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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概述

第四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注意这里的“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以营业额全额计税,但其列举的行业可以扣减费用,比如交通运输业中的余额纳税、建筑业的分包转包也有类似问题。

2、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

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非重点)

第二节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重点)

征税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按劳务发生地原则计税,这是判别是否我国计缴营业税的一个标准。

例如:

某公司承接新加坡的一项拆设备的工程,因其业务发生在境外不需缴纳营业税;但如果该公司又与承接将拆下的设备为其安装在中国境内企业的安装工程,则就境内安装劳务应计缴营业税。

1、营业税“境内”的含义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范畴。

(2)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仅就中国边境以内的运输收入征税,境外的运输收入不征税。

(3)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即不动产的坐落地在中国就应交纳营业税,这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公司以境外销售逃税的行为。

例如,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商品房后,投资与境外企业组成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在国外销售其商品房,将所收取的款项存入境外机构的帐户,以此来逃避纳税。

因此税法规定只要不动产的坐落地在中国,出售时就应缴纳营业税。

(6)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

只要标的物以中国境内,就应缴纳营业税。

一、应税行为的含义

应税行为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计缴营业税。

但公司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例如,装修公司下属的施工队为本单位提供的装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计税范畴,但装修公司与下属施工队之间不能有任何结算。

另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缴营业税。

3、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了解)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增值税,以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营业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行为的划分:

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必须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第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例如:

某建筑公司将电梯按装劳务分包于某电梯制造商,此电梯制造商具具备建筑安装资质,而且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电梯400万元,电梯安装费100万元,则就400万元的销售电梯款缴增值税,而100万元的劳务款应缴营业税,由建筑公司代扣代缴。

如果该电梯制造商在合同中没有分别注明电梯款和劳务款则应就500元一并计缴增值税。

教材165页(三)几项规定,应注意选择题。

第三节营业税的设置税目与税率

我国营业税主要设置9个税目,在考试中应重点掌握: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和娱乐业5个行业。

一、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例如,搬家公司将货物从原住所搬至新的住所,使其空间位置转移,也属于交通运输业。

1、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等业务活动。

2、水上和航空运输业,将轮船和飞机出租的同时如果同时提供海员和机组人员则应按运输业计征营业税,如果只是出租硬件而不配备任何工作人员则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3、交通运输辅助业。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该按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二)建筑业。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其范围是: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例如,对桥梁的修缮,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因为桥梁属于不动产;如果是对于货物的修理,则应计征增值税。

应注意建筑工程的附设施,包括转栏、脚手架等。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指资金的融通业务。

(1)贷款业务中无论是金融机构对外放贷还是企业闲置资金的贷款,都应按贷款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

(2)外汇转贷业务,指将从境外借来的贷款在境内使用。

例如:

中国银行从境外吸收资金500万美金,贷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即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3)融资租赁,指分期付款购买设备。

(4)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

(5)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6)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属于金融保险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具体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注意: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出租文化场所和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六)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注意网吧不属于通信业。

(七)服务业。

注意以下几点:

(1)代理业中金融经纪业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2)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代理业”子税目征收营业税。

(3)旅游业中旅游景点经营索道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4)租赁业中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营业税。

(5)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的,出包、出租者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同时符合条件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具体的三个条件见教材170页。

例如:

红光实业公司下属的仓库、车间、销售部门、结算中心各自承包内部结算,但对外销售产品时承包方仍以出包方(红光实业)的名义,而且其销售收入全部纳入了出包方的财务核算,红光实业与承包者的分配,是在自身创造的利润为基础的分配,属于内部分配不需再缴营业税。

(6)广告业。

注意计算题,计税时其收入额可扣除发布费。

(八)转让无形资产。

征收范围包括: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注意:

(1)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按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3)对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应视为一般性的技术服务,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科目征税。

(4)转让著作权,著作权体现为文字、图形、音像(母片、母带)等形式。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不能转让,而财产权可以转让。

对于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

(5)计算机软件经销商没有软件的著作权,其销售软件时应缴纳增值税。

而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依法注册后,将其所有权和著作权一同转让时,此转让行为应征营业税。

(6)转让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营业税;如已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但对于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投资行为,应按出租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二)税率

注:

从2004年7月1日起,台球、保龄球的营业税税率下调为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特殊规定(掌握)

(1)除铁路运输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以及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业务,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2)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3)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构成纳税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5)注意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的确定,具体见教材174页。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以出包、出租、被挂靠方为纳税义务人,否则以承包、承租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各行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公路运输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2、演出业务的纳税人,是指进行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组织写出的经纪人和以非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3、凡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的,不论转让者是境内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均负有纳税义务。

四、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金融机构在收到利息时,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付帐款——应付××委托人贷款利息

同时代扣营业税,借:

应付帐款——应付××委托人贷款利息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同时将余款划给委托方,借:

应付帐款——应付××委托人贷款利息

贷:

银行存款

(3)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4)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重点)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分全额征税和余额征税(所列举的行业),应重点掌握余额征税。

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具体见教材177页关于退款、折扣、电话卡、违约金和预收转为营业收入时的规定。

二、特殊规定

1、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其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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