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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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

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HKJG/QES.JL—ZD17-01

序号

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名称和内容

控制情况

法律符合性

符合

不符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好自然资源

符合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合理使用土地

符合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工享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符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符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符合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符合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经过了上级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符合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劳动规程

符合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企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认真做好处理,填写报告。

符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企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符合

第三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

符合

六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

符合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符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享受五个月的产假。

符合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

符合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符合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企业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并定期培训

符合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良好

符合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施工法

第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公司严格遵守《安全施工法》及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符合

第五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符合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公司的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

符合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施工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司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

第十六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公司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

符合

第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施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施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公司经理对安全施工工作负有法律规定的责任

符合

第二十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经理和安全质检科处长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

符合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公司对全部职工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符合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公司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都了解、掌握了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符合

第二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锅炉工、电工都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了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符合

第二十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符合

第二十八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符合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公司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司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符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公司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符合

第三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都有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符合

第三十六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符合

第三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符合

第三十八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公司的安全质检科长根据公司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符合

第三十九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的经费。

公司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设有专门经费

符合

第四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公司职工缴纳保险费。

符合

第四十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了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符合

第四十五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提出建议。

公司职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公司的安全施工工作积极提出建议。

符合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有权对公司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没有因职工对公司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符合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没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符合

第四十八条

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符合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职工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公司职工在上岗前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符合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公司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报告

符合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施工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施工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施工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施工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的工会有权对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符合

第五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公司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从不拒绝、阻挠。

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公司经常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符合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公司的机动车上路前,要求司机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符合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司从不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符合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符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符合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符合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邀请工会代表参加。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企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符合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项目部,办公场所安装通风设施,及中央空调

符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定期体检,建立责任制

符合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符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积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符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企业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符合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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