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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对话平台构建和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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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听证制度的实施与研究
古林职业高级中学李雷、张文清(执笔)等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说明
(一)概念的界定与理论探讨
学生听证作为听证的一种,其理念、机理与价值无不取自于听证,因此要研究学生听证尚需追本溯源地从听证开始而扩展至校园这一特殊领域,下面就将一些相关的概念做一个厘清:
1.听证的概念
所谓的听证(hearing)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名扬先生认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法律术语为听证”。
换句话说,听证就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
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听证一般被认为须包含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以及制作笔录等要素。
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听证程序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从最广意义上理解,听证包含了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这其中的一些典型的听证程序经过媒体的报道也已经成为普通公民所熟悉和推崇的制度,例如价格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等。
应该说,尽管听证制度在我国出现得比较晚,但是由于听证程序中包含的公正、无偏私、充分听取意见等正义理念,使其被一般公众认为是现代法治提供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条有效途径。
2.听证的法学基础
客观地说,由于我国古代传统法制理念倾向于追求实质正义,并不注重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倘若当事人试图争辩,则往往被视为“狡辩”乃至“抗拒”,这种在违法犯罪后仍试图“逃脱罪责”的行为是被否定的。
因此,对于长期缺乏程序理念的我国来说听证是一种舶来品,它最初还是产生在西方法治较为发达的一些国家,最为典型的就是英国和美国。
一般认为听证程序首先产生于英美法系中,而其深厚的法哲学基础则是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
该原则包含着两层含义:
一是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二是人们的抗辩必须被公正地听取。
反观当前的听证程序,我们在制度设计中常常强调保证有中立的第三人充当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给予双方当事人获知理由的权利并可针对这些理由提供证据、进行抗辩,这些都是对自然正义原则中这两条程序规则所进行的实践。
自然正义原则这一法哲学基础为听证程序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而满足以上两条程序规则的听证程序则具有产生正义的能力,这样的听证程序能够给人带来最质朴的正义感,最普遍的公正体验。
3.听证的价值所在
首先,从产生好结果的一面来说,听证程序通过通知、告知程序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并赋予其提起听证的权利救济途径;通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意见交流减少了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误差;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排除了具有偏私可能性的第三者成为判断者;通过案卷制度将笔录的重要性提升,处理的结果将和听证笔录相联系。
通过这重重制度的过滤,通过角色的分化和独立,通过意见的自由表达,原本模糊不清的事实将变得明朗,可能存在的偏见将无处遁形,自由裁量的余地将在辩论中更趋合理,正是这一层层的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由此,不难看出听证程序保障好结果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听证程序本身的价值也是不可低估的。
第一,听证程序具有维护人的尊严的功能。
这种尊严价值大致包括了“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理性”、“参与”等。
显然,听证程序的构建为维护人的尊严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公开的程序产生透明性、对立双方的抗争促使当事人的参与,基于听证作出的判断则体现了理性的智慧。
第二,听证程序具有吸收不满的功能。
在这种“打开天窗说亮话”的环境中,原先势不两立的当事人开始走上交流沟通的过程,心中的不满也在程序进行中得到表达并记录在案,根据听证程序实行的多年经验来看,诸多的不满都在这一过程中被吸纳,双方当事人都有得到尊重的体验。
4.学生听证
学生听证作为听证程序在校园中的一种延伸,本身必然需要具备一般意义上听证的各个要件,同时还需要符合校园这一特殊环境。
但是由于在校园中运用听证程序是一种新的尝试,我们对于学生听证的概念、范围、种类等均缺乏明确的界定,探讨的空间还很大。
我们认为真正的学生听证应该是:
在学校管理过程中,校方做出影响被管理者合法利益决定前,告知其理由和听证权利,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这种决定不限于处分,凡是影响到被管理者的行为,无论是制定校纪校规、奖惩制度还是决定学校的发展走向都应当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进行学生听证。
这一学生听证的概念具有如下特点:
全面。
这一概念不仅在实施学生听证的主体上突破了普通高中的局限性,创新地将这一制度引用到广大的职业高中学生,而且在适用的领域上一扫往日的“处分听证”阴影,将校园内涉及学生利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其中,有利于听证制度在校园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可行。
该定义虽简短,但在其中已然表达出了学生听证所不可缺少的几大要素,诸如告知程序、听取意见的程序,人员的构成等,换句话说,它为我们判断一个程序是否属于听证提供了很好的标准,也为构造一个良好的听证程序限定了不可或缺的几个要件,因此,我们说它具有可行性。
当然,学生听证是一个正在试验中的制度,如何定义具有多种可能性,而我们则选择了上述定义作为本课题学生听证的标准含义。
(二)课题研究的背景
学生中最活跃的莫过于大学生,一切追求民主、自由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大学的校园内,听证制度也不例外,但是除了大学生渴望获得自治、尊重和参与之外,我们认为职业高中也非常迫切地需要推行这样的制度,因为学生听证所包含的公平、正义的品性之于职高学生和学校都具有特殊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职业高中心理教育的独特需要
“学校德育工作能做到学生心坎里去,这才是我们现代化教育的最高境界”(中央教科所德育中心主任詹万生)。
职业高中的学生正值青春期的鼎盛阶段,逐渐有了长大成人的自我感觉,但同时在和同龄人的相比之下他们又往往是升学竞争中的失败者,总体来说,职高学生的心理具有很多的特殊性,我校专门从事职业高中心理教育的老师在我校乃至我区职业高中做过全面的问卷调查和学生随机访谈,职高生最为集中的存在五种心理偏差,分别是:
自卑、烦躁、逆反、厌学、早恋。
也正是这五种心理的存在促使职业高中的学生比较易于触犯校纪校规、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产生抵触情绪乃至在教育方式不当的情况下走向与老师对抗的极端。
下面我们就从逆反心理和自卑心理两个方面着重阐述学生听证之于职业高中的特殊意义。
(1)逆反心理
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话语体系中,逆反心理主要是指一种反控制的社会心理状态,是在一定条件下,受教育者产生某些同教育者的主观愿望相反的情绪和言行,即引起一种负向要求和行为,是受教育者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教育环境、教育者产生厌烦、反感、对立,甚至拒绝教育的情绪体验和与此相应的行为倾向。
现实生活中具有逆反心理的职高生通常表现为对老师的“不服”、对学校的“不满”,他们喜欢将正面的东西嗤之以鼻,不愿以理性的态度进行认真思考,看待特定的人和事往往带有偏见。
个体在受到刺激时,对刺激本身并无任何判断与评价,就条件反射似地产生抵触和对抗心理。
这种心理并不关心刺激本身对自己或群体有益还是有害,只是盲目地否定和对抗,来满足自己的某种心理需求。
常常在行为上表现为,被要求往东,他偏往西,而不管往东是否正确,只是一味地按相反的要求去做。
具有严重逆反心理的学生往往在学校中就是“问题学生”,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阻碍很大。
学生之所以会形成逆反,固然有其自身的主观因素,比如人生观、价值观的偏差,比如自治意识的增强,渴望摆脱成人世界的管束,让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
此外,其他多种客观因素也是难逃罪责的,主要有:
学校教育的不当,教育者的要求脱离学生的需求,对学生提出的要求采取强制性的方式,教育者处理问题不当,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等;家庭和社会的不良影响;同辈的不良情绪的影响。
(2)自卑心理
职高生虽然在有的时候表现出脾气暴躁或无忧无虑,其实不然,现代心理学以及学校德育研究表明,职高生中有较多的人存在自卑心理。
这种自卑的心理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
社会对于职业高中的定位比不上普高,就像出生贫寒的孩子对自己的家庭条件有一种自卑感;这些学生都曾经是升学竞争中的失利者,在初中阶段学习成绩也不如别人优秀,对自身能力存在怀疑,自卑感油然而生;由于平时行为举止的自我约束不够,职高生在学校这一环境中常常会受到老师的教育、批评乃至处罚,久而久之便失去了信心。
自卑感的存在极大地削弱了一个人的发展潜质,在不断地自我暗示中人渐渐失去了挑战自我的勇气,青年不再像青年。
克服学生自卑的一剂良药就是让他意识到自己的价值、看到自己的能力可以改变人生、改变世界。
(3)来自学生听证的贡献
知道了逆反心理、自卑心理的成因后,对症下药治愈顽疾就具备了可能性。
为什么我们最终选择了听证制度呢?
选择听证制度源于职高中许许多多这样的“背景事件”:
教师费尽心思给学生处理好某些学生间的矛盾纠纷,结果是事与愿违,学生不但不领情,背地里还是用他们“自己的方式”(譬如打架)去解决自己的事情;学校综合考虑出台了某项管理制度,结果是学生怨声载道,阳奉阴违……而我们一直试图建立的学生听证制度似乎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
第一,针对学校的要求脱离学生的需求,我们可以通过广义的听证将学生的自主性纳入到学校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过程中,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在规则制定这一源头保证符合学生的需求,如此一来,在规则的正式推行过程中必然减少很多的摩擦和反抗,通过这一类似“立法听证”的程序,同学们的意见已经在规则制定的一开始就得到了尊重,最后形成的规则可以称之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共同达成的合意,这样一来,学生的逆反就失去了基础,否则就是自相矛盾了。
第二,逆反成因中的一种就是学校采用强制的手段推行政策,包括对学生的处分。
正是因为缺少说理的机会,即使是误判也让人百口莫辩的环境让学生产生反感。
学生听证中的最大组成部分就是让学生申辩的听证。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用一定的篇幅说明了听证程序在“产生好结果”方面的功能,同时它又有吸纳不满的功能,用听证程序来降低学校决定的错误率,通过交流和对话消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恐怕是很难再找到替代性的制度了。
第三,从同辈影响这一点来说,听证不但可以从消极的层面上减轻同辈影响,它更能反客为主将听证过程本身作为提供同伴教育的良好场所。
众所周知,听证以公开为原则,尤其是在学生听证的情况下,公开的听证形式将使更多学生接受教育,而且这样的教育是远远优于用语言的形式进行的教育。
第四,从治愈自卑感这一层来说,根据程序的一般功能,听证程序除了能促进好的结果的产生之外,还能从“尊严”的角度提供对人性的基本尊重。
提供申辩的权利、拥有公平对话的机会、享有通过证据的运用颠覆学校决定的可能性,听证带给我们的是一种被尊重的感觉,而自卑的人、青春期的人最需要的就是自己被当作一个大写的“人”来对待。
2.公民教育的迫切呼唤
在我国教育界,公民教育的出现被视为是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公民教育它必须满足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义务的统一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底线这样三个条件。
公民教育中必备要素就是:
权利与义务教育、民主与法治教育。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培养青年人的法治精神,养成一种关注公众社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习惯具有社会现实性,也是学校培育人才的职责之所在。
很早之前就有教育学家说过,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传递,更是对于人的培养,人格的塑造。
越是在政治文明发达的国家,公民本人的素质高低越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成熟程度。
对于职业高中的很多学生来说,这里是他们学生生涯的最后一站,若能在踏入社会之前培养他们的主体性理念,发掘出他们身上的自治潜能,这无疑是教育者的一大成就。
反观现在的教育体制,我们并没有给学生公民教育留下太多的余地,以压制的、强迫的、单向的、灌输的方式进行的教育充满了家长权威,是一种上对下、长对幼的道德压迫,其特色就是单方性,剥夺了学生的话语权。
方式决定结果,压迫毕竟不能带来信服,更不能带来学生自主性和社会责任感的提升。
在公民教育的方式山穷水尽之际,学生听证制度的出现,无疑是帮我们揭开了一片新的天地。
首先,学生听证来源于法律听证,包含、传承着法治的精神,并且其基本理念和操作方式与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听证相差无几,是大的公民社会中人们治理社会模式在校园中的一次逼真的复制。
对于学生听证精神的领悟将使这些学生在未来的社会中更好地领会法治的、自治的精神。
其次,学生听证秉承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特色,将原先的校园“人治”、对与错的道德判断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转变大大增加了结果的合法性,提升了决定的说服力。
在一个陌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道德上的优势将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义务,也只有在这一框架中,彼此之间才有对话的可能性和相互说服的可能性。
最后,学生听证尊重人的个性,强调人的自治,最后的结果建立在听证结论之上,而每一个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都享有举证、辩论的权利,可以说每一个结果事实上都是由我们自己塑造而成的,这一点与公民教育的原意不谋而合。
3.依法治校的正确实践
自从我国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了实践,教育界自然也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针,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将此推到了一定的高度。
大量的依法治校实践并不能代表我们在这个领域中做得有多好,相反,实践表明我们在很多地方曲解了依法治校的真意,削弱了依法治校理念的科学性。
有的人将依法治校仅仅理解为“以法制校”、“以罚治校”、“校长责任制”,依法治校当然要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管理校园,在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时理应对其进行处罚,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而推行校长责任制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依法治校远不限于此,它的立场比这些具体的方法要高深的多。
真正的依法治校其实质是要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管理学校,在校园中弘扬法律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的精神。
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者在制定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时运用法律的思维,将法治的原理和教育的特色结合在一起。
行文至此,我们发现,范围涉及学校管理方方面面的学生听证制度为实践依法治校的真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这种源于法律的程序尊重学生在校园管理中的能动性,运用权利义务的模式来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思维在学校中运用的集中体现。
通过本课题所构建的校园听证概念,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还是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都已被囊括在听证程序之下,若能建立起完善的学生听证制度,那么可以说,离依法治校的境界也就不远了。
二、国内实施学生听证情况的综述
校园内实行听证制度最初还是从大学校园开始,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
2004年初,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
尽管听证会的形式在不少大专院校得到了运用,但真正将其制度化的并不在多数,河南大学在全国较早地制定了《河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及申诉处理办法》。
在我省真正将听证从大学辐射到高中的是2004年9月1日《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
该办法规定: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教导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由此,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对于学生听证制度的推行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办法规范的对象仅限于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而众多的中等职业中学学生被排除在外,并未能享受该办法带来的权利。
而事实上,我们认为职业中学的学生也应该享受学生听证带来的权利,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比普通高中的学生更需要这项制度!
因为和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生相比,职高学生的社会接触面更广,思想意识更为开放,自主要求更为强烈,传统的压制式、灌输型管理模式正在走向失灵,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已然成为现代德育必须遵守的不二法则。
学生听证作为一种程序,它通过告知决定理由、赋予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及接纳证据等程序群,不仅能很好地帮助解决实体问题的正确与否,减少实践中的错误决定,同时该听证过程本身也体现了对人的一种的尊重,符合人类的尊严需求,具有其不可低估的独立价值。
学生听证程序的这些作用十分符合职高学生渴望获得尊重、获得自主性和公平对待的心理需求,对于职业高中的德育教育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和学生听证可能带来的巨大效益相比,我们的研究却是滞后的。
目前,尽管听证在社会生活中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许多大专院校和中小学也开始尝试着推行这一制度,但基本上这些努力都集中在学生处分听证阶段,其他方面则鲜有深化与拓展。
相比之下,浙江万里学院和嘉兴第一中学稍有突破,不仅建立了学生处分听证会制度,而且组织了《学生管理手册》修订的听证会,有立“法”听证的趋势,但该两校这方面的做法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理论体系。
我们必须意识到现行的学生听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实行学生听证的学校类型单一
由于《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的是普通高级中学,这一办法的出台使得普通高中推行听证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却将众多的职业高级中学拒之门外,由此给职业高中在制度探索过程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职业高中对于引入学生听证改善学校管理模式的需求更胜于普通高中,因此,拓展学生听证的适用范围是很必要的。
2.学生听证制度构建缺乏探索
尽管法律已经给了普通高中推行学生听证的依据,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提起听证请求,但实践中如何设计听证的程序、如何产生进入听证的对立双方、如何遴选合格的听证主持人以及如何利用听证笔录等均缺乏必要的探索。
可以说,我省目前对于学生听证仅仅停留在理念的层面而未触及切实可行的制度层面。
3.学生听证的种类过少
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学生听证仅限于“处分听证”,而绝大多数的学校也都在这一领域里尝试通过听证会的方式调和处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给被处分人一个申诉的机会。
我们认为仅仅限于“处分听证”是不够的。
听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早已在立法、司法、行政的各个方面得以应用并深得人心,听证的价值在上文得到了充分的论述,学校是一个小社会,除了处罚学生之外,学校更多的是管理,管理就是一个过程,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到对学生的处分、对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等等都应该包含在内。
因此,仅仅将学生听证束缚在“处分听证”这冰山一角上是很可惜的,听证应当在校园生活的更多方面展现它的魅力。
三、课题研究的目标及原则
(一)课题研究的目标定位
本课题作为新时期德育的研究课题,紧紧围绕学校德育能力的突破和提高来展开,紧紧围绕构建和谐校园、构建和谐教育的总目标来展开:
1.回归学生在德育中的主体地位
强调学生主体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服务学生是学校应有的办学理念,通过学生听证这样一种平等对话、权利义务对等的制度来解决学生、学校生涯中的重大问题,是对学生主体性的最大尊重。
2.最大程度上实现德育的实效性
教育体系中德育一直以来受到重视,但是教育主管部门的三申五令和学校的严格执行在现实中并不能很好地为学生所接受,德育的效果往往在学生的逆反心理中被挑战得荡然无存,这一现象在职业高中尤其明显。
由此,本课题的设计强调德育的实效性,让学校付出的每一份努力都能转化为学生真正受益的东西。
学生听证制度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让学生参与到行政处分的决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来,给予学生充分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不满,由此由学生自己来得出结果。
通过这种程序产生的结果势必可以减少推行过程中的阻力,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德育的实效性。
3.凸现德育中同伴教育的特殊作用
教育效率的提高可以通过同伴教育的方式来实现,在以往的德育制度中我们倾向于采用一对一的半封闭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然而这样的方式在一方面浪费了进行同伴教育的机会,另一方也使得学校做出一个决定的过程神秘化,这种神秘化有可能带来权威,但同时也会带来抵触。
听证是一种公开进行的程序,只要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出现在听证会的现场,通过参与听证会,学生能够学会从他人的经历中成长。
4.实现教育理念的大转变
专制的时代应该在校园内彻底终结了。
由老师用上帝般神圣的口吻对学生做不可置疑的安排与教育的方式或许只能停留在过去的校园里,作为职业高中的学生他们的心智已经成熟,学校应该是学生和老师互相学习的地方,因此,我们的定位之一就是转变教育的理念,变单向为双向、变灌输为交流、变防范为信任。
同时显现管理者管理风格的转变,树立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民主能力。
5.构建科学化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本课题的创新点之一就是提出了要在学校管理制度的形成和推行过程中也实行听证制度,这是对现行学生听证的一次大改进。
之所以提倡这一新制度,是因为这种全校参与决策的模式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意见的交流,发现制度的缺陷以及提高学校管理层的决策能力,从而使得整个学校在制度建设方面走向科学化,带来我们管理风格的转变,为决策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提供保障。
6.培养新型和谐的师生关系
当我们在教育理念上实现变单向为双向、变灌输为交流、变防范为信任时,师生关系也将在不知不觉中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他们之间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老师与谦卑的学生,他们更可能是平等交流的朋友、是互相尊重的双方。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和谐校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及时了解学生、关爱学生才能排除学生中的不良情绪,而这一切都只能在师生关系和谐的情况下方可达成。
(二)研究、操作的原则
再好的制度若是缺少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也会沦为形式,特别是学生听证这样一种新事物,当它面对早已根深蒂固的教育模式时,如何排除阻力,真正发挥作用成为该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之处。
我们在构建学生听证这一制度时尤其注意到了校园这一环境与真实社会生活的差异性,并基于此确立了学生听证的三大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要求我们遵循人的发展规律,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追求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整体发展,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2.学生权利本位原则。
体现听证程序的法治元素,有助于各方主体了解学校现状,增强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促进各项决策的公平与公正。
将学生的权益保护置于首位,体现了现代社会人权的宪法意义。
3.管理实效原则。
学校管理由“教”和“管”拓展到“需求”与“自理”,达到引导教育的目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对话的胆量与精神。
四、探索、实践与构建
(一)课题实践与研究的过程
我们国家的学校长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视权利作威严,待学生为管理对象。
对于职高生的管理,这种思想和意识就更加严重。
在新时期如何针对新的教育状况,如何针对职高生的特殊需求,做出创新而实效的管理方式和方法的转变,这是我们一直的追求和努力的方向。
听证作为一个新事物引入到各级各类国家管理中后效果明显,我们作为教育机构,与时俱进,也做了许多自己的探索。
我们的研究过程也是逐步摸索、不断尝试、层进深入的一个过程:
1.由普高实施学生听证拓展到职高实施学生听证
学校中实施听证最早是在大学,浙江省作为一个教育强省也较早的在2004年出台《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学生给予处分的举行听证会。
”由此,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对于学生听证制度的推行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然而,令人遗憾和疑惑的是该办法的对象仅限于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众多的中等职业中学学生被排除在外。
职高学生,作为长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歧视的他们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更需要平等的对话平台,更需要民主的管理。
我们学校在全省的职业高中率先引入和实施听证制度,为职业高中德育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德育方法和途径。
我们学校德育部门从2000年到2003年三年多时间里,一直致力于职业高中学生道德行为自主习惯的养成,相关课题《职高生道德行为自主性培养的探索与实践》获得了同行的好评,曾获宁波市教育局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职业中学学生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越来越渴望外界的公平、平等的对待,作为我们这些一线德育的教师,我们许多时候似乎成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