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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分析法制史选择重点版一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

【分析】由于文献不足以及对考古发现的文物有待于确凿论证,目前对于夏商法律制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有限的水平。

学界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传说大禹时便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所谓"茫茫禹迹,划为九州”。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传说,禹还设'“九牧”作为管理九州的地方长官。

禹的儿子破坏了传统的王位禅让制,继承了禹的王位,同时逐渐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夏启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

从夏禹传位于启开始,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自禹建夏至夏桀亡国,夏朝政权共历17王,400余年。

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询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犯罪。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当作简答背诵】

【分析】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相匹配,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是从氏族家族制度发展到宗族制度,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以转化为家族与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并愈加牢固和强韧。

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显著特点:

第一,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各级宗主与大小贵族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维护整个国家与社会尊卑、贵贱的宗法等级秩序,使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髙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

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第二,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古代法制由礼与刑两部分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

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现制裁。

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了德礼刑兼备的特色。

第三,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同时,

 

家长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的发达。

二、立法概况

(一)禹刑

【分析】夏朝是中国社会进入国家文明的初期,政治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相对简单。

夏商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

此外,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誓”,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三个标记的是夏朝的法律渊源】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和令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托名为禹所作,故称"禹刑”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后人曾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追述,虽不能作为信史采信,但也大致反映了夏代的法律的状况。

杀人不忌

己恶而掠人美

为昏,

贪以败

有关夏朝的文献记载多是后人追记且比较零散,如《孝经,五刑》称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近代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左传》中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7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

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发《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就是说,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

这一原则以其强调审慎,用刑的思想而为后世传颂。

【夏朝的罪名、原则】

(二)汤刑

【分析】商朝在夏的基础上发展,政治上已经曰趋成熟,国家机构逐步完备。

随着国家政治的变迁(如盘庚东迁丨,商朝的法制经历了重大变化。

《左传‘昭公六年》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竹书纪年》中又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的记载。

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

誓"的内容

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

’'诰"的内容

偏重于王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命"

则是王

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商朝的法律渊源】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

淫风丨

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等丨

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庭内起舞、沉溺酒歌

等)、

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

商朝在总结夏朝法制经验的基础上,罪名、刑罚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都有所发展。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又有新的创设,如《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疑众”等罪。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即官吏有巫风(

、乱风(

等)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晋书‘刑法志》载广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苟子.正名》亦曰:

"刑名从商。

”商朝确立的五刑体系对后世影响较大。

三、刑事立法

 

(一)旧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分析】五刑起源的记载最早见之于《尚书》,其中认为五刑最早源于苗民的说法较为流行,

《尚书.吕刑》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华夏族在征服苗民后,袭用其刖、劓、剕、黥等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常用的刑罚体系。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使受刑人蒙受耻辱。

墨刑是上古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后来的刺字刑即是这一刑罚的变种。

劓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剕刑,

也作刖刑、髌刑、膑刑,秦汉时称为斩趾,此刑或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

丧失行走能力

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

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标刑,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罚

对男性为去势,

对女性为幽闭。

宫刑早先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后来逐渐扩大适用,成为五刑中除死刑外最为残酷的刑罚,汉以后作为代死之刑,至北齐天统五年丨569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大辟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

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商末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特别残忍的酷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他四种都属于“刻肌肤,断肢体"的肉刑,反映了早期社会刑罚的残酷。

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墨、劓、桐、宫、大辟五刑,称为旧五刑是中国上古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刑罚,延用达数千年之久。

四司法制度

(一)天罚和神判

【分析】夏商,尤其是商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商汤代夏便自诩“有殷受天命”,商朝后期随着王权的扩张,神权与政权日益结合。

神权政治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卜者、巫史参与司法,通过祭祀占卜活动求问神意,以"神判"来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量刑,乃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所司空见惯。

同时,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二)监狱:

囿土,羑里

【分析丨史载“皋陶造狱,法律存”’表明尧舜时代即已有监狱出现。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成圆土墙以拘禁罪人。

《竹书纪年》明确记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外,夏王桀曾以"夏台"作为监狱,囚禁商族首领汤于其中,故夏朝监狱又有“夏台“或"钧台"之称。

【夏朝的监狱名称】

商朝因袭夏,监狱仍称"圜土",监狱另外还有很多叫法’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囹圄:

所人",故"囹圄”也是监狱。

《史记’殷本纪》还有商"纣王囚西伯(周文王)于羑里"的记载,故后‘的史书^称商时的监狱为“羑里"。

【商朝监狱的名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分析】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

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统治者主张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观:

因此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瘇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这就是"明德悄罚"。

但明德慎罚并非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沾“"明德慎罚"较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有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I》:

真正形成了“礼"与"刑"相辅相成的完美结合。

I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

这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分析】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

治的制度

(二)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

西周初年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

周天子对王畿之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各级诸侯又把自己对国内的部分土地封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内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士"),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

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由此构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其一,

西周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当作简答】: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

其二

长子继承制。

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

分封体制下天子及嫡传后代

其三

相对封国而言是大宗,封国国君相刘」天子是小宗;诸侯国君及嫡传后代在本国是大宗,卿大夫为小宗,依此类推,形成等级、主从明确的亲族乂系。

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嫡长兄。

小宗有义务向大宗纳贡、帮助出兵征伐;大宗有义务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家国一体,等级秩序分明。

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法律、意识形态互为表里。

周天子既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大家长。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工具。

(三)礼与刑的关系

【分析】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上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

 

住行,都与礼密切相关,受到礼的严格制约,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虽然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谢说多内容尤其是其所倡导的"孝"“忠"观念仍为后世儒家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具体的礼仪形式

二是

抽象的精神原则

一是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

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

亲亲"与“尊尊

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

中,”。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

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胃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所有臣长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

凶礼是

丧葬之礼

祭祀之礼

,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

;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当作简答背,详见背诵讲义】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使用刑罚,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

《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曰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二、刑事立法

(一)九刑

【分析】九刑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

《左传》记载: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提到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二)吕刑

 

【分析】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国势渐衰,财政拮据。

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它应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吕侯法律改革的情况,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内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据以剖析《吕刑》。

相符(“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轻重诸罚有权“

"刑罚世轻世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等审

《吕刑》继承并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而亡国绝祀的历史教训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出惩罚与罪行

”),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

案原则,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三)主要刑法原则【减分疑宽,因时比罪】

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分析】西周在总结夏商刑罚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刑罚适用原则,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上古刑法理论和实践,而且对后世的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周时有“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此。

《礼记‘曲礼》中也载:

"八十、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即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幼童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

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法律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

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尚书‘康诘》云: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周礼.

秋官.司刺》载有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这表明西周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后世所谓原心定罪。

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西周时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

《尚书•吕刑》载: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

《周礼•秋官•小司寇》: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带有原始民主制的遗风。

第五,因地、因时制宜

第四,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罪刑相当。

《尚书•吕刑》说: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其疏文解释:

”中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

”强调量刑时要恰如其罪,不可畸轻畸重。

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体现为广刑新国,

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

这一政策对于稳定和巩固宗周起到了良好作用,也成为后世治国的重要原则。

《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第六,上下比罪。

所谓"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

 

类推适用。

具体就是"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第七,同罪异罚。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勒度的刑法原则。

《周礼•秋官•掌戮》载:

“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

刑盗于市。

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

唯王之同族或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即一般人犯杀人或盗贼罪,要在闹市正法,并暴尸三天示众;而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罪,则由甸师氏秘密处死,一般不当众行刑。

并且"公族无宫刑”,应处宫刑者,由贵族们议决减免。

此外,《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之法的规定,亦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四)主要罪名

【分析】西周的罪名比商朝发达,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

的犯罪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

是,如“寇攘奸宄"(劫夺窃盗);三是渎职方面

,如司法官的“五过”之疵(弊端):

“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权势)、“惟反”(利

用职权,报私恩怨)、“惟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西周大内太监是个什么货竟然来反官——内货来反官】

《康诰》中亦有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等罪犯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的规定。

三、民事立法

(一)契约:

质剂,傅别

以质,小市以剂'’,即凡买卖

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

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分析】依据《周礼》,西周设有专职官员管理立契事宜,称为“司约”,并设‘‘质人'’作为市场管理人员。

西周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是买卖契约,《周礼》载:

‘'听买卖以质剂。

”贾公彦疏解释为:

“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

”所谓“大市

“;买卖兵

质、剂均由官方制作,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

凭证,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傅别指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

《周礼》载:

“听称责以傅别。

”郑玄注曰/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

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权左务右】

(二)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去〉,三不去

【分折】婚姻制度是西周礼制的主要内容,其集中体现了宗法伦理的精神。

西周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原则,但对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两个家族间的联合,是为了继承祖先的香火,而不是,或主要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结合,即“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这就是说,婚姻是为了延续后代、祭祀祖先。

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基本要件:

【当作简答背诵】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云: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

《礼记•

曲礼》也说: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别,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第二,“同姓不婚"。

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婚姻双方血缘关系越近,越不利于后代的健康和宗族的繁衍。

其次,禁止同姓为婚是为了加强与其他部族的政治联系,所谓“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第三,履行"六礼"程序

一是"纳采’’,

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二是"问名”,

即男方询问

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三是"纳吉“,

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四

是"纳征“,

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

婚约正式成立

;五是“请期”,

即商

请女方择定婚期

;六是”亲迎”,即

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

最终成立。

六礼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西周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弃)‘三不去"之规定。

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

’‘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不顺公婆者为“逆德’’,无子者为绝嗣不孝,淫者乱族,妒者乱家,有恶疾者不能供祭祖先,口多言者离间亲属,盗窃者违反规矩。

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者,虽有七出之行,但夫家不得休弃,即所谓“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

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

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

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

‘‘前贫贱后

富贵”

是指夫娶妻时贫贱,但婚后却变得富贵的,不得离弃妻子。

“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

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的需要。

(三)嫡长子继承制

【分析】宗法制下,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度至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从周天子及各级贵族的权位和宗祧继承问题,同时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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