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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国税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莱山区国税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税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0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0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汇算清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省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

2、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参加汇算清缴的其他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确保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议纳税人于5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年度申报方式

凡参加2009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均要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

//www.sd-n-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财务会计报告(表);

③备案及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④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⑥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仅限填列第一项“免税收入”);

②财务会计报告(表);

③备案及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要同时附报上述纸质申报资料。

五、发挥社会中介鉴定作用,促进汇算清缴工作

为适应当前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结合以往有效作法和经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除办理税务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外,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汇算清缴申报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相应的鉴证报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仍延续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的规定。

六、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文件要求,对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事项,要先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取得审批、备案表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录入年报报表。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先备案、审批等事项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事项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

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包括备案、审批,应该报送的资料莱山国税局网站涉税下载的相关内容。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事前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事后备案项目管理,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审批类项目管理,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管理方式明细表

序号

管理类别

优惠项目

审批项目

1、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备案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税(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事前备案项目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

15、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低税率优惠

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税及低税率优惠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

过渡期优惠项目

继续按原管理方式办理

执行到期的优惠项目

继续按原管理方式办理

(五)对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300万元(含)以上的,经实地调查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对象的划分在开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相互混淆。

七、汇算清缴的程序、时间安排及审核重点

1、纳税人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应在2010年4月底前提报,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于2010年5月20日前通过省局网上申报系统录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并提交后,按要求将纸质资料报送税管员。

若企业需要补缴税款的,同时在缴税账户中存足相应款项。

在报表填报时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查账)报告的数据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核定利润率超20%和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定率征收企业要主动向税务局申请进行定率调整,并予以补税。

三是对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以及资产折旧等要进行认真填报。

审核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各年度亏损额是否正确,有无超期或未按规定弥补的情况;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所列项目是否进行了报备,优惠表中的数据全部要在09年度所得税申报前重新进行审批、备案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中各项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不小于税法要求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否有调减的情况;附表三“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1-20项和附表九即使不涉及调增调减,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均要填写。

四是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是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是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3、税管员在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逐户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的逻辑性及时进行审核,并将纸质资料与网上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提请纳税人进行纠正;审核无误,进行申报系统确认,并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八、政策咨询渠道

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我局已对09年度出台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整理,形成《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等相关资料在莱山国税局门户网站用于浏览下载。

另外市局将相关政策印制成书,纳税人可到各税源管理科免费领取。

纳税人应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对于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政策咨询。

管理一科电话:

6715740

管理二科电话:

6715353、6715405

管理三科电话:

6716233

管理四科电话:

6715400

税政科电话:

6715401、6716682

九、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重点范围

1、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实现的利润总额明显减少的企业;

3、同行业、同规模偏离预警指标较大的企业;

4、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额申报的企业;

5、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就地纳税的金融企业;

6、其他企业。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应同时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纳税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汇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中,自查资料须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进行自查或虽已自查但仍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满后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一律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行政处理。

十、其他要求

关联交易申报、同期资料准备、预提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事项规定

1、关联交易申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对于不存在关联交易,但至少存在关联关系的,均需进行关联交易的申报。

2、同期资料准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对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a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b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c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

特别是居民企业按合同约定或董事会分配决议到期应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包括股权转让)等所得款项,居民企业已列支相关费用,应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纳税申报的义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应当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在申报期内报送有关涉税资料。

十一、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要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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