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竣工环保验收内部管理操作流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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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竣工环保验收内部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附件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内部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一、为有效执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二、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试生产检查,对环保措施和设施基本落实到位的建设项目,可同意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

对环保措施和设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并不得同意其进入试生产,对于已进入试生产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保部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评司验收处收到意见后及时将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建立该项目信息档案,后续各管理环节的相关信息均需随时录入。

未获得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而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不得接受其竣工环保验收委托。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将试生产审查决定做为附件之一。

三、环保部政府网站在“环境影响评价司”栏目“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子栏目中,对外公布验收管理流程图及工业类建设项目、生态类建设项目分类名录。

四、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验收监测;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环保部公告的验收调查单位开展验收调查。

五、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月前十日向环评司报告上月接受委托建设项目名单,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受委托时间基本情况;各验收调查单位每季度前十日向环评司报告上季度接受委托建设项目名单,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受委托时间基本情况。

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各验收调查单位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的“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或擅自重大变动等问题,应建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保部。

七、所有生态类建设项目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程序进行技术审查。

对存在技术或编制质量问题的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单位应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完善。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及时向环评司报送已完成技术审查生态类建设项目清单及审查意见(含电子版),作为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的依据。

八、根据《规程》,建设单位在环保部行政综合大厅及时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

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保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于验收申请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单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九、建设项目受理后,环评司验收处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规程》,对于Ⅰ类建设项目,提出环保部直接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建议;对于Ⅱ类建设项目,提出委托(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建议;对“三同时”违法行为严重的建设项目,提出下达限期改正建议;存在需核实重要情况和问题的项目,要求补充相关论证材料后再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对于登记卡类建设项目,提出直接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建议。

十、按月在政府网站和环境报公示已受理的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基本情况。

十一、对于Ⅰ类建设项目,原则上环评司验收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现场检查;对于Ⅱ类建设项目,环评司验收处应在5个工作日办理书面委托函,受委托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委托函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完成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组意见书面报环评司(同时报验收组意见电子版)。

十二、环评司按月由分管验收工作的司领导主持召开司长专题会,对建设项目验收进行审查。

参加会议单位包括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于重点项目可邀请验收调查单位参加。

对于在受理阶段即发现“三同时”违法行为严重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司验收处汇报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对于已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Ⅰ类建设项目,由环评司验收处汇报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组意见;对于委托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Ⅱ类建设项目,由受委托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汇报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组意见;对于委托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Ⅱ类建设项目,由环评司验收处汇报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组意见。

对于建设内容、工艺和环境影响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相关技术单位协助管理人员汇报验收监测或调查内容。

十三、司长专题会根据汇报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对建设项目验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一)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议通过验收,并提交司务会通报或汇报。

(二)对于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建议下达限期改正,并提交司务会通报或汇报。

(三)对于未按限期改正要求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建议移交环监局予以行政处罚,并提交司务会汇报。

(四)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建设项目,建议核实补充后重新提交司长专题会。

(五)对于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问题的建设项目,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司务会汇报。

司长专题会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并归档。

十四、提交司务会汇报建设项目,由环评司验收处准备材料并汇报。

经司务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司验收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批文或限期改正文件。

经司务会审议通过需移交环监局予以查处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司验收处准备材料按程序办理。

十六、对特别重大或重要的建设项目,经司务会讨论确定提交部长专题会汇报。

十七、对下达限期改正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环评司验收处跟踪整改进展。

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保部提交验收申请并进行审查,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需重新进行验收现场检查。

十八、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在环保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十九、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司验收处整理材料归档。

 

附件1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流程图

附件2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单

附件3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单

 

附件1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流程图

建设项目投运前,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

不同意

同意

提出整改要求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建设单位及时委托验收监测或

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技术审查

补充材料

不受理

受理

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按月公示受理的建设项目

验收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部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

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限期整改

不合格

合格

按季度公告完成

验收审批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办理验收审批手续批复验收申请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单

环验受理:

(以上为年号)(以上为编号)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

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

受理人签字

受理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受理意见

注:

建设项目受理后,验收有关管理流程及相关信息请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

处理建议

1、该项目属于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直接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

2、该项目属I类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3、该项目属II类建设项目,委托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4、该项目属II类建设项目,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5、该项目存在“三同时”严重违法行为

,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6、该项目需进一步核实

,建议补充相关论证材料后再提出进一步建议。

()

年月日

处长意见

附件3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单

环验不予受理:

(以上为年号)(以上为编号)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

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

经办人签字

受理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不予受理意见(请注明理由,并填写需补充的材料类型)

注:

建设项目受理后,验收有关管理流程及相关信息请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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