宜书面通知人才中心;乙方(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的工作关系、党团关系、工会关系在甲方,人事及档案关系在丙方;

  

(2)乙方人员的工资福利(含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支付标准及方式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发放。

  原则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辅及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津(补贴)按校内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校规校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聘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学校举行的评优、考核和奖励等工作。

今后在有编制及上级下达接收指标的情况下,被聘人员工作1年以上成绩特别突出,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办理正式接收或调入手续。

如有违反合同、校规校纪或考核不合格等,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者,受聘人须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4)聘用期内,乙方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脱岗、脱产学习、出国(境)等。

乙方如有违反合同、校规校纪或考核不合格等,甲方可以没收违约金、解除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纪律处理。

解除合同者,受聘人须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5)人事代理费由乙方交纳。

乙方受聘时还须缴纳违约押金(不少于______元)。

解除及不续签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后,学院退还其违约押金。

对不按期办理手续或给由于其他原因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不但没收其违约金,还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6)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学院和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者,按上述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甲方不提供住房。

  丙方(人才交流中心)受甲方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为

(1)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流动等相关手续;

  

(2)办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签证;

  (3)办理乙方的档案保管、利用和转递等档案管理工作,并保留人事代理人员的原身份;

  (4)经甲方书面同意,为乙方出具结婚、计划生育、公证证明、进修证明和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5)按照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代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6)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评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调整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

  (8)按照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集体户口的落户手续;

  (9)三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人事代理内容。

  2.聘用期间,乙方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丙方代理,所需代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3.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续聘合同另行签订。

  五、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消岗位的,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补偿金后可以解聘;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6.按照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关系的。

  六、甲、乙双方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自谋职业,乙方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丙方管理。

  七、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合同终止不再续聘或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协议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八、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由丙方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级人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按甲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未明确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聘用关系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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