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和证件重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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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和证件重要

创办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和证件?

1、先出资、取得验资报告;

2、拿着公司的章程、验资报告、申请(包括成立申请、公司名字审核、经营范围)办理营业执照;

3、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4、拿着营业制造、税务登记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拿着上述证书去办理卫生许可证以及行业要求办理的其他证书

新办生产食品的企业首先需要有:

规范的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等。

接触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检验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有资格证书。

向技术监督食品管理科申请办理生产许可,再凭生产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及程序

  1、办理有限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4)、公司任职通知书(董事会成员名单,三人以上);

  (5)、委托证明;

  (6)、场地使用证明;

  (7)、董事会成员资格审查表(各一式两份,在户口所在地盖章);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各两张(另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张);

  (9)、验资报告

  (10)、出资协议书。

  (11)、消防验收意见;

  (12)、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办理独资、合伙企业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开业申请书(包括负责人的计划生育和身份证明);

  (3)、书面申请;

  (4)、场地使用证明;

  (5)、用工许可证;

  (6)、验资报告。

  

  备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须办理企业注册资本存款及验资,具体程序如下:

  

(一)、办理注册资本存款:

  1、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企业注册资本存款,按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名称填写企业名称;

  2、投资人:

是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人;

  3、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存款账号不是出资人原有的存折或账号,且账号只有一个,存折只设一本;

  4、存折上需加上“验资专户”;

  5、存款后要凭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印鉴、财务印鉴、经办人身份证方可取款,注册资本临时存款存折不能提取现金,不能将资金划给其他单位,且全部资金必须划入新办企业的结算账户。

  

(二)、办理验资报告:

  投资人需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验资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验资户临时存款凭证一式三联;

  2、存折及新办企业章程;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出资协议书;

  6、法人、股东必须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

  

  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程序

  

(一)、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负责人大一寸彩照一张;

  (4)、场地使用证明。

  2、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申请表;

  (5)、场地使用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有关批准文件及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批复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申请书;

  (7)、场地使用证明。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

  程序:

1)、领申请表,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市质监局或区质监局监督处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递交申请;3)、受理申请;4)、审查;5)、发证。

  所需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3)、企业生产场所布图一份;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6)、产品标准一份;(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条件均符合要求,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120个工作日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标签审批程序》

  1、食品生产企业申领食品标签准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已注册的企业标准文本;

   (3)食品标签设计小样;

  2、填写《食品标签设计审查申请表》

  3、旗、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按照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审批,并领取《食品标签准印证》。

企业直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办理审批、领证手续。

  4、企业印制食品标签须持《食品标签准用证》和《印刷通知书》。

  

  五、《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程序

  组织机构:

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其他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国家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公章;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食品卫生法实施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证件?

汝果是个体作坊,必须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如果是食品加工厂,除以上两证以外,还必须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QS证 

 

QS认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13-07-25浏览次数:

819

核心提示: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10个方面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内容包括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要求、加工工艺及过程、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设备要求、包装标识要求、储运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共10个方面的内容。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10个方面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内容包括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要求、加工工艺及过程、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设备要求、包装标识要求、储运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共10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对“必备条件”的要求。

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这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在没有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

  再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细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

  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过程,《细则》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凡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对产品包装,《细则》要求,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QS)办理程序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各类食品《审查细则》受理范围:

国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555种食品的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

审批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件规定办理。

1、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含一个申证单元),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由申请企业电汇到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帐号:

052101040013586,开户行:

武汉市农行东湖支行营业部。

3、产品检验费:

按相关收费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审批总时限:

约92日内(具体详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图)审批程序:

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项目系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本局仅承

担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企业必备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

一、受理企业条件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4、企业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设备和参数);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式二份;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8、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本岗位责任人:

受理人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查验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申请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受理时限:

即时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申请.二、审查审查依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审查细则》本岗位责任人:

市许可证办公室办理人、核查人员、专家、观察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一)审查安排1、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审查计划;2、核查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测能力等企业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并进行产品抽样、

封样;样品由申请企业送达指定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市许可证办公室进行材料汇总并将审查合格企业的相关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应终止审查的,写出终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依据审查结果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现场核查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程序1、审查组长接受审查通知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2、现场审查:

(1)审查组预备会议,对现场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2)首次会议,由企业相关人员、审查组成员参加,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作出审查工作安排;(3)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审查;(4)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审查结果;(5)末次会议,向受审企业通报审查结论,听取企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3、现场审查合格的,进行抽样、封样;4、审查组长要向受审企业了解审查区域的行业情况,填写《企业情况调查提纲》,连同审查材料一并报市生许办。

时限:

接到审查通知后10日内工作标准:

1、核查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2、在现场审查中,对有关证据作好记录,不能以看代审;3、不合格项目,应经受审企业陪同人员确认;4、细则要求的否决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5、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对审查结果负总责,审查人员对分工审查的内容负责;6、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要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保正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开;7、经审查合格后上报的材料,经国家、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审或现场抽查不合格的,审查组长在一年内不得再担任组长,由审查人员造成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情节严重的取消审查资格,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审核员资格。

8、在审查工作中不得收受受审企业的礼品礼金、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9、观察员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不得影响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结束后,在有关审查材料上签署意见,向市生许办反馈审查情况,报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

三、发证检验依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和《产品审查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

经国家总局、省质监局批准公布的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的检验机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产品审查细则》进行检验。

申请企业应在7日

内将审查组封存的样品,连同抽样通知书一并送达经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接受样品后作好登记;检验人员要熟知相关食品《审查细则》,按《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

时限:

收到样品后15日内。

工作标准:

1、检验机构经国家、省公布具有发证检验资质;2、在接受申请企业样品时,要对样品的完好性、抽样单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做好记录;3、检验人员要熟知相关食品《审查细则》和产品标准,出具的报告规范、完整;4、出具的发证检验报告,应一式四份,一份寄送申请企业,三份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5、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生许办将有关情况报省、市局,并另行选择发证检验机构:

(1)企业投诉检验机构有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3)检验机构违反有关部门规定,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的:

(4)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发证检验依据的:

(5)不能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延误发证工作进度的。

四、呈报本岗位责任人:

市许可证办公室办理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核查组长上报的申请、现场核查结果、不合格项改进情况、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汇总,上报湖北省局。

时限:

3天内五、发证在省局领取证书后,通知企业领取生产许可证证书。

时限:

3个工作日办公地点:

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机关四楼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邮政编码:

441200承办科室:

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电话:

0710—6225637办公时间:

8:

30---18:

30监督电话:

6223732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图(点击观看)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4-1212:

33:

2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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