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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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办法》(齐鲁石化分〔2008〕255号),结合公司生产装置和电力系统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

(二)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

(三)连接控制元件和保护装置二次回路:

1.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端子开始到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2.从继电保护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3.从保护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对保护装置实行公司、生产厂、车间三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动力计量部是公司继电保护专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保护装置定值的配合;

(二)负责编制辖区电气设备保护装置配置方案和定值的计算审批;

(三)负责定期修改下发公司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审核公司电力系统保护装置运行规程,参与制定主系统运行方式;

(五)参与辖区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保护装置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以及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负责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组织公司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协调公司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和定期检验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公司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生产厂(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参与辖区内和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三)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装置运行规程,参与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负责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的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运行评价书;

(五)负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

(六)负责组织继电保护人员技术培训;

(七)负责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条公司各生产厂的车间继电保护专责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继电保护的技术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参加辖区系统内新建、扩建、改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

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的现场调校和工程验收;

(三)参加编写本单位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与一次系统运行方式制定;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保护装置检验计划;

(五)负责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运行评价书;

(六)负责执行本单位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负责组织本车间继电保护人员技术学习;

(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章继电保护定值

第八条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

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和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和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和直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和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通知单和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九条应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

第十条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满足各种运行方式。

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电力调度部门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配置、系统主接线图、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和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

(二)整定原则、计算公式与过程;

(三)定值表和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

(四)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并组织集体讨论。

重要和复杂的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单位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便于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备查。

第十三条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定值通知单》。

《定值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可有效。

《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所适应的运行方式、编发日期和要求完成日期。

第十四条电调管辖设备《定值通知单》由公司动力计量部留存并下发到各单位继电保护管理部门。

电调许可设备《定值通知单》由各单位下发,并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备案。

第十五条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定值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

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时,应书面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审批。

第十六条继电保护定值管理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可由保护装置整定负责人向公司调度部门发出《临时定值通知单》,再由电力调度负责人下令更改定值。

第十七条下发《定值通知单》,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第四章保护装置检验

第一节保护装置检验要求

第十八条保护装置检验分为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和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三类。

(一)定期检验分为全部检验、部分检验和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二)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

1.运行中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新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2.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3.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4.事故后检验;

5.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第十九条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

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执行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

进口保护装置和微机保护装置还应参照厂家说明书检验。

第二十条新安装或有较大更改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确认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整定值应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季前进行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检。

其它保护装置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检验计划。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装置许可的情况下,应定期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确性。

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必须报请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

属公司管辖的电气设备,必须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门审批。

各级保护装置延期检验均应从严控制,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等有关规定,复杂的检验工作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检验周期内装置的可靠性。

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芯片。

各生产厂(单位)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长期冷备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第二十五条整定检验应按《定值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定值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

修改二次回路接线时,一定要有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的图纸,拆动接线前先要与原图核对,接线修改后应与新图核对,并及时修改底图,修改运行人员和各级继电保护人员用的图纸,修改后的图纸应及时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继电保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

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

所有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必须完整齐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知检验的有关规定。

继电保护班(组)必须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和试验电源设备。

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和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定,以确保检验质量。

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交接记录,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

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

必须定期巡检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和事故后,均应进行补充检验。

第二节新、改、扩建工程和继电保护

第二十九条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规划,对继电保护变化做出相应设计。

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和原理图应符合《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T14285),并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审批。

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第三十条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必须同时投入。

(一)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资料和实测参数,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一个月送交给公司动力计量部门。

(二)公司动力计量部门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交保护整定值。

(三)继电保护定值由设计单位计算时,其必须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送交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送交给工程所属产权单位(运行单位)。

(四)公司动力计量部门正式下达定值通知单。

(五)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所属产权单位的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向运行单位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一、二次图纸、保护装置说明书、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报告、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和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

第三十二条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三节检验设备要求与方法

第三十三条交流试验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分量的5%。

第三十四条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

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

)V,其容量不得小于10kVA。

第三十五条定值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要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V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

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

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第三十六条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第三十七条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采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采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检验复杂保护装置,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变化的移相设备。

第三十九条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五章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四十条在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上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四十一条在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和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二条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应在本单位书面备案。

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与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四条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

发现缺陷或异常时,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单位负责人,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并做好记录。

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

第四十五条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公司电力调度部门汇报。

第四十六条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

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公司电力调度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微机保护装置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防止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

继电保护装置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尘措施,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执行《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各生产厂(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动力计量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办法》(齐鲁石化〔2001〕设字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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