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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docx

作业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许可标准

(试行)

 

 

2010-09-26发布2010-10-01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10

1适用范围.........................................................................1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1

3术语解释..........................................................................11

4职责要求..........................................................................14

5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16

6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28

7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28

8许可证管理.......................................................................28

 

前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重庆市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

本标准附件为资料性附件,供参考使用。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细化或增减。

本标准由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2010年9月首次发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的动火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不包括锅炉、燃烧炉、火炬等生产工艺必需的用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举例见附件4,包括但不限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3)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4)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7)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参见3.2.2易燃易爆场所举例及附件5。

3.3动火作业分级

3.3.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部位上等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常见特殊危险场所举例见附件6。

3.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在厂区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常见易燃易爆场所(除属于20区和0区特殊危险场所外)举例见附件5。

3.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该区动火视为二级动火。

3.4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

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机械加工车间、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

例如:

化验室使用电炉子、酒精灯等;机械加工车间使用电焊、气割、氩弧焊、等离子切割等;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作燃料烹饪等。

固定动火区设置:

由动火区所属部门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审理和现场确认后予以审批,固定动火区设置每年审批一次。

3.5“四不动火”原则

《许可证》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3.6“三个一”原则

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个动火监护人”。

4、职责要求

4.1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3)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归口管理。

4.2作业所在部门职责

(1)向作业单位讲明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

(2)协助作业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3)为作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5)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3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1)组织作业场所风险辨识;

(2)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3)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

(4)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5)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6)组织落实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7)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8)作业完毕,负责组织现场清理。

4.4作业审批人职责

(1)了解动火作业风险和应急程序,具备审批动火作业的能力;

(2)负责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作业前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3)审批《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作业项目时应到现场指导、监督作业。

4.5动火监护人(验收人)职责

(1)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2)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3)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4)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5)动火作业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关闭《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4.6动火作业人职责

(1)了解动火作业安全操作程序,具备相应操作能力;

(2)持经审批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

(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实相应对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一切符合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4)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4.7检测人职责

(1)负责比对检测使用仪器的有效性;

(2)定时检测作业场所气体浓度并记录,将检测结果通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指导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动火作业为首选。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和安全监督人员。

监护人应由作业单位或作业所在部门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委派。

5.1.3落实责任制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第一责任人。

应对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安全生产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5.1.4实施风险辨识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会同安全管理部门、作业所在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将辨识结果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

辨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冒险作业;

(3)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

(4)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5)在有危险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工作;

(6)注意力分散,嬉闹等;

(7)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

(8)工作场所的面积狭小或有其他缺陷;

(9)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10)缺乏防护用具和服装或防护用具存在缺陷;

(11)作业方法不安全;

(12)照明、通风等不良;

(13)劳动组织不合理;

(1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失误;

(1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6)工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

(17)应急物资配备不全,应急人员缺失或能力不足;

(18)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辨识的内容。

5.1.5实施动火分析

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有限空间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且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用色谱法检测,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5.1.6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特级、一级动火应制定动火安全施工方案。

5.1.7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安全管理部门、作业所在部门制定动火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处置方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8办理作业许可证

作业单位应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将经过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现场处置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提交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

作业审批人对作业单位提交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应进行现场确认后才能签署审批意见。

作业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5.1.9安全技术交底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知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

(1)动火作业类型;

(2)作业时间;

(3)作业地点;

(4)作业过程描述;

(5)相关人员分工;

(6)作业风险分析;

(7)安全措施及落实责任人;

(8)个体防护用品佩戴;

(9)应急措施及应急物资配备;

(10)交底效果验证;

(11)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

5.1.10作业前检查

(1)作业人员条件检查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

动火作业人应了解作业过程面临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产经营单位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

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应对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

现场发现《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着未经辨识的危害时,应立即提出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风险未经控制前,不得作业。

5.1.11多项危险作业处理

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许可证。

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5.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5.2.2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电气用具应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5.2.4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气体检测人员应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动火中需要取样检测时,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特级、一级动火分析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宜采用双人、双检测仪平行检测。

5.2.6动火施工区域应由作业单位负责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2.7现场应由作业单位负责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

5.3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除执行以上要求外,特级、一级动火还应做到:

5.3.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由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安全施工方案内容模版参见附录3。

5.3.2对易燃易爆场所内处于运行状态的设备、管道等能拆移的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3.3不得在输送、储存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

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方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后,方可动火。

5.3.4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检测符合规范要求后才能动火。

5.3.5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3.6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除要检测可燃气体外,还应对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19.5-23.5%)进行检测,达到许可作业浓度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6.1.2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可燃液体、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离围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6.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4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施工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6.1.5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动火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6.1.6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由作业单位负责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确保安全。

6.1.7在距铁路专用线25m范围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6.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有低闪点易燃液体泄漏和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暴露和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9作业中应监控天气条件,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1.10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的,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6.1.11动火作业人员、地点、监护人、动火方式等动火作业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1.12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6.1.13安全管理部门应随时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6.1.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高处动火作业

6.2.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标准》,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6.2.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3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6.3.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并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清理干净。

特级、一级动火还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6.3.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符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6.4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6.4.1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动土作业安全许可标准》,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6.4.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6.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5.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6.5.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

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5.3严禁负压动火。

6.6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撤离。

7、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动火作业完工后,清除残火,10分钟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遗留火种(包括暗火),组织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

7.2涉及临时用电的动火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拆除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7.3动火作业完工后,验收人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安全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7.4动火作业完工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

将总结评估及改进意见会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于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8、许可证管理

8.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

8.1.1二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提交作业所在部门主管安全领导批准。

8.1.2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作业所在部门,经作业所在部门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后,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8.1.3特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作业所在部门,由作业所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后,交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批。

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不超过8h;一级动火作业不超过8h,最多延长至12h;二级动火作业不超过72h。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指定地点、指定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

作业人员、作业所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关闭,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8.5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一级、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8.6动火作业因故取消,《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人签批,并告知各相关方。

8.7《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应编号,交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为三年。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6日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许可标准

(试行)

2010-09-26发布2010-10-01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解释

4职责要求

5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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