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的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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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的法律问题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禁止传销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11级
学号2011104355
姓名周锋
指导教师谭文魁
成绩
2014年11月11日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引言2
一、传销简介2
(一)直销简述2
(二)传销的含义3
(三)我国的直销产生5
(四)传销与非法传销的界定5
二、直销与非法传销比较5
(一)国外的传销类型5
(二)我国的传销发展简述6
(三)我国禁止传销的开始6
(四)直销与非法传销区别7
三、非法传销的表现形式、构成基础,运作特点及其目的8
(一)构成基础8
(二)运作特点8
(三)表现形式9
(四)传销的目的9
四、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及其法律责任8
(一)传销的社会危害性5
(二)传销的违法性6
(三)非法传销的法律责任6
五、我国对传销进行法律规范的演变8
六、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8
七、结语8
注释….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禁止传销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传销虽然由来已久,但是近年来有日益蔓延的趋势,打击传销成为当今中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主要话题。
曾经身陷迷途的大学生说:
“那是一段在狂热中迷失自我的奇特经历。
我们不是因为利益诱惑和人身监视而被传销网络套住,而是在思想上被控制后,心甘情愿地被他们利用。
”传销活动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独有的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为有组织的社会犯罪,产生更为可怕的杀伤力。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度设计完善
Abstract:
Therealestateregistrationsystemasthecoresystemofrealrightlaw,changesinpropertyrightstransactions,playsamainstayrole,providesmoresecurityandconvenienceforrealestatetransactions.Throughouttherealestatesystemhistorywiththeestablishmentofthevalueorientationofshows,notpropertyregistrationsystemdynamiccurrentstillexistsdefectsanddeficiencies.Weshouldperfectthesystemassoonaspossible,toprotecttheinterestsofitsrighttoaproperextentandundertaketosettledisputesrole.
KeyWords:
ThesystemofregistrationofrealestateThedesignofthesystem Improveandperfect,
引言
鉴于我国目前打击传销的严峻形势以及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扩散,笔者认为,我国公民有学习和认识传销行为的必要,有抵制和揭发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
所以,本文以详尽的笔墨阐述了传销的实质,有助于广大群众对传销进行一定的认识。
非法传销的危害十分严重,称之为祸国殃民也不为过。
且具有一项十分独特的“本领”,即广泛的传播性,给打击传销带来了极大地困难。
非法传销不仅是一个违法的问题,同时破坏人际关系,损毁传统道德,大肆宣扬拜金主义,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稳定。
我国目前在打击传销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力度不够,不能迅速有效地遏制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完善打击传销制度是目前的一个重点,一个难题,这对于我们学法、立法、司法的所有人员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笔者认为,目前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传销行为缺乏认识;这种缺乏体现在两点,一是传销的概念或者说是内容,而是传销的违法性。
正因为认识的缺乏,才导致失足于传销陷阱,有意无意地变成了违法犯罪的帮凶。
下文即对传销行为、非法传销、传销犯罪等诸多概念进行阐述,并初步讨论传销的违法犯罪性。
一、传销简介
(一)直销简述
传销,可以顾名思义,将其称为传播与销售两种行为的结合。
但这只是对传销含义的初步理解,要了解传销的概念,首先要解释另一个名词,就是直销。
直销是什么?
简单理解就是“无店铺销售”,是不通过商场或零售店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销售方式。
关于直销的定义众说纷纭,见解各异,常见的定义是:
“直接在消费者家中或者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有直销人员在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的说明或示范。
”
(二)传销的含义
广义的直销也是可以不用直销人员参与的,例如自动售货机上的销售方式,和其他的电话营销、电视购物、网络营销、传媒营销等方式。
通过直销人员参与的直销在学理上可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又可以称为多层次传销。
可以这样简单地加以区分,管理层和销售层不超过三个层次的是单层次直销,管理层和销售层在三个层次以上的即为多层次直销。
在许多著作中就指出了多层次直销与传销的同一性,在丁邦友著作的《传销实务一点通》中指出:
“传销,也称为多层次直销”,同样,在刘金章编著的《直销学概论》一书中也指出了“多层次直销在国际市场又叫做传销或者多层次传销”,这一点,笔者予以认同。
(三)我国的直销产生
直销正式进入进入中国是1990年。
第一个进入中国的直销公司是雅芳公司。
到了1993年时,直销公司的制度是五花八门。
这个时期,“非法传销”开始愈演愈烈。
随着媒体对打击非法传销的不断宣传,直销也被蒙上了一层黯淡的色彩,难以还原其本来面目。
但是有一点必须肯定,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
(四)传销与非法传销的界定
传销,亦称“多层直销”、“网络销售法”,直销的形式之一,是一种由最初的生产或销售商层层扩大发展新的销售商从而把产品直接销售给用户的推销方法。
传销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方式,最初产生在19世纪40年代的美国。
传销本身是一种正当的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方式,传销者“不只贩卖商品与服务,还同时吸收人员加人销售行列,并藉着阶层利益扣紧组织,使消费者本身成为下一层之经营者,再分别运用其个人之人际关系,透过销售商品与招募人员,期能层层发展出具有复制作用之行销网路,提高销售量。
”①传销具有自己的优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企业而言,传销因采无店铺方式销售商品,无须支付店面租金、装演设备等固定成本;而各层参加人员与企业间并无雇佣关系,可使企业节省薪金、退休金等员工福利负担,从而可以提供价格较低、竞争力强的商品,而通过层层相扣的直销网路,企业可以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
第二,对参加人而言,传销提供了一项工作时间自由、投资小、回收快的创业或兼职机会。
第三,对消费者而言,传销是一项“服务到家”、“物美价廉”的便利措施。
这也是传销能在全世界风行的一项重要缘由。
②传销的独特之处是吸收下线,而且往往要在“熟人”中进行,从这个角度说,传销就是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起商业网络,凭借着这个“网络”,传销可以快速达到企业和个人都能“双赢”的结果。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个“网络”的存在,使得传销很容易被不法商人所利用,来达到诈财的目的,这样本来可以实现“双赢”的传销就变了质,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传销”。
非法传销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称为“金字塔销售术”(助翻idSalescSh~),在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老鼠会”。
①非法传销与正常的传销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正常的传销,其经营目标是提高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量,参加人的报酬主要是来自于销售商品的业绩。
然而,非法传销,重视的不是销售,而是以销售为幌子,鼓励参加人竭力招募人员加人组织,促使参加人不断从自己介绍加人的人员或间接从其他人介绍参加的人员所给付的代价中抽取报酬并获晋级的机会,所以这种非法传销并非是靠将商品或劳务推出市场赚取利润以供参加人分享,而是靠不断地拉人进来“贡献金钱给组织内的既有成员(尤其是高阶层成员)”。
而且非法传销所传销的商品大多都无消费价值或相当消费价值,甚至“推销员连河里的小石子都要卖”,②因此这种非法传销已不具备市场经济的功能。
③非法传销不但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其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具有明显的危害性:
首先,在非法传销组织中,居于上位的成员不用劳动,也能享受比其他成员更多的利益,这种不劳而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极大地刺激社会上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其次,非法传销如果不能吸收新的成员,从其处获得金钱来维持经营,就将面临破产的境地,而一旦破产,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处于组织最下一层的“最后一只老鼠”,他们都将落到血本无归的境地,“最后一只老鼠”也并非一人而是大多数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就可想而知;最后,非法传销,从其分工、销售组织的原理来看,业已加人的受害者成为动员新加人者的劝诱者,由于亲戚朋友的卷入,危害不断扩大,即受害者同时又是加害者,因此卷人者不仅仅停留在金钱上的受害,还带来家庭、亲戚和熟人等人际关系的不和,甚至出现妻离子散、自杀等悲剧性的结果
二、直销与非法传销比较
(一)国外的传销类型
谈到直销与非法传销,实际上就限定在了我国范围,因为在国外是存在合法传销情形的。
海外所称的非法传销又叫做“金字塔销售”,那么什么是金字塔销售呢,金字塔销售实际上是一种骗局。
其架构为:
由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办法来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纳的费用,借以牟利。
从国外的法律用语上讲,“多层次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字塔销售公司”属非法。
美国法律是这样限定的,一般国家和地区也采用这种区别术语。
但对金字塔销售公司在定义内容上进行清除限定则很不容易。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销售公司时,在如何区别金字塔销售公司于多层次直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进行甄别。
因为许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层次直销公司,而暗中却实施金字塔销售阴谋。
两者很相似两者都要求购买一定的商品,都强调发展直销商,都根据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商佣金。
由于这种区别的难度,所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打击金字塔销售公司时,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直销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销售公司。
对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双方争议不下。
这种争议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菜最后判定:
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销售公司。
这几年的争论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金字塔销售公司有如下特征:
(1)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俗称猎人头费)。
(2)传销商购买较多的商品(俗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3)作为交换,传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综上所述,可以总结认为,正当的多层次直销公司的入会费都不高,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金,而是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没有存货负担,不限制退货,不夸张骗人
(二)我国的传销发展简述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也从理论到行为对“正当传销”与“非法传销”有过争议,因此就有“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和“正当传销”与“老鼠仓”的区别,但在实际管理中是很难区别的。
笔者认为,存在这样一种明显区别,那就是不交加入费用,发展别人参加也不获任何利益,这种方式应当是可行的。
但是我国立法对这种情形未予规定,大概是为将来确定其合法性留有空间。
(三)我国禁止传销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发布第十号文件——《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至此以后,我国没有“合法传销”一说,所有传销皆为非法。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43号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第444号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和传销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范。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根据此规定,我国则没有“多层次直销”的说法了,而只能成为传销或者非法传销。
(四)直销与非法传销区别
关于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笔者经过斟酌,认为有以下几条重要区别。
可以参考:
(1)非法传销要求消费者加入其组织,而直销则无此要求。
(2)非法传销中认购商品交纳的费用远大于商品的市场价值,而直销的销售价格一般与产品价值基本相当。
(3)非法传销的消费者一般是被欺骗加入组织,而直销则为自愿加入。
(4)非法传销的收入来自于他人加入所交纳或者变相交纳的费用,而直销的收入来源则为商品利润。
(5)直销的经营目的是销售商品获利,非法传销则以发展人员、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三、非法传销的表现形式、构成基础,运作特点及其目的
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针对登记制度现存的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表现形式
依据禁止传销第七条的列举,传销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种是“拉人头式”传销,也就是通过发展人员人数来提取报酬,一种是收取入门费,一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笔者认为可以补充两种,一是以直销为名而实施的非法传销,二是以“集资创业”,“加盟店”,“参股经营”等名义实施的变相传销。
(二)构成基础
传销的构成基础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员组成,二是利益分配。
人员组成由两步达到:
1.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
2.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
利益分配方式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提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提取报酬。
(三)运作特点
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通过观察总结,认为传销具有以下五大性质.:
首先是理念的邪教性,把人致富的欲望无效扩大,并且误导可以不劳而获,从传销的讲课、培训等看来,是十分狂热的,甚至可以用恐怖来形容。
第二,组织非常严密。
必须通过熟人介绍才可以加入,并且跨越层次的传销人员一般都不是直接领导的。
第三,行为的变异性和复制性非常强。
什么叫做变异性呢?
比如今天是电器,明天是家具,任何东西都可以拿来传销。
第四,异地的流动性。
甲地的人绝不可能在甲地从事传销,肯定是在乙地或者丙地;一是因为在本地难以施展其骗人伎俩,二是为了逃避打击。
第五,获利的链条性。
传销是层层制造骗人者和被骗者,乙是甲的下线,在这个层面上甲是受害者,乙又发展下线,对于乙的下线来说,乙又是受益者。
滚动的、多层的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而且扩展是以几何级数在扩展。
(四)传销的目的
传销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
这是与直销行为要加以区别的,直销的目的是正当销售获利。
为了让参与人员死心塌地进行传销,在采取温情攻势的同时,传销组织者都要通过上课对参与人员进行洗脑,鼓动参与人员的发财欲望,以貌似科学的“经济学原理”和“营销策略”蛊惑人心,以所谓的传销“成功者”现身说法等形式刺激参与人员的暴富心态…最终使“受害者”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而非法牟利。
四、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及其法律责任
(一)传销的社会危害性
从传销对公民个体和社会整体影响的角度,从传销行为本身到其丛生行为这些方面来分析和思考,笔者总结认为,传销的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
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
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
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
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
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4)非法传销具有较强的思想毒害性。
破坏了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
传销组织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难矫正。
同时好导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下降,许多家庭被传销拆散。
(二)传销的违法性
传销触犯了多种类型的法律,笔者总结认为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还可能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
(2)违反了民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可能触犯了经济法中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4)如果触犯刑法,则可能构成非法传销罪。
(3)非法传销的法律责任
非法传销的责任在《禁止传销条例》的第四章予以了规定,主要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根据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现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号主席令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增加了非法传销罪条款,《刑法修正案(七)》与非法经营罪关于非法传销的定罪处罚区别在于,前者加重了对传销的打击力度。
非法经营罪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能入罪,而非法传销罪对“组织领导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即可入罪,明显降低了入罪门槛。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对于“情节严重的”即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罚金没有最高限度。
由此看来,对于对传销的单独入罪,目的在与加强对传销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更有效低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
五、我国对传销进行法律规范的演变
传销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传人我国大陆的。
同样,传销的“双刃剑”特性,即其既是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经营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极易被不法商人所利用的危险方式,在其刚登陆我国之初就得到了体现,针对传销的这种特性以及非法传销的蔓延所带来的危害,我国政府对其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裁措施,具体来讲,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有严格限制的发展阶段。
传销在登陆我国大陆之初,针对传销的特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即对我国传销市场实行“允许存在,严格限制,严格管理,谨慎试点”的方针,先后采取了严格清理审查,坚决打击非法,严格试点,严格规范管理的监管措施。
②传销的一种主要方式就是多层次传销,针对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8月H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通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传销的管理有了初步的规范。
1995年10月10日,针对非法传销活动在有些地方又有所蔓延,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
立即停止批准成立多层次传销企业,对现有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
接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0月17日下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清理的职责,审查清理的时间和范围,重新审查的条件和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和《实施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传销的管理进人停止发展,清理审查,严格实验的阶段。
为了进一步用法规来约束传销企业,规范传销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月10日发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传销管理的行政规章。
《传销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传销的管理初步纳人了法制轨道。
纵观从传销登陆我国到《传销管理办法》的发布这一阶段,从总体上说,这一阶段我国政府对传销的态度是允许其有严格限制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
禁止任何形式传销经营的阶段。
《传销管理办法》的发布并未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遏止各种非法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相反,各种非法传销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针对这种状况,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传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政府对传销的态度从允许有限制的发展转变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并且针对在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年4月18日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为对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于2加1年n月12日联合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意见》指出: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而且,《意见》还明确指出了六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我国政府对传销的态度之所以会发生急转直下的转变,其根本原因正如《通知》中所指出的那样:
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说,传销给我国所带来的弊已经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利。
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国不得不立即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六、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有接近十年的历史,为什么传销活动屡禁不绝,并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