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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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第五章

2010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第五章.txt等余震的心情,就像初恋的少女等情人,既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

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地裸奔了二十多年!

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50分左右)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可分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由国务院抽度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地方法规,如《深圳市会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制度是批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而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据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广义的会计市场包括:

会计用品市场和会计中介机构服务市场。

会计用品市场主要包括会计软件市场,会计资料市场和会计用具市场。

会计中介市场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市场(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服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广义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注册的会计师考试评价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分析和,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一、总体要求

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会计假设要求,会计基础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依据要求,会计资料要求和会计电算化要求等。

(一)会计核算依据

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末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1.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会计基础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原始凭证的审核。

(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

1.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判断)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1.依“法”建账的法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

(多选)

2.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多选)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薄记。

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1)总账。

总账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

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3)日记账。

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4)其他辅助账簿。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

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3.建账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

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

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和亏损情况。

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新增)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

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

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存: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的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

设置机构:

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设置机构: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2.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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