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3851720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3.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docx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篇一: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

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

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

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

  篇二: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一、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辞职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特别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不可抗力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3、劳动合同约定解除

  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篇三: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分析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分析

  摘要:

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其自身利益受违约方行为严重损害时得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

由于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结果,各国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合同解除有可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可能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密切相关。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两个方面。

现对各主要国家合同法或判例中有关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进行比较,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

  关键词:

法定解除条件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溯及力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

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

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

如《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仅在第326条第5款的规定在给付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

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儿时由法官裁决。

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发生的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

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违约或逾额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无论从各国的通常做法还是从法定解除自身内涵看,均没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法定解除提之一。

我国将其单独列出,虽很独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

有必要借鉴各国法律,将其加进引起严重后果的体系中。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毁约。

而且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

这在英美法系上称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

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明示的预期违约在英国法院的实践是预先违反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使自己处于一种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状况。

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赋予非违约方立即起诉的权利旨在使无辜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

默示的预期违约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

如果对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由于单纯地预见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美国法将提供保证作为其他救济手段适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观“预见”所带来的随意性限制了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更为合理,值得我们借鉴。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种解除权是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发生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催告”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

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

在合理的宽限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解除合同。

关于催告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

但在纠纷发生时,作出催告的负举证责任。

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并且已给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

该期限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以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7条和

  第63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一项选择的权利。

从字面意义上讲,他可以不利用宽限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给出一个宽限期,逾额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从功能上讲,这两项条款正是为了确定在迟延履行在哪个时间点才构成根本违约,从而确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时间。

这种宽限期程序使等待履行的非违约方消除了相对方逾期不履行是否是以构成解除权的不确定性。

  减轻了非违约方可能承担的不当解除的风险。

我国可以借鉴CISG关于本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关于催告的方式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关于催告告别空白。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或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决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从这一合同解除概念来看,合同解除程序有两大类:

一是当事人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

  

(一)、当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为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

当事人协议解除程序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或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另一种是协商解除,也称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

  2、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

解除权就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权的也有限制。

  

(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释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

  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程序。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也称法定解除;法院裁决解除,也称情事变更解除。

应当肯定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裁决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解除合同之诉应当依法受理。

首先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具体言之,就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情事变更,当事人又无解除行为,只有经过民法院行使解除,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当事人的合同履行存在情事变更而依法裁决。

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原则上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但是否排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

对此我国法律未作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如当事人就约定解除条款发生争议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就可以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因双方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否则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无从解决;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的程序,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是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人只需尽通知义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法律并没有排除解除权人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因此也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权。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对将来的效力

  无论哪种解除,该合同自解除之时终止。

合同的解除对将来发生效力,自解除之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原合同还未履行的,不再继续履行。

这是不言自明的。

  

(二)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解除以前已经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换言之,解除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对此,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应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只对将来发生效力,而不溯及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对已经履

  行的部分不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这一点与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关于合同应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相同。

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应产生溯及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特别是在非连续性交易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各种权益。

在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已经履行了其义务的,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对他有利。

如果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则意味着使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而已经履行的部分就就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从而并不能保护无过错当事人或者非违约方的含法权益并制裁违约方。

  不过,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如果运用溯及力的原则,则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或者非违约方是不利的,甚至对第三人也不利。

鉴于此,《合同法》才作了灵活的规定,即从当事人请求返还权角度进行规定。

这就是说,合同解除是否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由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在因严重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多为非违约方,也即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决定:

他要求返还的,对方应返还(不能返还时进行赔偿的除外);他不要求返还的,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实践中,不能返还而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的情形主要是:

①对于一些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如租赁等,一方在实际使用标的物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很难就已经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还。

  ②在承揽、保管、仓储、委托、居间行纪等提供某种劳务的合同中,一方根据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