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证合一实施方案优秀word范文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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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江苏三证合一实施方案,三证合一能够减少一些程序,方便老百姓,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江苏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欢迎阅读!

  江苏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X〕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X〕50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以下简称“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201X年10月1日)。

自201X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企业“一照一码”登记。

  

(二)过渡衔接(201X年10月1日-201X年12月31日)。

201X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已登记企业证照换发工作。

201X年年底前,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

  (三)全面推行(2018年1月1日)。

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受理窗口。

在省、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

凡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一律在综合窗口办理“一照一码”登记。

综合窗口承担业务咨询、材料收取、数据录入、影印件上传、数据传输、证照发放职责。

  

(二)统一申请材料。

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X〕121号)要求,统一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综合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

综合窗口收件后,实时采集“一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扫描上传至全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的,不迟于201X年12月31日完成扫描上传工作。

申请纸质材料由工商部门存档,质监、税务等部门可根据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现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确需完善的,由省有关部门会商后另行发文调整。

  (三)统一登记流程。

综合窗口统一咨询、统一收取材料。

工商部门审核后,全省统一流水、实时赋码,综合窗口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有关信息数据实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同时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统一数据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江苏省数据采集和数据交换等地方标准,建立我省“一照一码”数据标准体系,确保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

  (五)统一交换平台。

依托全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建设完善统一的全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六)统一核发一照。

企业新设立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企业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综合窗口建设。

省、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照一码”改革的新要求,综合考虑业务、服务、管理等确定综合窗口数量。

要充实、配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

要优化窗口布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设备。

综合窗口人员及设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并于201X年12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强化技术平台支撑。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信息技术人员,对全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平台进行升级,完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探索建立新设立企业活跃度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发展状况的监测分析。

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改造升级本部门业务系统,保证各相关系统与平台无缝对接。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还要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提升平台的运行保障水平。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并联审批审核平台本地网络运行环境、日常运行维护、数据备份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技术保障工作。

落实专人跟踪平台运行情况,协助做好平台业务授权、软件培训、问题答疑等工作。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

适应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程序,最大程度地缩短登记审批时限。

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

坚持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要在综合窗口统一制作“一照一码”登记办事指南,明确企业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使申请人一目了然,方便办理。

  (四)实现成果广泛运用。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X〕50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

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促落实,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省“三证合一”协调推进工作小组将对各地、各部门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相关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X年9月29日

  江苏三证合一实施方案【2】

  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就我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税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税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为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由工商登记机关打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颁发的登记制度。

  持“三证合一”的企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的,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下,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同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

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即可。

  第六条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

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和地税。

质监、国税、地税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查询。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七条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八条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窗收件、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综合窗口根据公布的收件标准统一收件,并将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录入平台,同时将申请材料传递给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以下简称四部门)。

  四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登记核准(或确认)后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统一推送至平台。

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与四部门核准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共享。

  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完善相关材料签字确认手续。

需要收缴旧照(证)的,由综合窗口统一收缴后,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九条申请材料的收取。

  综合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后,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或扫描,按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四部门登记窗口。

  

(二)工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设立申请信息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信息上传至平台。

  (三)质监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四)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后,办理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证号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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