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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读后感

行政法读后感

  篇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在将近5个月的学习后,我们的课程《行政法》在期末考试的靠近中告一段落。

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有关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为了让我们更好的掌握《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一学期所学进行巩固,所以让我们读关于《行政法》方面的书籍,并写读后感。

所以在当当网上找相关教材,一本教材映入眼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与图表》。

选这本教材的的考虑是,关于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比较多而且杂,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且费力,案例,可以与知识点、现实紧密结合,看书中所学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图表,可以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的表现出来。

这样,学习《行政法》就不会那么枯燥,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本书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与图表》,主编:

沈福俊;副主编:

周卫昕、曾刚;法律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

这套教材是由华东政法大学负责编撰,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高地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资助。

这本书是按照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讲述和分析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套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本书特色

  

(1)案例崭新而典型。

本书选取的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

使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

  分析深入而精到。

本书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法律思维的培养。

  (3)图表清晰而全面。

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

  (4)引据权威而翔实。

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读书有感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若想了解行政法就必须先了解行政。

行政法上所涉及的行政活动专指行政中的公共行政,并不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形态。

所以,我们把行政定义为“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若想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性就必须了解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公益性

  行政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私人活动的主要特征。

在私人日常活动中,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就可以为其个人利益展开相应的活动。

而行政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2)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

  行政的持续性是针对其与立法之间的区别而言的。

立法是制定一般性法律的活动,法律一旦制定完成,立法活动即告结束。

而行政由于要时刻保证法律的贯彻和实施,维持整个社会的日常运转,必须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行政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

行政机关往往不需要当事人启动程序便可以直接对于相关的事项予以处理,而且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应当主动实施的职能。

  (3)行政的法定性

  行政活动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因此行政活动需要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接受法律监督,防止行政不当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损害。

行政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以及行政方式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和制约。

  (4)行政的裁量性

  行政的裁量性,又称行政的权宜性或行政的自由性。

行政具有裁量的特征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不能预见所有的社会生活情境,且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速度。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由于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能拒绝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应当根据事务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判断自由。

但是这种裁量也并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肆意判断,其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治的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5)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这也就决定了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面不可能采取比较呆板的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这就造成了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例如行政主体可以用强制力实现行政目的,也可以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引导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共同完成行政目的。

  从行政的特征来看,行政法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具有相应的特征。

正是因为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行政的裁量性和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性的存在,加之行政公务员一般都有多重身份,既是公民,也是行政公务员,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果混淆了两者的对应性及法律关系,可能导致身份和行为的错位,如公民以公务员身份处理私人事务,利用行政职权优先权实现自身的私权利益,就可能产生滥用职权行为。

行政人员在行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行政的公平、公正。

  

(1)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较差,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一些执法单位越权办案,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或者存在随意审批、许可,在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来谋取利益。

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些单位或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

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

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各部门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涉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或存在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2)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

一些执法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类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视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随意使用处罚方式以从中获利;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

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用金钱来解决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事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应强烈。

  (3)有些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比如在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拆迁住户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动用暴力强制拆除公民的住房。

另外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蔑视弱势群体,遇到纠纷,不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暴力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

  形象,造成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紧张。

  造成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有执法体制的原因还有执法人员自己存在的问题还有体制外监督不力等原因,归纳有如下:

  

(1)为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没有深入执法人员内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和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

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

部分执法人员习惯于按长官的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

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

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

三是在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

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在执法过程中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呼声无动于衷。

  

(2)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

不少年纪较大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的有关程序要求了解比较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

二是一些执法人员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

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执法人员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就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受贿、贪污。

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

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

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3)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相互矛盾,相互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

比如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许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执法人员不按程序办事,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

  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近些年,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行政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进步,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执法领域和一些部门也存在一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尤其在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部门更为严重。

若想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就必须加强立法建设,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使执法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依法办事,让人民群众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要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另外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除此之外,还要全社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发挥党政、人大、立法、司法、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使得行政工作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篇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

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

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

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

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

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

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

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

“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

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则。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则,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

因我国也以使用依法行政原则,在此不再累述。

  一般认为,广泛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

  性三个子原则。

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

而这个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

必要性原则指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

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现实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总体上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志行政措施。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英国法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原则上政府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

其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模式,但其通过普通法中“法的统治”原理、“自然主义原则”等对英国行政法起着支配作用。

英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原则主要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证原则。

  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

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于美国法深受“程序法治”思想的影响。

  通过此书对比两大法系的对比,我认为英美法系过于注重程序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容易形成,但却很难确认是否能够真实达到维护和保证实质正义的目的。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础原则则充满着智慧合理性,即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又有实质上对待公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是比较符合现代人性化管理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学者的公开意见均认可的就是程序法治原则、程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时效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适当原则。

基本上都是从程序意义的角度出发,力图从程序公平达到监督目的,乃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周佑勇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了新的认识。

  周佑勇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具体话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我却觉得该观点不能是错误,而是提的稍微有些多余。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当知道,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宪法精神将具体指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那么宪法精神可谓是所有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则了。

  周佑勇结合两大法系的对比分析,确立了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作者将行政法定原则细化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

  篇三:

行政法学习心得

  在关注现实中体会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

  20XX5054法学一班宋行健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

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

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

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首先,我通过学习行政法重新认识了依法行政、公共监督的必要性。

因公权力具有利害双重性,对其采取限制与约束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而目前的“巨额公路罚款问题”正是行政机关违背这些要求的典例。

每年3000亿的公路罚款额,不仅使货运司机不堪重负,更令物流成本水涨船高。

在我看来,政府部门本应是公路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督者,现在却变成了参与利益分配的分成者。

从我国1994年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开始,18年来它们不仅没有绝迹,反而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向超载车辆出售通行月票的现象。

这种纵容超载、“养鱼执法”的行为,形成了“罚款—超载—再罚款—再超载”的怪圈。

那么,我们对于这种公路罚款乱局应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呢?

在学习课本知识、查阅相关资料后,我认为我们首先要解决公路运输管理法规繁多、处罚部门冗余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对于超载货运车辆享有处罚权的有交警、城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

  罚标准。

在课堂上,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

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

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数额,这正是比例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该法出台以前,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低买高卖,巨大的差价导致矛盾频发,而现在将征收补偿标准大幅提高,农民可以拿到比以前多得多的征地补偿。

但是在我看来,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虽然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好思路,但是如果能让农民也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从而自由地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这样是不是会更好呢?

目前政府垄断土地,导致其靠卖地赚钱,推高地价与房价,形成看似欣欣向荣、实则日薄西山的“土地财政”。

如果将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也授予农民,则不仅能在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竞争,从而压制地价与房价,而且能通过向农民征收土地交易税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吃紧问题。

  一年之前初涉法学专业的我,在阅读《社会契约论》时曾十分赞赏卢梭“将公民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社会,增加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公民利益”的观点。

然而,在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学之后,我更相信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无阻碍的绝对权威将造成多数人的暴政。

保障人权、治官制权、维护公平正义与民主政治,正是行政法学的意义之所在。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感悟与体会,在今后的学习生涯中我将更加勤思笃行,将所学知识化作贡献于祖国民主法治事业发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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