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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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正侧之别:
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英文标题】TheWife-ConcubineRelationshipintheMingDynasty
【标题注释】本文系西南大学博士基金项目“明清儒家伦理与社会变迁”(项目编号:
150432111)前期成果之一。
【作者】陈宝良
【作者简介】陈宝良,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作为家庭伦理关系之一的妻妾关系,属于家庭史研究的范畴。
本文的研究集中于两个层面:
一从制度史的层面,亦即以法律与礼制为切入点,考察明代妻妾之间的等级差序;二从社会史的层面,对明代家庭生活中之妻妾关系加以探讨,尤其着眼于妾身份地位的变化。
明代的家庭生活尤其是家庭情感伦理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转向,即在一夫多妻的制度下,虽不乏妻妾和睦之例,但更多的是妻妾因嫉妒而关系紧张,形成一时的“妇妒”之风。
进而言之,由于情与礼的两分,夫妻之间的情感生活逐渐被夫妾之间的情感生活所取代。
【关键词】明代/家庭/伦理/妻妾关系
引言
作为家庭伦理关系之一的妻妾关系,理当归属于家庭史研究的范畴。
中外学者关于中国家庭史的研究,研究成果最为丰富者当属通论性的著作①,但对元、明、清家庭问题的专门研究则相对较少。
新近出版由张国刚主编的《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与多卷本的《中国家庭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展示了家庭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并进而将相关研究引向深入。
在前人家庭史研究的论著中,对家庭伦理中妻妾关系的研究,同样取得了一些成果。
诸如:
王绍玺所著《中国小妾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对中国小妾的历史演变作了系统的梳理;美国学者柏文莉所著《宋代的家妓与妾》②一文,探讨了宋代妾的多样化角色及其变化过程,并对家妓与妾作了很好的区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著《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专列“不正规的家族成员”一节,对中国家族制度中“妾”的社会地位作了有益的探讨③;谢保华(SheiehBau-hwa)所著《14至17世纪中国纳妾方法》④一文,对明代的纳妾方法也有较好的阐述;徐泓所著《明代家庭的权力结构及其成员间的关系》⑤一文,是一篇系统阐述明代家庭权力结构与成员间伦理关系的佳作;蔡智惠所著《明代妇女财产权研究》⑥一文,所论尽管仅仅是明代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上的经济地位,但同样涉及妻妾财产权方面的相关内容;张国刚主编之《中国家庭史》第4卷(余新忠著),第5章论家庭伦理关系,亦专列“妻妾关系”一节,对明清时期的妻妾关系作了初步的探讨。
尤其是赵轶峰所著《儒家思想与十七世纪中国北方下层社会的家庭伦理实践》一文,更是明确指出,17世纪的文献揭示,贵族和缙绅纳妾已经毫无实践意义上的限制,即使一个普通的富家翁用妾的名义把七八名年轻女子占用起来也是毫不奇怪的现象。
文中,赵氏对文学中的和社会中的“悍妻”现象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指出“悍妻”的出现,是“妻子们在挑战丈夫的传统权威”⑦。
其实,“悍妻”现象的出现,与“妇妒”颇有关系。
而妇妒的形成,更关系到家庭伦理中的妻妾关系。
就前人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对明代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尚有加深探讨的必要。
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两个层面对明代的妻妾关系作系统研究:
一是从制度史的层面,亦即以法律与礼制为切入点,具体考察明代妻妾之间的等级差序;二是从社会史的层面,对明代家庭生活中妻妾之间的关系加以探讨,尤其着眼于妾身份地位的变化,藉此说明明代家庭生活的新转向。
一、从法律与礼制看妻妾的等级差序
在明代家庭伦理关系中,不少家庭的丈夫除了正妻之外,尚有众多的小妾。
妾有很多别称,诸如副室、侧室、簉室、小妻、旁妻、小妇、如夫人,等等。
⑧在明代的读书人中,曾流传着一句风雅俗语,即“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着不如偷不着”⑨。
妾尽管会受宠,但其地位与婢相差无几。
小说《金瓶梅》已经透露出了这样的信息,即妾如不中男主人之意,男主人可以随意令媒人卖掉。
⑩究其原因,妾很少能享受到明媒正娶的礼仪待遇,很多是花钱买入家中,所以一旦失宠,也就面临被随便转卖的厄运。
明末清初人李渔曾对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较,颇便于对妻妾关系作进一步的考察。
他说:
至于姬妾婢媵,又与正室不同。
娶妻如买田庄,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树,稍涉游观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
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成荫之树亦栽,不成荫之树亦载,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而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也。
(11)可见,传统儒家士大夫在娶妻与买妾时,已是心中了然。
娶妻是为了求其“实”,诸如持家、生子;尽管在买妾时通常会打着香火子嗣的名头,但究其实仅仅是为了“娱情”,是求其“名”。
这是将妻妾截然两分的做法,事实上已经决定了妻妾在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地位。
传统史料大多婢、妾并称,显然已经证明了妾的地位大致与侍婢相当,故史料又称妾为“侍姬”。
换言之,婢若得主人之宠,可以上升为妾;相反,若是妾失宠于主人,同样也会沦为婢。
如小说《金瓶梅》中的孙雪娥,原本不过是一个陪床丫头,因为被西门庆收用了,从而升为妾。
其后,孙雪娥一直受到西门庆的冷落,又与家人来旺有染。
此事被主人西门庆知道以后,就“拘了他头面,只教他伴着家人媳妇上灶,不许他见人”(12)。
显然,又从妾沦落为婢。
(一)家族法原理下的妻妾之别
所谓家族法原理,其实包括国家法律与民间家法族规两大部分。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成果已经揭示,中国的家族法原理,已经从下面两个方面规定了妾的地位:
一是妾根植于所属宗族观念的基础,这点与妻有所不同;二是妾却相应地在制度上作为家族成员身份而被承认,这恰好与秘密的肉体关系有所区别。
鉴于此,滋贺秀三称妾为“不正规的家族成员”(13)。
上述论点,正好与《大明律》若合符节。
明代法律对于民间的妻、妾之别,作了相当重要的区分,决不允许“妻妾失序”。
明律规定: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
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
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
违者,笞四十。
(14)这一条法律规定,其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妻、妾有着一定的等级差异,法律既不允许以妻为妾,也不允许以妾为妻。
这是为了限制丈夫的部分权力,使其不可能因为溺爱妾而任意更定妻、妾之间的不同名分。
其二,既然法律肯定了妻子的法律地位,那么丈夫一旦对现有的妻子有所厌倦,若想休妻,仍有“三不去”的条款加以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就不能重新娶妻,否则就是一种重婚罪,即使成了婚,也要被判离异。
其三,作为丈夫也不可随意纳妾,照法律条文来看,庶民只有年龄超过40岁而又尚无子嗣的情况下,法律才准许丈夫纳妾。
当然,此条限定仅仅是针对普通百姓而言,对于王公贵族与官僚、缙绅来说,显然不受此限。
(15)
民间社会的家训以当时的法律条款为准绳,对“纳妾”也提出一定之法。
尽管其中仍然强调一夫一妇是一种“正理”,但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上而又无子,家族内的家法族规也允许娶妾。
当然,家族法规对此额外加上了下面一条,即在纳妾之后,丈夫在妻妾之间应该有一个“处法”,要善于调停。
调停之法,就是“自处于正而已”,亦即对妻、妾做到不偏不倚。
(16)即使如此,一些家法族规也对子孙纳妾作了部分的约束。
如浙江金华府浦江县郑氏,被明太祖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
在宋濂帮助郑氏子孙整理的《浦江郑氏义门规范》中,其中有下面的规定:
“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
违者责之。
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
不得与公堂坐。
”朱显宗所作《白苧朱氏奉先公家规》亦云:
“近时富贵子弟年未强仕,即置婢妾。
吾家子孙非三十以上无子者,不许置偏房。
或当娶而失期者,众跪于祠堂前而切责之。
”(17)(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于万历年间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对宗族内男子的纳妾,虽设置了一些限制的条件,但更多的还是出于子嗣繁衍的考虑,对他们的纳妾行为持一种鼓励的态度,这正好与上面两本家规族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其中云:
“宗男三十以上无子,须娶妾以承宗祧。
间有吝财不娶,惧内不娶,惑于女爱不忍娶者,族长须谕以无后为大,矧得子以妾,《易》有垂训,责令取妾然后已。
倘家力不能娶者,听之。
”(18)
(二)礼制规定下的妻妾等级差序
为了对礼制规定下的妻妾等级差序有一系统了解,不妨从下面七个方面切入加以考察:
1.礼制关于妻、妾、婢的系统阐述
妻、妾、婢之间的等级差别,明代的礼制亦作了很好的规范。
明人丁雄飞从传统礼制的角度,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
他认为,按照《仪礼》的规定,将丈夫称为“君”,将正室(妻)称为“女君”,而妾则称“侧室”,婢之有子者只能称“婢妾”,甚至不能称为“侧室”。
所以,丈夫与妾之间的关系,是“以君道为夫道”。
从这一礼制规定出发,当与丈夫一同相处时,妾只能“侍立”,并无享受“侍坐”的待遇。
至于正妻与妾相处,其关系则参照“母道”与“姊道”。
当妻、妾与丈夫同席时,正妻有“母道”的身份,那么妾无一同入座的权利;当妻、妾与丈夫别席而处时,正妻则行“姊道”,那么妾可以一同入座。
在家庭礼仪中,妾的地位不仅无法与正妻相比,甚至与那些所谓的“子妇”(儿媳)相较,妾的地位亦稍逊一筹。
礼制规定,当妾与“子妇”相处时,礼制亦“恒贵子妇而贱妾”。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子妇有“承祧”之责,而妾则不“祔于庙”。
当然,正妻在实际处理其间关系时,有时采取一种“上妾而下子妇”的准则,亦即妾的待遇相对高于“子妇”。
究其原因,就正妻而言,无非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妇则事我者也”。
所以,当妾侍夫侧时,“尝为子妇作引导”,可以侍立正妻之侧,而女儿或“子妇”则“当以肩随之体让妾”。
至于“宗子妇”,即长子媳妇,因为将来可能成为家庭中的主母,那么其地位则高于妾。
与妾相比,婢妾的地位则又低于妾一等,甚至不得与嫡子之妇同班侍立。
究其原因,婢尽管因为生有儿子而可以“附名于妾”,但从身份上讲,终究还是婢,所以丈夫仍“以婢临之而已”。
当然,正妻在对待婢妾时,出于“为夫为子”的考虑,那么就会稍为优待婢妾,使其地位处于“群婢之上”,在站班时理应侍立于妾之后,但不得享受如妾一样的“命坐”待遇。
至于在“饮食”或“寝处”两个方面,婢妾的地位当然超越“群婢”之班。
即使是“无子”之婢妾,因为她们“久御于夫”的原因,在礼仪等次上亦“与之相上下”。
大抵说来,妻之待婢妾,与夫待妾之体相同。
而婢妾之待妾,亦与妾待妻之体相同。
当然,因为时间的先后,媵婢与妾之间亦稍有差别:
若是媵婢先妾而进,又或先妾得子,尽管在礼仪等次上“压于女君”,即低于正妻,甚至“不得如妾之同坐席隅”。
不过,媵婢与妾一同聚于侧室之时,亦可以按照“肩随之体”分为左右,但理当“让妾一肩”。
若是媵婢后妾而进,即使已经生有儿子,在礼仪等次上亦很难与妾“比肩”。
在家庭礼仪中,妾有多种体面,但她们所生之子则“无贰体”,亦即享受相同的礼仪等次。
她们的儿子在侍奉“所生之母”时,则不得与嫡母同体。
而妾与婢妾在面对她们的亲生儿子时,亦不得享受与嫡母相同的礼仪等次。
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为了避嫡母之尊。
(19)
丁雄飞所言,显然是按照传统儒家的《仪礼》,再结合明代的实际而定的家庭妻、妾、婢之间的礼仪准则,部分反映了明代的实际。
2.从封赠及相关服饰看妻妾之别
明代官方有一整套的妻妾制度。
妻为正室,若是官员之妻,则属于诰命夫人,亦即所谓的命妇。
这就是所谓的“封赠”。
封赠有两层意思:
已死者则“赠”,未死者则“封”(20)。
明代品官之妻即所谓的命妇,朝廷也规定了其礼服的样式。
命妇礼服既指朝服,即命妇朝见皇帝、皇后时所穿的服饰;又指命妇在家见舅姑、丈夫或者祭祀时所用的服饰。
(21)明代命妇礼服初定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在洪武四年、五年、二十四年、二十六年都分别作了新的更定。
概括而言,明代命妇礼服均有大衣、霞帔,以霞帔上金绣纹饰的不同作为区分命妇的等第。
不同品级内命妇所用首饰虽相同,然又以件数多寡加以区分。
(22)按照明代的制度规定,只有正妻方可接受朝廷的封赠,成为诰命夫人,而妾则根本享受不到此种权利。
这就已从根本上决定了妻妾之间服饰的差异。
当然,在民间家庭生活的实际例子中,尽管丈夫会因为宠妾而冷落自己的正妻,但妻妾之间的身份之别,对丈夫来说无不是心知肚明。
即使淫荡如西门庆,在为家中妻妾做衣服时,还是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别。
如其下面众妾,都是“每人做件妆花通袖袍儿,一套遍地锦衣服”,只有正妻吴月娘,是“两套大红通袖遍地锦袍儿,四套妆花衣服”(23)。
月娘衣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无不超出众妾。
3.从饮食礼仪看妻妾之别
与居住相关的平常宴会,妻妾的待遇显然也稍有区别。
江左樵子编辑的《樵史通俗演义》提供了一份比较充分的证据。
小说记阮大铖在北京的寓所与妻妾吃酒听曲,其中酒席位置的摆设还是颇有讲究:
居中一桌,放两把交椅,阮大铖自己与大娘(正妻)坐;几个小娘子(妾)在旁两桌,东西对面坐。
(24)这显然是正室(妻)与侧室、偏房(妾)观念的延伸。
以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家为例,当开筵宴时,除了丫环使女在两边侍奉之外,西门庆与吴月娘就占了上座,其他如李娇儿、孟玉楼、孙雪娥、潘金莲等小妾都只能在两旁列坐。
(25)
4.从居住看妻妾之别
在明代民间,习惯上将结发妻子称为“正房”、“正室”,而将妾称为“偏房”、“侧室”。
尽管是一种别称,事实上已经部分反映了妻、妾在家庭居住上的地位区别。
妓女从良,在获得妾的身份之前,只能成为“外室”,有时又称“别室”。
如冯梦龙记载:
“有客自蜀挟一妓归,蓄之别室,率数日一往。
”(26)云云。
从这一称谓中可知,如果说妾是“偏房”、“侧室”,还可以与正室住于一处,只是房舍处于偏隅而已,那么外室则因为尚无妾的身份,则只能“别室”而居,亦即在外面另有一处住宅,并不被家族认可。
小说《金瓶梅》记载西门庆除了妻妾之外,还养有一位“唱慢曲儿的张惜春”,属于“外宅”身份,不住在一起,而是另在东街上住。
(27)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从明代一些小说记载中可知,外宅的出现,显然是因为正妻不能容人所致,而在外面另置房子居住,使这些外室倒是部分享受了“两头做大”(28)的待遇,而往往不用因为做妾而受正妻之气。
明代著名文人汪道昆的庶母亦即道昆父亲所娶之妾何为,曾与道昆的母亲相处四十年。
在道昆的母亲去世之后,亲自至灵前痛哭,并道出她们之间亲密无间的关系:
“妾少无状,无能奉淑人欢。
里俗操妾妇若束薪,什九不免。
淑人幸宽妾,往往弃旧过而与更新。
及伯仲皆受室,乃始异宫,而淑人愈益亲妾。
”(29)这段话的意思,显然是为了表达一种妻妾之间的和睦相处,以致妾也可以一直没有“异宫”,而是与正妻生活在一个院落。
这当然是一种特例,但仍无法改变妻妾在居住上的根本性差异。
下面以小说《金瓶梅》为例,深入考察一下西门庆家中妻妾的居住情况。
西门庆家大门之内,是大厅,又称前厅,是摆筵席以及招待男性客人之所。
在大厅之外,后来又盖起了卷棚,用来摆茶。
大厅往里,即为二门。
二门之内,为后厅。
后厅是妇女接待女性客人的地方。
当然,若是宴会,女性客人也可以到大厅赴宴。
若是妇女相见,主人家的妇女有时就出二门迎接客人。
在后边,西门庆后来又盖起了花园。
(30)
从小说西门庆与李瓶儿交谈中,大抵可知他妻妾所居住的位置。
西门庆说:
“俺房下都在后边第四层房子里,惟有我第五个小妾潘氏,在这前边花园内独自一所楼房居住。
”(31)西门庆的发妻早逝,吴月娘是西门庆的继室,却属于正妻,所以小说说她住在“后边”,其实就是在“正房”居住。
正房又称“上房”。
上房的位置是在仪门之内,所以又称“后边”,类似于宫中的后宫。
(32)
自吴月娘之后,勾栏里的李娇儿是西门庆所纳的第一个小妾。
暗娼卓二姐是西门庆所纳的第二个小妾。
她们两人的住所,小说没有明言,但显然都在“后边”,与正妻吴月娘在同一个院落。
孟玉楼嫁给西门庆为妾之后,排行第三,居住在三间西厢房中。
(33)西门庆的发妻跟来陪床的丫环孙雪娥,也被西门庆收房,排行第四。
从小说的记载来看,孙雪娥也住在“后边”。
孙雪娥的住处为一明两暗,共三间房。
明间可能是客厅,两个暗间为睡房,一间是床房,一间是炕房。
(34)
潘金莲是西门庆的第五房小妾。
潘金莲居住在花园内楼下三间房里,是一个单独的小院。
一边是外房,一边是卧房。
(35)李瓶儿是西门庆的第六房小妾,她的居住之处,当初进西门庆家时不曾记载,至第38回,有下面一段记载:
“且说西门庆,约一更时分从夏提刑家吃了酒归来。
一路天气阴晦,空中半雨半雪下来,落在衣服上多化了。
不免打马来家,小厮打着灯笼,就不到后边,径往李瓶儿房来。
”(36)从这一记载可知,李瓶儿的住处,也不在仪门后的后院,而是在前边。
至于前边所在的位置,至小说第58回才道出,原来就在潘金莲的对门。
(37)她们两人的住处,各自应该有自己的院落,而且关起角门,可以与外界隔绝。
从地理位置上看,去李瓶儿的院落,会路过潘金莲的住处,可见,李瓶儿的住处是在潘金莲的后面。
(38)
关于妻妾的住房,从《金瓶梅》中所描写的周守备府中又可以得到一些补充。
周守备娶有正妻,亦即大娘子,住在正房,共为五间;在正妻之下,还有一位“生姐儿”孙二娘,住在东厢房。
当春梅嫁给周为妾后,自然成为第二房小妾,住在西厢房,共有三间。
(39)
5.从丧葬礼仪看妻妾之别
在丧葬的礼仪上,妻妾之间亦存在着身份差异。
按照制度规定,正妻死后,可以与丈夫同穴合葬。
即使是继室,亦可享受合葬的权利。
只有妾,则不得与丈夫合葬。
正妻与丈夫合葬,完全出于制度规定,而且从明代人撰写的很多夫妇合葬墓志铭中得到了普遍的反映,在此不再详细举例。
至于继室可以与丈夫合葬,则在明代的史料中也可以得到部分的印证。
如汪道昆的发妻吴氏早死,续娶继室吴氏。
道昆为其继室撰写了《继室吴恭人墓志铭》。
早在发妻吴氏去世过了将近二十三年,其妻被赠恭人之后,才正式举行下葬之事。
当下葬时,发妻只是葬于左坎,并预先为继室吴氏留出右坎。
(40)这是发妻、继室合葬一处的例证。
发妻、继室与丈夫合葬在一起,还可以汪道昆所撰《明故太学周君配徐氏沈氏合葬墓志铭》为例加以说明。
据墓志所载,太学生周甸,字惟治,浙江海宁人。
其发妻徐氏、继室沈氏,均死于其前。
在周甸死后,就与发妻、继室合葬在一起。
周居中,左为发妻徐氏,右为继室沈氏。
(41)此外,焦竑的发妻朱氏,死后赠为安人。
朱氏为耆儒朱鼎之女,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归于焦竑,夫妻一同生活了14年,卒于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生有二子、二女。
焦竑的继室赵氏,生前封为安人。
赵氏为武举赵琦之女,万历三年归于焦竑,夫妻一同生活了32年,卒于万历三十五年,生有一子二女。
(42)焦竑将发妻、继室合葬在一起,并亲自撰写了墓志铭。
从上面的这些例子可以知道,明代夫妻合葬时,其丈夫的墓穴照例应该居中。
至于发妻、继室的葬位,应该是左发妻、右继室。
至于妾不可与丈夫合葬,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作了充分的论证。
他在给王弘撰的书信中明确指出,自己祖父的两位小妾,在死后均“葬之域外”,即不与丈夫同穴。
令人关注的是,这种丧葬之例,已经成为当时“江南士大夫家之成例”,而且亦符合《周官》“冢人或前或后之遗法”。
所以,当顾炎武父亲的小妾死后,有“诸母”的身份,又对自己有养育之恩,再加之“五十余年之苦节”,顾炎武“为位受吊,加于常仪”,在礼仪上已经加以报答。
尽管如此,顾炎武还是坚持,“若欲祔之同穴,进列于左右之次,窃以为非矣”(43)。
说得直白一些,妾不可与丈夫合葬。
6.从嫡庶差序看妻妾之别
传统家庭伦理中的妻妾之别,反映在子孥上,就是一种嫡庶之别。
传统儒家对庶出之子无疑带有一些偏见,如明末清初学者张履祥记道:
庶出之子,不肖者十恒八九。
人性皆善,虽曰气禀使然,岂尽下愚不可移易?
多因嫡母阴怀嫉妬,以为非其所出,教诲不先。
而所生之母,出于微贱,又不知教诲之道。
甚而其父,或因晚年所得,或是偏爱私宠,不求严师以教育之。
非姑息以成其纵肆,则导以庸下短浅之见,以及机诈诡昧之行。
迨乎渐长,习与性成,自非好学亲贤,鲜有不流于邪僻者矣。
(44)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除了嫡子之外,尚有“庶子”与“孽子”之分。
从根本上说,庶子与孽子大体无分别,同指是侧出之子。
(45)不过也有细小的区别:
所谓庶子,是指妾婢所生之子,而孽子则指私通外妇所生之子。
明代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嫡子还是庶子,均有平分继承财产的权利。
尽管作为父母有溺爱一子的行为,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处分财产时还是不论嫡庶,只是按照均分财产的原则执行。
下面所引是发生在明末的一件“争产”案子,大抵可以证明这一法律准则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这件案子发生在明末的广州,事情经过大体如下:
欧阳帝琼与欧阳帝建、欧阳帝现属于同父异母兄弟。
帝琼为前母所生,而帝建、帝现则为后母所生。
因为父母过分溺爱后母所生之子,于是将“囊中不可知之物”“尽归之二弟”,所以欧阳帝琼也只能“无须复问”。
不过真正的家产处分,却是众子均分。
这三兄弟后来又增加一弟欧阳帝玙,但不久夭折。
在分割家产时,“原作四股分定”,当欧阳帝玙死后,其中他所占一股家产,就需要重新加以分配。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帝建、帝现兄弟俩还是霸占了帝玙的那一股家产,不与帝琼均分。
为此,帝琼将官司打到广州府衙门。
按照原本所定分家时所定的“分单”,为每人一股租500石、铺银20两。
最后广州府推官颜俊彦作了如下判决:
一是让帝建、帝现在500石中各得150石,而将剩下的200石,归帝琼所有。
二是铺银20两,则全归帝琼。
(46)这一判决,明显有一种“优长子”的倾向,但基本也是嫡庶平分家产。
明代的法律尽管规定了不论嫡庶,皆可均分财产。
但在民间的习俗中,往往对庶子有所排斥,有时甚至将庶子与孽子混为一谈。
如史载安徽徽州“乡俗不亲媵人,不子庶孽”,“里俗庶瘠而嫡肥,有分割,则嫡为政”(47)。
这就是说,凡是媵人所生之庶子,或奸生之孽子,大多已被排斥于“儿子”的身份之外。
汪道昆所著《明故新安卫镇抚黄季公配孺人汪氏合葬墓志铭》记载,黄天寿有三子,分别为长子黄静,是嫡出,次子黄显、季子黄锺,为庶出。
家庭财产权基本掌握在长子手中。
后来在分家产时,尽管采用的是“三分之”,但还是黄锺“差薄”。
即使如此,黄锺还只能说:
“孽何敢耦嫡?
孤所不足者非锱铢。
”(48)云云。
自称是“孽子”,以与嫡子有别。
7.主母对妾的处分权
当男主人死后,主母就成为家庭中的最高掌权者,她就有权处理妾的出路,甚至将妾卖出。
这一点正好说明在明代的家庭中妻妾地位迥然有别。
男人“出妻”受法律的制约,而正妻“出妾”则根本不受法律约束,说明妾的地位根本无法与妻相比,而法律也仅仅保护正妻的权利。
出妾分为两种:
一种是“聘嫁”,即将妾重新嫁与他人,并从中得到一些聘礼钱。
另一种则是“打发”,即给妾一些东西,将她打发到外面,让其吃“自在饭”。
如宁波人丘公绪,其生母黄氏因为“不合于嫡”,即与正妻不和,被正妻卖出,从新改嫁江东包氏。
(49)此即其例。
又小说《金瓶梅》中,当西门庆死后,潘金莲的结局是被打发,主母吴月娘仅仅“打点与了他两个箱子,一张抽替桌,四套衣服,几件钗梳簪环,一床被褥”,就将她赶出了家门,甚至不给她轿子坐。
而孟玉楼之再嫁,则属于一种聘嫁。
男方既行了下茶聘礼,而孟玉楼原先房中之物,也可以尽数带走,并且坐了大轿出去。
(50)即使是家中的“诸子”,在自己父亲死后,同样有将父亲之妾打发改嫁的权利。
(51)所有这些,无不说明妾在家中的地位,不但受制于主母,而且还受到了诸子的约束。
二、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
在明代家庭的实际生活中,妻妾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通过对明代史料的钩稽,大抵可以概括为下面两种情形:
一是妻妾和睦;二是妻妾争宠。
这当然仅仅是根据现有史料而加以大致概括。
那么,在和睦与争宠之间,究竟何种关系占据主流?
限于史料,目前做系统的统计分析尚有困难。
在富贵人家纳妾成风的大势下,从女性权力乃至情欲占有的角度来说,自然会导致“妇妒”之风的形成。
即使如此,正统的儒家士大夫为了树立一种家庭和睦的气氛,藉此掩盖因置妾而引发的家庭动荡,于是在他们所撰关于妇女的碑铭、传状中,更多的还是描绘了妻妾和睦的假象。
然而在这一假象的背后,妻妾争宠已经日益演化成为家庭生活的新趋向。
这一趋势不但在正统的传记中不乏其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