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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手续汇总

目录

规划意见书2

用地预审2

项目立项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3

节能审查4

拆迁许可证4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减免缓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复5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6

建设用地批准书7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7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7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8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8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办理流程9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流程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9

办理征地结案9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

施工许可证前期准备11

勘查施工图纸审核12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12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12

施工许可证12

规划意见书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对项目的相关批复及规划文件,如:

    

(1)危改项目:

市、区危改办对危改项目的批复意见,市政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意见及批复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纸材料;

    

(2)市级开发区或产业、科技园区建设项目:

市政府对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规划设计图纸黑(或申请人为入区单位,还需提交开发区管理部门对入区单位的批复意见及用地范围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3)绿隔项目: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市规划院核定的"规划意见书"(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规划意见书"附图4份。

4、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原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意见函复》等前一阶段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7、申报的建设项目拟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

500或1:

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

1000或1:

10000)地形图1份,并用铅笔画出用地范围;

9、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

  ①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③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项目立项

1、立项申请(市发改委需甲级资质,区发改委需有资质)

2、市发改委节能专篇批复(1式5份)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

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5、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提供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8、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批复及资质证书

9、资产负债表

10、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1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

14、建设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15、公司章程

16、根据法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格式须与链接中的格式一致);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节能审查

1、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286号),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单位需提交符合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独立节能专篇(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并提交电子版。

节能专篇内容和深度要求参照《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试行)》(京发改[2007]576号)。

2、项目所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的报批函或请示。

3、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拆迁许可证

1、用地批准文件;

2、规划批准文件;

3、拆迁实施方案;

4、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5、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减免缓

1、区县发改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的请示文件(请示文需说明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执行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金额,并注明项目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申请事项对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通知书(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3、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钉桩成果)。

4、证明属减免缓防洪费审批条件的相关文件。

  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需附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及关于项目安置用房面积的证明文件。

  经济适用房需附市政府房改办的批复文件。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需由所在区县绿指办证明减免事项所执行的政策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单位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

3、《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及附图复印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4、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原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5、《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6、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

500或1:

2000地形图5份(机要项目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单位个数增加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7、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复

1、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2、区县政府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土地情况调查表

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补偿协议

7、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8、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公示材料

9、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0、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

11、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和附图

 12、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4、补充耕地协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位置图(指区县分局做补充耕地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5、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指市局做补充耕地方案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6、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

1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8、拟征(占)用土地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19、拟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0、依法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交)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1、市发改委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2、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修改规划的)

23、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4、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5、公路横纵断面图(非公路项目免交)

2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非公路项目免交)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

1、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2、区县政府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土地情况调查表

   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补偿协议

   7、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8、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公示、听证情况说明

   9、征地听证记录或村组放弃听证的回执

   10、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1、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

   1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和附图

   13、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5、补充耕地协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位置图(指区县分局做补充耕地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6、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指市局做补充耕地方案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7、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

   1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

   1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21、拟征(占)用土地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22、拟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3、依法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交)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4、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5、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

   26、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7、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8、公路横纵断面图(非公路项目免交)

   29、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非公路项目免交)

   30、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材料

   31、区县国土分局提供的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情况汇总表

建设用地批准书

1、用地单位申请;

2、市政府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农转用批复)(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4、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5、征地结案文件(包括:

区县分局出具的征地结案表或征地结案证明);

6、工程进度计划;

7、1:

2000地形图三份(标明用地位置);

8、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的,仅需提供办理延期手续的申请(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1、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1、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2、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

4、已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落实;

6、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确定,代建合同已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成立;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的请示文件(请示文需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执行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金额等)。

2、项目立项文件。

(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3、规划部门有效的规划意见。

4、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需提供该项目被确认为绿化隔离地区的批准文件(区绿指办出具证明,证明减免事项所执行的政策文件等)。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项目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用地预审)、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建筑面积基本情况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类项目需提供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或市建委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核准文件、有效的划拨用地手续。

  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市危保办的批复文件、项目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证明。

  大学生公寓项目需提供教育部的批准文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需提供军队主管部门关于下达离退休干部计划通知、市建委《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原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

5、其他材料。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标准地名许可申请表"。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阶段性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法律性文件复印件。

3、申请地域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1/2000或1/500)2份(房地产项目),并在图上用铅笔标出用地范围;其它项目,如道路、立交桥、河湖水系需报线位图,轨道交通车站还需报站位平面图。

4、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使用标准地名的有效文件。

5、申请变更或撤销地名的:

(1)住宅区地名申请更名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2)应提供原批准地名文件原件;

(3)公安部门对原有地名使用情况的说明及是否同意变更或撤销地名的原则性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办理流程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 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 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4、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办理征地结案

1、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表;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6、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内容包括

(1)划拨用地的基本情况

(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与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3)申领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理由;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5、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市建委的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7、建筑用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8、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9、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审批表》。

申请内容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情况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内容、项目用途及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项目开竣工的计划与进度等);

(2)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单位与居民)、土地规划用途等);(3)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4、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和《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

5、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原规划用地范围内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提交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并标明划拨用地范围(三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6、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8、其他材料

新征建设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中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新农村改造项目,还需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施工暂设工程、构筑物不需此项,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选址)》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的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包括:

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6、需要办理竣工档案登记的,须提交《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

7、提交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依法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已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不需提交);

8、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1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施工许可证前期准备

1、建设单位开户行出具资金证明;

2、到人防办公室进行人防图审查,取得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查通知书;

3、到规划委认可的审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办理招投标、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及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

5、办理质量监督、节能备案手续,填写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开具受理通知单

6、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待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到市建委工程办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

勘查施工图纸审核

1、土地证

2、项目核准书

3、工程规划许可

4、勘察报告

5、施工图纸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1、安全监督通知书;

2、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已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4、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5、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6、施工企业编制的防护措施方案已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7、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中标通知书

2、图纸审核报告

3、建设工程单体回执单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5、项目监理人员资格登记表

6、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资格登记表

7、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资格登记表

施工许可证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用地证(国有土地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5、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出具)

8、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9、法人委托书

10、单体回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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