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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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并且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

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证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初期也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按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

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式中,为96点计划曲线上第i个15分钟整点的发电处理;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取值为0~179。

(三)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

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四)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

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

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六)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

5、机组启动过程中,从并网至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

6、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八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

第十九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华东43%、上海53%、江苏41%、浙江41%、安徽43%、福建35%)时,考核电量为:

Q调峰=0.01P差额t运行

式中,Q调峰为考核电量;P差额为差额容量,单位为兆瓦;t运行为机组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数值为0.2。

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资质参数校核单位进行校核确定。

(二)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

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Q调峰=

式中,Q调峰为考核电量;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兆瓦);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兆瓦);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兆瓦);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兆瓦);t考核为1小时;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三)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Q调峰=

式中,Q调峰为考核电量;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高值(兆瓦);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兆瓦);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低值(兆瓦);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兆瓦);t考核为24小时;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四)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深度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考核电量为:

Q调峰=

式中,Q调峰为考核电量;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兆瓦);为机组实际出力(兆瓦);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为有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

(五)机组启停调峰未按计划时间并网或解列,应按非计划停运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并网机组的一次调频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月度考核电量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1%。

(二)未投运时间

一次调频未投运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t为一次调频未投运小时数,不包括调度发令退出时间;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三)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

一次调频性能考核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

考核标准为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即一次调频电量。

一次调频效果是指,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段内(最大为60秒)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占相应时间内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即:

DX=△QsY/△QjY(当DX<0,则:

DX=0)

式中:

DX为一次调频的效果;△QjY为相应时间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

其中,

式中,△QsY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t0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频率等于50+△fsq或50-△fsq的时刻;t调节为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情况下,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间,单位为秒(最大值为60秒);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前30秒内实际出力平均值;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后t调节时间内机组实际出力;△t为积分间隔时间,为1-5秒。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当一次调频效果DX大于0,则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

每月的正确动作率为:

式中,为每月的正确动作率;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fwrong为每月不正确动作次数。

对于一次调频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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