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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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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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篇一: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
目录
一、中专生就业政策
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
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
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
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
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
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
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
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
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
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研究资料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
一、中专生就业政策
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1988]教职字001号
发布日期:
1988-3-14执行日期:
1988-3-14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来源计划录取处罚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有利于中等教育,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第三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设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
第二章报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可以报考: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
(二)初中毕业或具有相同等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不超过十八周岁,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放宽。
第五条报考青年在户口所在县(区)报名,向所在的学校、乡和街道办事处申请报考,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县(区)招生办公室核发准考证。
报名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
第六条上一年已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以及初中毕业后的中等学校在校生不予报名。
第三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七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八条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作出全面鉴定。
对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应负责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考生的直系亲属(指父母或抚养者)或主要社会关系(指与考生在政治思想、经济上有直接联系者)有重大问题的,应附调查证明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问题,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由所在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地(市)以上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四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体检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招生委员会应指定条件较好的县(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检站。
主检医生应由主治医师担任。
第五章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第十三条考场一般应设在县(区)以上,考生较多的乡(镇),经地(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设分考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
考试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不限语种)六门。
如需要加试或免试科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自定。
第十五条考试由各县(区)组织,地、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卷。
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好登分、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质量。
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六章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六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分为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
招生来源计划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建设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面向全国或部分地区招生的学校,实行跨省招生。
国务院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及自费生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部委提出,征得地方同意后,列入部委及其系统所属学校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综合平衡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安排招生。
第十八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对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可在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内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内,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十九条国务院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及报送时间,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计划招生总数确定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在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分段提供档案,由学校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
录取新生的具体办法,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志愿报考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水利水电、盐业、助产士、护士以及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当地控制分数线的,档案材料一次投放;其他专业实行一次投档录取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
非第一志愿的,按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及时投档。
第二十四条重点中专学校、部委所属学校和跨省招生的学校一般应优先录取。
上述学校与高中升学考试一道进行的,应与重点高中同等对待,严格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跨省招生的学校,在安排录取地点、时间方面,应予以照顾,尽可能集中、提前。
第二十六条初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