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民主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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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民主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资料
涪陵司法
“弘扬民主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宣传提纲
目录
一、重庆市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八、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九、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重庆市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率先在西部地区建成权责明确、决策科学、法制统一、行为规范、公正廉洁、和谐民主、监督有力的法治政府。
——到2012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基本形成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五个重庆”建设的制度框架,构建起符合重庆实际的法治政府行为规范体系,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合法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14年,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与落实“314”总体部署、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相适应,全面实现国务院《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到: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根据《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的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做到: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规定和工作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在法定的权限内,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依法作出决策。
——在形成重大决策方案前,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机构的咨询意见,参加论证咨询的专家、机构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要将有关依据、可行性分析、成本与效益分析等事项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介公示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其有代表性、普遍性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应予以公开。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四、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基本规范》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到: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健全行政审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和检查等制度;定期清理和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搞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
根据《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的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做到:
——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强化行政审批大厅建设,推进乡镇(街道)审批服务全覆盖,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库管理,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五、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度建设中要做到:
——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进一步拓宽立法计划和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吸纳公众对立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登记和备案情况。
未经登记备案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适应重庆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到: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
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到:
——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
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格行政问责。
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到:
——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
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通过委托方式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对照其享有的行政强制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行政强制流程图,并对外公布,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依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同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到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到: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有效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能。
涪陵司法
“弘扬民主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知识问答
目录
一、什么是法治政府?
二、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政府?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四、什么叫依法行政?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干什么的?
六、区县政府怎么建设法治政府?
七、政府部门如何依法行政?
八、公民能不能参与行政立法?
九、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十、对规范性文件怎么监督?
十一、怎么监督行政执法?
十二、对行政执法有哪些要求?
十三、受到行政处罚应该怎么办?
十四、什么是行政复议?
十五、哪些事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十六、申请行政复议要具备哪些条件?
十七、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十八、哪些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十九、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二十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守哪些规定?
二十三、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二十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二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什么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指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领导下,以人民民主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以权力制约为条件,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人民政府。
二、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交换关系和竞争关系,从而必然要求依法界定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以法律确保政府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
这三大支柱的建设,都要求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党依法执政,相当大部分是通过党领导下的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要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各项权利,而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条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正的司法、守法的公民,但更需要尊法、执法、守法的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协调不同利益的最好调节器,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促使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能够依法调节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各种利益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建设法治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举措。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
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做到用法律管权、依法律办事、靠制度管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
三、法治政府的要求是什么?
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
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以下五个要求:
一是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事先依法作出规定,政府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
这一要求可以称为“组织法定”。
二是行政权力依法取得,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予或权力机关的授权,“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权力”这一要求可以称为“职权法定”。
三是行政程序依法确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事先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要求,坚持信息公开和阳光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一要求可以称为“程序法定”。
四是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职权职责和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
这一要求可以称为“行为法定”。
五是行政责任依法承担,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对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用权受监督,监督要全面;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
这一要求可以称为“责任法定”。
四、什么叫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它是政治、经济以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干什么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行政事务方面的法律顾问。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是研究提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二是承担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种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责任,并对下级政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指导和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四是承担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责任,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执法活动;五是承办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政府行政首长委托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六、区县政府怎么建设法治政府?
按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的规定,区县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一是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二是要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三是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是要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五是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六是要落实法治工作保障。
七、政府部门如何依法行政?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基本规范》的规定,市级部门一是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二是要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三是要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机制;四是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五是要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六是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七是要落实依法行政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应当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基本规范》执行。
八、公民能不能参与行政立法?
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二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三是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的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四是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重庆政府法制信息网会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九、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被老百姓俗称为“红头文件”,是各级政府为管理某类事情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文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均属于规范性文件。
十、对规范性文件怎么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或法制办接到书面建议后,应当予以核实或处理,制定机关核实后认为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法制办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及时转制定机关核实,并由制定机关作出回复,如规范性文件未登记或未备案的并确有问题的,将按照备案登记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责令其报备或撤销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怎么监督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检查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督查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行政执法有哪些要求?
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的规定,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四是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五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才能从事执法工作。
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十三、受到行政处罚应该怎么办?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执法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十四、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十五、哪些事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六、申请行政复议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有:
一是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实施依据;四是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五是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被申请人的名称;三是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是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十八、哪些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的规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